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概述:
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26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等标准,我县通过开展井研县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耕地卫片监督工作,在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实地调查,上报省级、国家级核查,更新我县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并建立日常变更机制,掌握全县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和项目实施状况,及时发现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挖湖造景、非法用地采矿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按照“月清、季核、年度评估”的工作要求,督促各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检验各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评估我县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要求: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26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等标准,开展井研县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2022、2023年度卫片执法技术服务和2022、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工作,通过实地调查,上报省级、国家级核查,更新井研县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
2、服务内容
2.1.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
按省、市工作部署完成2023年部、省下发的各类综合动态监测图斑及地方新增图斑的举证上图、数据处理、成果汇交等日常变更工作;利用国家统一制作下发的正射影像,补充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2、2023年度的地类、权属、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我县2022、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我县2022、2023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全面完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通过市、省、部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按国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案执行。
2.2.2022、2023年度卫片执法技术服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和省自然资源厅自主提取疑问监测图斑进行实地核实上图。包括基础数据处理、外业调查与测量,逐图斑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根据合法性、利用现状进行分割划宗。调查每宗地的详细座落位置、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实际用途、动工时间、土地类型、建(构)筑物情况等。填写相关表册,对于部分须实测的宗地利用GPS等测量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并进行内业叠加分析与处理,按照土地卫片执法要求,对每宗地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分析数据进行填报、统计汇总,并通过部、省检查验收。
2.3.2022、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
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和省自然资源厅自主提取疑问监测图斑进行实地核实上图。包括基础数据处理、外业调查与测量,逐图斑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根据合法性、利用现状进行分割划宗。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建立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机制。并进行内业叠加分析与处理,按照耕地卫片监督要求,对每个图斑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分析数据进行填报、统计汇总,并通过部、省检查验收。
3.其他
3.1.在基于上述内容下,以部、省、市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耕地卫片监督的实施方案为准。
3.2.若部、省、市对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卫片执法监督及耕地卫片检查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了新的标准和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部、省、市统一工作部署,按照新要求、新标准按时保质完成增加工作内容并提交相应成果。
3.3.辅助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数据矢量化处理。
4、项目实施技术规范、标准、文件规定(以下技术规范、标准、文件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最新版本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4.1.《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01-2012);
4.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4.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4.4.《城市测量规范》(CJJ8-2011);
4.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4.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4.7.《1:5001:1000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1020;
4.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4.9.《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
4.10《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GB/T14912-2017;
4.11.《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5/T1491-2015;
4.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4.1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4.14.国土“三调”《实施方案》《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
4.15.《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264号);
4.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号);
4.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
4.1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文件。
5、提交成果
5.1.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日常变更)调查成果
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
(1)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2022、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后数据库(含自然资源管理上相应统计表格);
(2)“互联网+”举证成果。举证成果数据为DB格式,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对应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举证属性表中,举证信息表为MDB格式;
(3)《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MDB格式,根据遥感监测图斑的变更情况逐图斑填写。
(4)专题报告。主要包括2022、2023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增存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
(5)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日常变更调查矢量数据、“互联网+”举证成果数据(DB格式)、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成果分析确认报告等。
5.2.2022、2023年卫片执法技术服务成果
(1)外业举证现场照片。现场举证后,通过外业举证软件导出保存提交给甲方;
(2)卫片执法系统填报成果。配合收集合法性判定举证资料,并按要求填写卫片执法检查系统和上传举证材料;
(3)计算违法耕占比,并为卫片执法工作报告提供相应数据和图表;
(4)卫片执法图斑组卷成果,按照卫片执法组卷要求进行组卷;
(5)执法所需资料,根据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提供测绘图、叠加套合图等资料。
5.3.2022、2023年耕地卫片监督技术服务成果
(1)外业举证现场照片。现场举证后,通过外业举证软件导出保存提交给甲方;
(2)耕地卫片系统填报成果。配合收集合法性判定举证资料,并按要求填写耕地卫片执法系统和上传举证材料;
(3)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矢量数据。包括2022、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数据包、2022、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数据库。
5.4.部、省、市要求提交的2022、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成果。
5.5.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矢量数据成果。
三、商务要求及其他主要合同条款(实质性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成果经部、省、市验收合格之日止。
2、项目实施地点要求由采购人指定。
3、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开展相关工作,支付项目成交金额的10%;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及耕地卫片监督全部成果经部、省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成交金额的40%;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及耕地卫片监督全部成果经部、省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成交金额50%。
4、项目要求
4.1.安全要求
项目实施期间,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作业。项目实施期间,供应商及其聘请、雇请的工作人员因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4.2.保密要求
对工作成果及项目涉及所有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在工作过程中,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范操作,项目实施完毕后不能留有数据的任何复制产品。(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4.3.进度要求
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26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进度要求执行。部、省、市有其他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4.4成果权属要求: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图片、文字、数据及和本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5、验收
5.1.按照《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1〕8号)的要求及相关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验收;
5.2.井研县2022、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成果最终通过以部下发确认数据为准(其中:日常变更调查成果以通过省级核查为准);2022、2023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耕地卫片监督全部成果顺利通过部、省检查验收。
6、履约保证金
6.1.金额:成交总额的5%。
6.2.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提交。
6.3.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6.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7、违约责任
7.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7.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的时限要求且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相关工作内容,如果因为供应商原因导致工作进度延迟,或者没有按相关质量要求完成服务内容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部分合同费用(由于供应商工作滞后或者成果瑕疵造成市级通报的,不予支付合同总价的1%,造成省级通报的,不予支付合同总价的2%,造成部级通报的,不予支付合同总价的3%)。
7.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8.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8.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8.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9、其他要求
9.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9.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9.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9.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9.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9.6.服务要求:①驻场服务:合同期内,供应商需提供不少于1位技术人员驻场服务,驻场人员需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办公,确保及时提供服务。②后续服务:供应商需提供6个月的后续技术服务,确保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审查合格,并有专门的后期服务机构和指定的负责人。为保证服务的及时性,供应商应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在采购人遇到问题时,应在2小时内响应;如需现场服务的,有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
10、未尽事宜在合同中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