服务采购需求
说明:本“服务采购需求”中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时,必须满足,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标项一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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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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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小型水站运行维护服务 |
(一)水站概况及运行维护内容: 本次服务项目为对已建成投运的10个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位于木龙湖入口、桂湖、榕湖、桃花江徐家村河段壅水坝、穿山公园、文昌桥、南溪河、灵剑溪、芳莲池、道光河)委托运维。其中, 6个水质自动站(木龙湖入口、桂湖、榕湖、桃花江徐家村河段壅水坝、穿山公园、文昌桥)配置水温、电导率、pH值、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浊度等监测指标; 4个水质自动站(南溪河、灵剑溪、芳莲池、道光河)配置水温、电导率、PH、溶解氧、浊度、氨氮、COD、TOC、DOC、SAC等监测指标。水质自动站的正常运行,为应急防控和各项综合决策提供稳定有效的数据。运维内容包括水质自动站所有监测仪器、辅助设备、数据平台等。 桂林市小型水站设备表
1.具体内容 1.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管理内容 1.1.1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站仪表所需耗材。 1.1.2 定期更换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所需备品备件。 1.1.3 对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进行定期检修、保养。 1.1.4 及时报告并排除水质自动站系统和仪表出现的故障。 1.1.5 配合采购人进行水质自动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工作,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费用。 1.1.6 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工作考核及质量考核,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费用。 1.1.7 保证监测站外观清洁,整齐,确保辅助设施可正常运行。 1.1.8 认真、及时做好维护记录,汇总各水质自动站维护记录,每月将自动监测站维护记录整理好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采购人,维护记录及电子版报告均作为运行维护考核依据,具体包括: ①自动站每日运行数据报表统计。 ②自动站现场维护记录(值班记录表、维护记录包括:巡检记录表、周核查记录表、校准记录表、配件耗材更换记录表、设备维修记录、试剂领用记录表、水站异常数据记录表等)。 ③自动站仪器设备故障及排除情况登记表。 ④自动站每月运行情况、每月数据有效情况。 ⑤自动站备品备件管理登记表。 1.2 在运行维护及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达到国家、自治区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采购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1.3 成交供应商负责运维期间所需水、电、通讯费用及场地租赁费。负责运行维护期间水、电、通讯等故障维修,保证其畅通。 1.4 做好水质自动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并备份给采购人。 1.5 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接受采购人的工作考核和质控考核。 1.6 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仪器操作手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水质自动站进行管理。如在合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技术规范,按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1.7 提供每月(或每周)具体工作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 1.8 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传输实时数据至指定地址。 2. 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维护内容 2.1 系统日常维护与保养 2.1.1每天对单个水质自动站整个系统进行远程监控检查,通过宏观检查各仪器运行的状况。每周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清洁维护系统设备及耗材更换,并在现场手动运行系统,至少观察系统运行一个完整的周期,检查整个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并记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通过每日监控、每周巡查,确保仪器设备和系统处于正常的运行状况。 2.1.2每天对中心软件运行情况、监测数据进行检查。8:00—23:30,专人负责通过数据平台对监测仪器状态实施监控。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非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晚于次日8:30。 2.1.3根据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开展软件维护、子站巡检、故障排查及处理、仪器核查及校准、配件耗材更换、环境勘查、数据监控等工作,接到工作任务后须及时响应,远程不能解决须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如遇水质异常应急事件必须1小时内到达现场。 2.1.4各子站现场巡检包括临时巡检和定期巡检,临时巡检或定期巡检期间的交通工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临时巡检安排在节假日、领导参观、质控考核前,以及应急事故发生期间;定期巡检为每周不少于1次。巡检中发现问题须及时记录、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2.1.5定期巡检内容包括: ①检查机柜内部环境:温度20-30℃、湿度≤60%、清洁卫生是否合格。 ②检查机柜内部设施和设备:供电系统、供水系统、防雷系统、通讯系统、照明系统、抽排水管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③检查监测站外部设施:采样管路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④检查仪器设备:采水系统、配水系统、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异常,并维护保养。 ⑤耗材更换。 ⑥现场通讯设备检查;数据库数据备份。 ⑦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里规定的内容。 2.1.6 不定期巡检参照定期巡检内容执行。 2.1.7每季度1次各子站设备、软件全面维护。 2.1.8年度系统维护: ①每年按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对系统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 ②每年按相关技术规范及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系统进行一次性能审核。 ③每年刻录一张各子站数据备份光盘。 ④每年对采样浮筒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2.1.9成交供应商应建立一系列运维服务记录,每月10日前上交存档。采购人可随时抽查记录内容,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提供,不得阻挠、拖延、伪造。所有记录须字体清晰内容明确,不得随意涂改。 2.1.10具体的现场巡检内容、系统维护内容、系统维修程序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制定后报采购人审查通过才能正式使用;各类记录表格由采购人提供模版,成交供应商按规范填写。 2.2 运行状态监控 2.2.1专人负责通过数据平台对监测仪器状态实施监控。监控时段内仪器故障发现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2.2 发现数据异常(监测数据缺失、数据突然变大或变小、数据超出历史地表水最高等级标准限值等)、仪器故障后须及时通知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2.3 系统故障维修 2.3.1子站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成交供应商必须1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并恢复正常运行。如遇水质污染应急事件,必须1小时内到达现场。 2.4耗材更换 2.4.1 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所有耗材及仪器故障时所需更换的配件,仪器配件要求为原厂合格的配件【原系统设备名称: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测探测终端(型号:GreenBOX2);智慧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型号:Skyland.OLM V1.0)】,更换后记录在相应记录表中。 2.4.2 系统耗材更换的项目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频次根据耗材的实际使用情况更新,更换频次参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及仪器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5 内部管理 2.5.1 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制订系统维护管理、维修的操作规范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现场运行维护和仪器、设备维修操作及成交供应商的内部管理。 2.5.2成交供应商须对各子站建立专人负责制,按照有关要求建立QA/QC 保证体系,制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规程,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5.3 成交供应商须根据系统仪器、设备的构成情况配备技术人员,确保每种仪器、设备都具备高水平维护管理和维修人员。 2.5.4 成交供应商须对每个系统维护管理及维修人员配备专用维护维修工具和通讯调试工具,确保现场维护管理及维修的顺利实施。 2.6工作记录与报告 2.6.1 成交供应商在系统维护管理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过程中,须按照《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和采购人的要求填写巡检记录、质控记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自检等原始记录,并经现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 2.6.2 所有的现场记录电子版次月10日前移交给采购人存档备案,并做月度维护总结。 2.6.3 每次仪器、设备维修后一周内向采购人提交一份维修报告及维修后性能核查报告。 2.7采用间歇测定情况下(30分钟/次),所有项目监测数据至少每天保证有48组有效数据,每周保证至少有5天有效数据。 3.设有专门的用户反馈系统,方便采购人问题咨询与投诉。 4.具体运营维护工作计划及目标要求详见“附表1”、 水质监测自动站定期运行维护主要内容要求详见“附表2”。 (二)运维机构、人员要求 1.总体要求 (1)成交供应商及拟投入人员须接受采购人的管理。 (3)成交供应商要求具备完善的系统配件供应渠道。 (4)在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及管理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任务。 (5)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所有监测数据,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完毕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一经发现,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2.技术能力要求: (1)运维人员配置要求:技术主管至少1名,现场技术人员至少1名。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运行维护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上岗考核并取得上岗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 (2)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巡检人员,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为提高运维的效率,弥补仪器发生故障时对监测数据造成的缺失和影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成交供应商配备的运维人员要求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 (5)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均为本项目运营维护工作相关内容。如考核合格,则正式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不合格,则延长免费试维护时间一个月,并责令整改,一个月后重新考核,考核合格正式开展运维服务,如考核成绩仍然不合格,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 3.服务要求 (1)必须明确维护方法、周期、内容及技术保障等。 (2)配合采购人进行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质控及水样比对工作。 (3)在运营维护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4)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5)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运营维护服务方开展一次工作考核,依据项目的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单次考核结果均大于或等于90分为合格。 (三)考核标准: 1.仪器运行状态指标 (1)所有水站每天在线情况。 (2)所有水站系统的每个参数有效数据获取率高于90%(“有效数据获取率” 是指实际正常运行小时数与应监测小时数之比)。 (3)构成水站系统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参数是否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作为系统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的依据。 (4)水站数据平台是否正常运行。 2.数据质量指标考核:仪器稳定性、准确性指标满足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考核办法: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自正式运维起每三个月对运维单位开展一次运营维护工作考核,依据上述维护内容就每周、每月、每季的维护质量和相关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1)按季度对每个站点单独考核,其中单次考核结果均≥90分为合格。 (2)单次考核结果≥80分且<90分的,为初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10%,并责令整改。 (3)单次考核结果≥70分且<80分的,为二级警告,按比例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35%,并责令整改。一年合同期内出现两次二级警告情况,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终止运营托管运维合同。 (4)考核结果在<70分的,不予支付当季度运维费用并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终止运营托管运维合同。 (5)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按违约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处理,不予支付当季运维费用,同时按当季维护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 4.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考核表详见“附表3”。 |
1 |
项 |
6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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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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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1.服务期限:1年,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一年度合同期满至2024年12月31日,考虑到水站运行维护的连续性,202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成交人正式进场开展工作期间的运维工作仍由上一年度成交单位负责,期间所发生费用作为本项目不可变更费用,对于2025年1月1日至本项目成交人接管运维工作期间的费用,本项目成交人须在进场开展工作服务后15日内依据采购人审核费用,按照本项目成交价比例支付给原服务单位。支付标准:[本项目成交金额÷365]×(2025年1月1日到接管日前的天数)。如本次项目成交人为原服务单位,则本项目合同开始日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服务地点:广西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要求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进行验收。 (三)付款方式: 1.本项目合同款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70%,第三季度结束后支付合同款的30%(无息,30%合同款=合同金额的30%减去一年考核扣款)。 2.在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等额有效、合法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为止。 (四)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及提交方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2〕8号)的通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以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的,在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开具合同金额2%履约函(可以是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有效期为不少于1年的无条件保函)。 2.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在本项目合同履约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向采购人申请退还履约保函。 (五)磋商报价: 1.磋商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运维服务的价款、完成本项目服务的相关费用【包含技术服务费、耗材、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备机)、人员成本、劳务费、资料收集、研究、指导、交通、通讯、差旅费、管理费、利润、税费、验收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费用总和,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该价格不因供应商在计算报价中的失误、漏项、多项而作任何调整;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 2.本标项运营合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维护、质控标准规范时,按照新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技术规范,要求增加监测设备或做系统升级(含数据采集软件、传输、接收系统等)的,由采购人提供升级所需设备和软件,成交供应商负责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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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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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单列并提供针对以下内容的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CA证书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承诺配备的专用巡检汽车(至少配备1辆)专门用于本项目巡检、运营维护; (2)承诺配备的运维人员通过采购人组织的水质自动监测领域持证上岗考核,并保证聘用的运维人员在成交后三个月内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进行运维工作,如有两人及两人以上考核不合格,按比例扣除一个月运维费用并补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服务期间,必须配备一名运维技术人员驻采购单位服务,上下班时间与采购单位行政工作人员一致。 (4)承诺并提供对采购人原有系统“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测探测终端(型号:GreenBOX2)和智慧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型号:Skyland.OLM V1.0)”出现故障时所需更换的配件清单。 2.供应商应按采购要求定期提供每月完整的运维记录电子版给采购人。 3.本标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为: 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本标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本“服务采购需求”中所有条款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时,必须满足,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本标项服务所属行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表》,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