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本部、西夏分院、宁夏医疗急救中心、宁夏眼科医院和宁南医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采购人付款流程全额支付全部保险费。
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服务类)
标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及所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服务
数量:1项
预算:7200000.00元
服务期:一年
2、服务标准及要求;标的详细参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创建于1934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附属自治区人民医院暨第三临床医学院、北方民族大学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是国家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医院。
医院总占地面积604.46亩,建筑面积33.01万平方米。下设院本部、西夏分院、宁夏医疗急救中心、宁夏眼科医院和宁南医院,建成了基于全成本核算等一院多区一体化运营管理平台,实现了五个院区一体化管理。医院编制床位数2630张,现有职工3634人,其中硕、博研究生导师113人,享受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特贴53人次。拥有直线加速器、3.0T核磁共振及各种内窥镜等大型医疗设备上千台(件)。医院服务范围涉及陕、甘、宁、蒙等省区1300多万人口,2023年总诊疗量250.84万人次、出院患者12.19万人次、手术量5.65万台次,平均住院日6.92天。
(二)保费预算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预算:710万
公众责任保险保费预算:10万
(三)医疗责任保险具体要求
1.保险方案
1.1投保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1.2被保险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301号
1.3承保区域范围:
院本部、西夏分院、宁夏医疗急救中心、宁夏眼科医院和宁南医院被保险人等级:三级甲等医院
营业性质:医疗机构
1.4责任限额:
1.4.1主险
1.4.1.1期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其中:医务人员每人每次责任赔偿限额:60万元(含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限额5万元)
1.4.1.2期内责任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每次责任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1.4.2附加险
1.4.2.1附加医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责任
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累计赔偿限额:120万
1.4.2.2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同主险医务人员限额
1.4.2.3附加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同主险医务人员限额
1.4.2.4附加会诊费用保险
期内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1.5保险责任
1.5.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5.1.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1.5.1.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1.5.1.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1.5.1.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1.5.2 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6免赔额:主险0免赔
1.7保险期限:一年。
1.8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制
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
1.9追溯期
本保险单无追溯期。
1.10发现期
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60天的无偿发现期。
1.11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地区除外)
1.12特别约定
1.12.1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未约定的交费日期前一次性足额交纳全部保险费的不生效。
1.12.2理赔特别约定
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宁夏回族自治区合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作为保险人理赔的依据。一旦前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发生变更,以保险经纪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1.12.3承保基础特别约定
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
1.12.4追溯期特别约定无追溯期。
1.12.5诉讼时效特别说明
诉讼时效规定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12.6附加险赔偿限额与主险赔偿限额的关系:
(1)附加险各类赔偿限额未尽事宜均以主险约定的赔偿限额为准;
(2)附加险的赔偿金额将被计算在主险的保险限额内,主险与附加险的总赔偿金额以主险约定赔偿限额为限。
1.12.7暂保约定:本项目正式保单出具之前签发的暂保单属于本保险单的一部分,暂保单生效日期为中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次日00:00时起,在此期间发生的案件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1.13效力约定
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2.保险费:不高于710万元
3.保险条款
3.1基本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2附加条款:
3.2.1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3.2.2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2.3附加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2.4附加会诊费用保险条款
4.保险经纪人
医疗责任保险现已有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负责本项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运营;投标人如若中标后应当依法向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比例为保单保费(不含税)的18%。
5.理赔服务
5.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同意,10000元及以下的案件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理,处理结果作为保险人理赔依据。10000元以上的案件可由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作为保险人理赔依据,保险人可参与调解过程。
5.2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应尽快核定保险责任、损失项目和赔偿金额:
5.2.1被保险人申报索赔金额在10万以下(含)的,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
经纪公司反馈赔付意见;
5.2.2被保险人申报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含)的,保险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反馈赔付意见;
5.3.3被保险人申报索赔金额在20万以上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反馈赔付意见。
5.4.4对被保险人的不同意见,保险人应予以尊重,并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5.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最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确定损失并收集齐必需的单证后,应尽快支付赔款:
5.3.1对于赔款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万元),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后3个工作日支付赔款;
5.3.2对于赔款金额在1万至5万(含5万元)之间的,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3.3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赔案,在保险责任基本明确,单证齐全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3.4赔款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支付。逾期不予支付的,每拖延一日,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补偿损失;逾期支付引起被保险人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金应当包括执行相关费用。
5.4定期汇报理赔案件进展
项目服务小组在保险期间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保险的索赔案件,并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公司书面上报索赔案件处理进程,具体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基本情况、损失金额、责任认定、处理进展等。
(四)公众责任保险具体要求
1.保险方案
1.1投保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1.2被保险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301号
1.3承保区域范围:
院本部、西夏分院、宁夏医疗急救中心、宁夏眼科医院和宁南医院被保险人等级:三级甲等医院
营业性质:医疗机构
1.4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条款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1.5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赔偿限额:600万
每次责任事故赔偿限额:2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万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20万
1.6免赔额
(1)财产损失:无免赔;
(2)人身伤亡:无免赔。
1.7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期限同医疗责任保险
1.8付费日期:签订保险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
1.9基本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1.10保险费: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保险费不高于10万
1.11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
1.12附件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2)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4)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5)停车场所责任条款
(6)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7)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8)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9)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10)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11)交叉责任条款
(12)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13)卫生装置条款
(14)建筑物改变条款
(15)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1.13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第三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①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②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⑤对第三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计算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伤残级别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一级伤残100%
(二)二级伤残90%
(三)三级伤残80%
(四)四级伤残70%
(五)五级伤残60%
(六)六级伤残50%
(七)七级伤残40%
(八)八级伤残30%
(九)九级伤残20%
(十)十级伤残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
(2)解除特别约定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限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限截止日期间天数/保险期限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未决赔款是指保险人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宁夏回族自治区合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作为保险人理赔的依据。一旦前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发生变更,以保险经纪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1.14效力: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2.保险条款
2.1基本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2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2)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4)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5)停车场所责任条款
(6)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7)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8)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9)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10)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11)交叉责任条款
(12)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13)卫生装置条款
(14)建筑物改变条款
(15)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最终以中标单位报备的条款为准)
3、保险经纪人
公众责任保险现已有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负责本项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运营;投标人如若中标后应当依法向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比例为保单保费(不含税)的18%。
(四)项目服务要求:
1、保险培训
在保险期间,保险人负责每年举办1-2次保险知识和医疗风险防范培训,以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能力和医疗纠纷处理技能。培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专家培训
保险人安排聘请医疗专家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有关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范与管理培训,增强对医疗责任风险管理的认识,提高风险管理及相关技术水平。
1.2保险知识培训
保险人安排资深专业人员或业务专业人士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方案、赔偿限额、索赔处理机制及流程等进行讲解,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管理人员对保单内容及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理解,重点在于使有关人员擅于处置医患纠纷,熟悉保险的理赔流程,加速理赔处理。
1.3日常培训
保险人将安排服务人员通过讲座、宣传栏、保险服务手册等形式,进行医疗风险宣传,对保险知识和保单内容进行随时解释,强化相关医护人员的风险意识。
2.保险理赔服务
2.1保险人成立保险服务小组(包括但不限于组长、第一联系人、其他成员),提供受理报案及保险理赔咨询服务。
保险公司应选派适当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处置工作,并提供其资质及履历文件。
2.2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同意,10000元及以下的案件由医疗机构自行处理,处理结果作为保险人理赔依据。10000元以上的案件可由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作为保险人理赔依据,保险人可参与调解过程。
2.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1日内以邮件方式提出处理意见。被保险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应认可事后出险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4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资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及时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已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因索赔资料不全而影响赔案处理的质量与速度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5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应尽快核定保险责任、损失项目和赔偿金额:
2.5.1被保险人申报索赔金额在10万以下(含)的,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反馈赔付意见。
2.5.2被保险人申报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含)的,保险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反馈赔付意见。
2.5.3被保险人申报索赔金额在20万以上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反馈赔付意见。
2.5.4对被保险人的不同意见,保险人应予以尊重,并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2.6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最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确定损失并收集齐必需的单证后,应尽快支付赔款。
2.6.1对于赔款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万元),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后3个工作日支付赔款。
2.6.2对于赔款金额在1万至5万(含5万元)之间的,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6.3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赔案,在保险责任基本明确,单证齐全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7赔款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支付。逾期不予支付的,每拖延一日,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补偿损失。逾期支付引起被保险人被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金应当包括执行相关费用。
2.8定期汇报理赔案件进展
项目服务小组在保险期间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保险的索赔案件,并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公司书面上报索赔案件处理进程,具体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基本情况、损失金额、责任认定、处理进展等。
3.保险联席会议
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议,由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公司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有关保险事宜。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4.实施“险后两访”制度
每次接到被保险人报案电话后,保险人应安排专人进行险后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对出险后回复处理意见时效、服务态度、工作技能的满意度等。赔付结案后,保险人实施第二次回访,回访内容主要为案件的赔付时效和客户满意度等。
5.人员变动及时通知
保险服务小组成员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手机均保持24小时畅通。如果小组成员由于工作原因调动离岗,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保险经纪公司;同时,告知接替人员的工作经验、简历和联系方式;接替人员也将在最短时间内熟悉情况,进入工作状态。
6.建立投诉制度
6.1在保险公司未有效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且经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促办无效,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被保险人、保险经纪公司共同确认。
6.2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电话.保险公司将负责受理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投诉,并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继续跟踪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投诉方。
以上服务内容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和具体方案,否则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