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特别说明:
1.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
2.需求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号标明,如投标人未响应的,将被视为无效。
3.核心产品在各标项内容中明确,如出现同品牌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原则第4条规定执行。
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需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执行,但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采购人应当在详细需求中标明并说明理由,否则按照前附表第三点要求执行。
标项1:省海洋监测中心省控空气自动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项目的需求文档:
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
标项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万元) |
使用单位 |
3 |
省控空气自动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项目 |
1 |
项 |
27 |
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1、清单:
序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岱山环保大楼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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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岱山高亭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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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嵊泗菜园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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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站·舟山鱼山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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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站·舟山高新区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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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工业园区空气自动站·舟山粮油园区站现场巡检及质控管理服务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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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要求
本项目为舟山市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及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现场巡检和质控管理服务,涉及全市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本项目工作开展需符合《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及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实施细则》(浙环监函[2021]12号)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细则要求。
2.1巡检内容:站房及辅助设备巡查、监测系统巡查及运维情况巡查,确保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流量计、校准仪、SO2、CO、O3、NO2、VOCs等气态仪器、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等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正常联网,且符合浙江省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细则要求,各类记录齐全,包括:每周巡查结果记录表、仪器设备维护记录表、备件耗材更换记录表、故障处理申报表、质控检查结果记录表、异常情况登记表等。巡查频次为一年四次常规巡检,两次质控考核,按时提交给采购人各站点查核报告(内容包括半年度及年度检查报告汇总、运维单位工作评价等)、舟山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质量品质改善建议书(运维单位运维工作改善建议、运维品质改善管理建议等)。
2.2质控内容: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各项监测仪器进行现场质控考核及考核报告,其中流量计、臭氧光度计、校准仪等,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追溯校验,每年各选一个省控城市站和工业园区站,按照规范进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手工比对,SO2、CO、O3、NO2及VOCs等气态仪器采取盲样考核(每年6个站点),根据考核结果出具考核报告。现场质控考核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舟山市相关技术规定。
2.3人员要求:根据要求,供应商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要求
3.1供应商在中标后一个月之内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把设备、人员安排到位并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3.2数据归属及保密
本项目所有数据及报告的所有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供应商无权使用任何数据和报告或将数据和报告发送给任何第三方。报告发送和保管人员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为采购人保密。
3.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70%的预付款;合同期满经考核后支付剩余款项。
商务要求表
▲项目工期(交货期)及地点 |
服务期限:2023年2月8日-2024年2月7日。 地点:使用单位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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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明确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70%的金额,合同期满经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金额。 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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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无特别说明,按“第五章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相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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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后 服务 |
项目维护计划 |
1、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计划,包括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的情况。 2、本项目工作开展需符合《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及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实施细则》(浙环监函[2021]12号)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细则要求。 |
响应情况 |
1、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类型、售后服务机构情况、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售后响应能力、响应时效以及其他服务质量。 2、气站巡检及质控 2.1、巡查频次为一年四次常规巡检,两次质控考核,按时提交采购人各站点查核报告(内容包括季度及年度检查报告汇总、运维单位工作评价等)、舟山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质量品质改善建议书(运维单位运维工作改善建议、运维品质改善管理建议等)。 2.2、质控内容: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各项监测仪器进行现场质控考核及考核报告,其中流量计、臭氧光度计、校准仪等,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追溯校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按照规范进行手工比对,SO2、CO、O3、NO2及VOCs等气态仪器采取盲样考核(每年6个站点),根据考核结果出具考核报告。现场质控考核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舟山市相关技术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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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 |
公司技术力量情况 |
详见评分方法。 |
经验或业绩要求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至开标截止时间)承担空气站自动站巡检质控等同类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根据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