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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3年涉案车场管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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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2010000332362 发布时间:2022-12-01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3年涉案车场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类别:C0899其他商务服务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采购人可以使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储备土地用作涉案车辆停车场。经我支队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对接,目前我支队有6个涉案停车场,为确保涉案车辆保存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防止车辆或其重要部件在证据保存期间非法外流,本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涉案车辆的证据保存期间的管理服务。

★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

★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项目周期、预算、采购方式及人员配置

(一)服务周期:1年,服务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2024年1月12日。

资金预算:488.4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服务地点:交警支队的涉案停车场,目前有6个车场如下:

1.广氮涉案停车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马鞍山附近,约2.5万平方米)。

2.化龙涉案停车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东亚钢铁厂旁,约6.5万平方米)。

3.广园涉案停车场(广州市白云区富悦街,约2万平方米)。

4.怡新涉案停车场(广州市白云区怡新路,约2万平方米)。

5.石湖涉案停车场(广州市白云区石湖地铁站,约3万平方米)。

6.永平涉案停车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约3万平方米)。

(二)人员配置:6个场地每个场地配置12名服务人员,根据车场大小及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动态调整服务人员;另外配置2名水电工负责全部场地水电和设施的维修,水电工必须24小时待命,每月必须对所有车场的水电等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总共配置74名服务人员。经采购人、中标人协商,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增减服务人员,但项目总人数不超过74人。

 

三、服务要求

(一)场地设置要求

1.涉案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业务有关的设备设施和各类用房原则上无需中标人投资建设,由采购人负责规划建设。

2.中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暂扣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小件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大队。中标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以及打气等免费服务。

3.各场地应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及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服务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标牌。

4.如合同履约期间,因中标人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中标人需承诺无偿提供涉案车辆管理服务,并负责采购人重新招标期间(直至新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所需的一切费用。

5.合同履约提供管理服务期间产生的水、电以及网络通讯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二)车辆证据保存期间的管理要求

1.服务期满后,对于涉案车场的管理服务,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下一周期供应商在30天内交接,交接日为新合同生效开始日;期间不得要求采购人及新供应商新增任何费用。30天内交接前,场内涉案车辆的安全由中标人负责,在此期间车辆发生损坏、遗失的,将追究中标人法律、经济责任。

2.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交接要求(涉案车辆进出场交接程序详见附件1),根据法律规定及采购人制定的《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做好涉案车辆进场、保管及出场等一系列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涉案车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及证据的完好等相关工作)。

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中标人承担在此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其它事故的,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需有能力做好场内的区域规划,保障场内大型车辆的停放空间。各车场在满足停车场正常车辆停放的基础上,要预留足够停放区域给大队停放大型车辆,要跟大队建立协调机制,保障车辆及时入场。

4.中标人不得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5.中标人应将服务期间内的场地监控视频、员工视频记录仪等视频资料保存至服务周期结束,并将视频资料送至采购人备份。

6.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对涉案车辆清点、移场及拆解等相关工作,根据采购人的通知,配合将符合处理条件的车辆制作统一的车辆纸质明细表,以及做好清点数量、核对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前期准备工作。

7.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做好举办的公开销毁非法车辆活动的有关工作,同时中标人应当积极响应配合采购人的其他合法的工作。

8.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做好定期清点暂扣车辆及随车物品等工作。

9.中标人配合采购人履行前述义务期间,不得向采购人收取费用。

(三)场地管理要求

1.中标人派出的场地服务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上岗时应佩戴工作卡,对进场协助涉案车辆摆放的拯救作业人员,以及涉案车辆领取人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涉案车辆及随车物品等物资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

2.采购人应在场内设置车辆钥匙保管柜和随车物品(贵重或小件物品)保管柜,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采购人在保管室为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监控、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和设备。

3.中标人应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保障场地安全、有序、规范运转。相关制度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备案。

4.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接收程序接收车辆;随车物品严格按照《各大队随车物品登记表》的要求对随车物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如当事人确实放弃领取随车物品的,应要求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自愿放弃领取并确认(详见附件2),弃领物品统一交由暂扣车辆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并作为特殊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场地内的车辆需出场的,相关人员必须凭有效的放行条或勘验证明,并按放行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将车辆领出(车辆放行程序见附件3)。

5.对于符合拆解回收的涉案车辆,中标人经采购人通知后及时核查清点,期间应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安全(转场及准备拆解措施详见附件4)。

6.场地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按工作职责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场长1人、交接员2人、保安员8人、统计员1人等),水电工需取得水电工从业人员资格证,其他服务人员需胜任本职工作,并无犯罪记录;场地服务人员在确保场地正常运作的情况下,白天值班(9:00-18:00)人员应不少于6人,夜班值班(18:00-次日9:00)人员应不少于2人;中标人必须于合同签订前提供场地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在合同签订时将各场所服务人员名册提交采购人备案(向采购人提供场地的服务人员名单,中标人应于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备案,场内发生人员变动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变动人员名单重新提交采购人备案)。采购人可以采取现场、微信、电话、远程视频等各种方式、渠道予以抽检,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停车场负责办理车辆出库岗位(对外业务窗口)的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为9:00时-18:00时,法定节假日为9:00时-14:00时。

7.中标人要加强停车场人员思想教育,提升窗口服务态度,停车场服务人员要着装统一严整、语言文明,杜绝冷、硬、横、推、拖等不良态度,避免引起群众不满意投诉事件。

8.中标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时支付本项目服务人员的工资,因拖欠工资影响日常车辆管理工作,采购人将按规定进行扣分处理,若引发其他车场管理问题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9.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与公安机关联动方案,并报采购人批准备案。

(四)场地设备的维护服务要求

1.中标人需配备相关的场地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工安全操作管理规定》,对车场内的重点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做好相应记录,如办公区域、大门口等。

2.每周须对所有电气、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做好登记、维修。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每年春秋两季各安排一次低压电气设备的集中清扫、检修,不留死角。

3.在遇有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服务人员须组织人员及时对电气、照明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同时做好抢修工作准备,灾情过后,对所有供电设备、设施再次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发现电气、照明设备故障时,立即上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安排人员维修,同时做好维修记录。

5.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服务人员进行更换。

6.遇紧急任务或突发事故等,服务人员须服从采购人的临时调请并积极协助处理。

7.合同期内,中标人须确保场地内所有电器及照明设备正常,如出现故障须及时修复,更换零配件等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更换后的零配件归采购人所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项目合同总价中。

(五)其它要求

1.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外接互联网“法盾C系统”的操作规范要求执行,采购人为中标人提供系统运用必须的硬件设备并对涉及的管理环节实施信息化管理。

2.报价,中标人需对项目需求内容进行报价,需求内容为中标人以提供场地管理服务,以每人每月平均单价报价,每人每月单价最高限价5500元/月,本项目需报出投标总报价,投标总报价=月平均单价*12个月*74人。

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造成排涝不畅,导致涉案车辆受浸损坏,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权利及义务进行分包或转包,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后果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5.因中标人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起火等情形的,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中标人应当依法做好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未经采购人同意,对所有车辆相关的台账、文件、照片、音频等资料不得擅自向社会和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将按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中标人进行赔偿;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按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并追究中标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须密切关注疫情防控信息,加强防疫管理,落实服务人员健康、活动情况及车辆的轨迹自查,不能安排前往过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车辆,以及健康码异常等涉疫风险人员参与本项目。

8.中标人需具备完善的服务管理机制,服务人员工资合理性,机构设立、运作流程、管理计划,服务人员培训及管理方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项目服务方案等。

四、项目实施管理及考评方法

(一)中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及采购人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管理,并配合对符合处理条件的涉案车辆进行拆解工作。

(二)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依据是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定。评分按百分制,每1个月为1个计分周期,并采取按评分标准对应百分比支付的支付方式。当月得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将按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有权视情节进行违约追责。

(三)扣分标准,每月基础分100分,当月服务费与当月的月度考核分数挂钩(例如,当月考评分为90分时,每月服务费×90%=当月服务费;当月考评分为100分时,每月服务费=当月服务费)。若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多条扣分条款,则采用累加扣分执行。

1.属中标人的企业行为,私自放行车辆或组织盗窃、倒卖车辆、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的,扣100分,扣除当月全部服务费,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且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2.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多人行为(3人以上,含3人),非企业行为,私自放行或有组织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30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15分;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30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将按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3.属中标人下属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少数人(2人以下,含2人)行为,非企业行为,私自放行或盗窃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20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1分;盗窃车辆油料、零部件、随车物品,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同时,中标人须将有关责任人移交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且将按合同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4.遗失汽车(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在合同周期内每发现一辆扣10分,二辆扣20分,三辆扣30分,以此类推。

5.遗失汽车以外车辆(含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在合同周期内每发现一辆扣1分,二辆扣2分,三辆扣3分,以此类推。

6.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零部件、油料、随车物品等被中标人以外人员盗窃的,涉案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10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未达到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每发现一宗扣2分。

7.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每损坏一辆汽车扣5分,每损坏一辆汽车以外车辆扣1分。

8.私自使用车辆的(不含场内因摆放、移库工作移动车辆的情形),每发现一车次扣10分。

9.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照相、拓印、复印或充电等任何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10.与拖吊车工作人员或采购人派驻的工作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1.未经采购人允许私自拆解车辆的,汽车每发现一辆扣10分,汽车以外车辆每发现一辆扣5分。

12.因以上情形其中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41分。

13.不按采购人交接要求接收或擅自转移车辆的,发现一宗扣1分。

14.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发现一宗扣1分。

15.不按规定或扣车单位要求使用法盾C系统的,发现一宗扣1分。

16.遗失车辆钥匙的,需无偿为车辆重新配发钥匙,每发现一宗扣1分。

17.接收车消极怠工,故意拖延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车辆的,每次扣1分,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18.违反项目需求规定,停车场配备人员或值班人员不足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9.因管理不善造成车场起火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每发生一宗扣10分。

20.出现如下情形的,第一次发现不扣分,经采购人发出《监管通知书》要求限期(最长不超过30日)整改仍不改正的,每发现一宗扣1分:

(1)不按规定时间办公的;

(2)停车场未履行信息公开制度,未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及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服务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公示标牌的;

(3)场地服务人员不对进场领取车辆的车辆领取人采取人防监督措施的;

(4)中标人不按要求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的;

(5)中标人场地服务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

(6)中标人未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废弃油料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未报采购人备案的或落实不力的;

(7)经查实,因停车场服务人员违反相关要求,引起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炒作的。

(8)违反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在服务期间商定书面事项的(指双方会签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9)中标人私自更换团队服务人员,且没有及时向采购人备案的。

以上“车辆”均指采购人委托中标人管理的“涉案车辆”,考评的对象为中标人(含中标人派出的服务人员)。考评标准中提到的单位、团体、个人行为参照刑法法理标准进行区分。以上扣分时间为对核实中标人行为的当月,不一定为违规行为发生当月。

(四)根据存在问题,采购人对中标人发出《监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要求限期整改。中标人应在规定限期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采购人。

(五)采购人每月月底制作涉案车辆管理服务项目月度考评表(格式见附件6),作为结算依据。

五、付款方式

(一)服务费按实际聘用人数进行结算,如中标人提供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日计算服务费。1、提供服务满一个月时计算方式:当月服务费×实际聘用人数/74=实际当月服务费。2、提供服务不足一个月时计算方式:当月服务费×实际聘用人数/74×实际服务天数/当月天数=实际当月服务费。

(二)每月的服务费与当月的月度考核总评挂钩:

1.每月服务费按服务费的月度考评分百分比支付。(例如,当月考评分为90分的,每月服务费×90%=当月服务费;)

2.当月考评分为100分的,按每月服务费100%支付当月服务费。

(三)服务费分12个支付时段进行结算支付,支付时段以每个月为一周期。采购人于每月15号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为中标人办理上一支付时段服务费的财政支付手续。中标人须在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资料以及等额的正式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在全部服务期结束,且中标人在配合采购人做好下一周期供应商交接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办理财政支付手续,支付第12笔实际服务费。

(四)采购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需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采购人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营业的地级市以上商业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银行履约保函在合同服务期满一个月后自动失效。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没收其银行履约保函中的担保金。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逾期当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一)有明显证据证明中标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二)中标人有明显过错致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五)因本项目采用财政资金,因此采购人在上述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具体支付时间以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六)采购人有权根据涉案停车场的数量、面积变化等实际情况,可以动态调整,增加或减少服务期限和人数,相应服务费按照合同法规定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以采购人最终确定为准,在合同总价内按实结算。

(七)请投标人充分考虑服务期内物价水平及人员薪金的调整因素。服务期内,本项目服务费不作调整。

六、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没有按照约定接收或保管涉案车辆、财物的,致涉案车辆无法交接或涉案车辆、财物灭失达三次以上(随车物品)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对中标人进行处理:

1.涉案车辆、财物无法交接或灭失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的,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涉案车辆、财物无法交接或灭失十次以上,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30%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40%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每发出一次整改通知,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支付当月服务费3%的违约金,中标人拒绝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同类问题出现三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现如下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

1.当月发生两次因管理不善造成车场起火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2.当月发生两次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3.当月发生两次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水淹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4.采购人涉案车场监管小组核定需要发整改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人逾期付款,每拖延一天,应按对应的支付时段应支付金额的3‰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当月服务费的5%。但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或中标人的原因而导致采购人逾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中标人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

(五)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单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清偿对方的损失时,违约方需承担补充责任。

(六)中标人逾期十个工作日以上未向采购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七)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如:规划场地车辆停放工作和积极响应配合采购人的其他合法的工作),采购人书面提出整改通知,且累计提出达三次,中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给予赔偿。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对中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八)中标人及其服务人员违反保密协议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违反采购人日常管理等制度规定的,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因中标人及其服务人员违反采购人保密协议、日常管理等制度规定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及其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对采购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中标人收到采购人的违约通知书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逾期不支付也不提出合理理由的,采购人可在下一个支付时段的结算金额中予以抵扣。

(十)如因中标人没有遵守防疫防控要求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或疫情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无条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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