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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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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1310000376999 文档页数:57页 所需下载券:10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

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72号)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全面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完成。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服务地点:遵化市。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21.68万元(投标文件中报价高于此预算及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到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补充完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TD/T1066-2021)等技术标准,整理最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完成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调查登记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开展权属核实工作,对权属发生变化的区域,区分不同情形,根据需要开展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应登记,同时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更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汇交。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TD/T1066-2021)等技术标准,将更新过的登记成果进行汇交,最终形成满足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汇交成果,导出数据,通过质检后,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四)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

做好日常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年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漏补缺,予以更新。

对发生权属变化的区域,区分不同情形,根据需要开展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应登记,同时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更新。

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机制。做好日常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主要收集:

(1)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7)“撤村建居”未征收集体土地情况和以往未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情况。

(8)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已有登记成果和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根据已有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分类标注登记类型,建立工作台账。对已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梳理需要更新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补充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要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包括历史和现势数据)全面进行清理整合,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一是属性数据项补充完整业务号、不动产单元号、状态、权属状态、权利类型、宗地面积(小数点保留后四位)、面积单位、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等字段,在“登记收件信息”中完整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中所有材料名称;二是图形数据统一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统一、拓扑正确,增量数据坐标点要按顺序排列,图形与属性数据中面积信息(面积、面积单位)要保持一致;三是清理错误数据、冗余数据,对登记的农民集体名称、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进行规范整理,理清登记数据的现势或历史状态;四是规范整理登记档案资料,有条件的要实现图、属、档电子一体化管理。

(三)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补充调查。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者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市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四)成果检查汇交。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自检。在自检完成合格的基础上,按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将通过质检的登记成果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五)技术标准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规定,国家、省有新的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相关技术要求

1.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调查条例》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7)、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8)、《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9)、《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规定,国家、省有新的标准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服务标准要求。

五、保密及安全要求:

服务单位应有单独的保密和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保密安全制度,严禁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方面工作,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留存备份,工程完工后全部依规移交采购方。

知识产权

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招标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六、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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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验收及付款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根据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验收。

付款:双方合同时另行约定。

八、本次招标采购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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