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公安派出所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司法局文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公安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公[2018]684号),采购人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采购人提供专职的调解员服务。
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共设有4个人民调解工作室,为每个公安派出所配备4名专职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人数会根据每个派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共采购专职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16名提供调解服务。
采购包1(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合同生效且供应商开始履行义务后,根据考核要求按月支付服务费,具体为:次月10日前由供应商提供上月派驻人员名单及相关票据,采购人在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上一个月的实际费用,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足一个月时,则按日(每个月按21.75日计算)计算服务费。 (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合同;②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③中标通知书。 (3)如因请款手续或供应商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付款或付款迟延的,不以违约论。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票据凭证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
验收要求 |
1期:1、采购人根据《东莞市驻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考勤检查登记表》《驻___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每月对管理情况进行评分相结合,中标人要严格按该考评标准履行职责,凡有中标人违规、没有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将被按考评标准扣分;考核满分100分,其中《东莞市驻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考勤检查登记表》和《驻___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各占50%,即考核得分=考勤检查实际得分x50%+调解员考评实际得分x50%,85分或以上的为合格,采购人全额支付当月服务费;经费支付与考核评估挂钩,考核得分小于85分的,每低于1分采购人将扣除当月合同款的1%,最多不超过10%,则中标人每月应得的服务费为扣除被罚款项后的当月余额。 2、在采购人进行考核评估后,将汇总考评情况,报派出所所长审定,通报供应商,并建议供应商根据考评情况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3、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予以撤换或解聘。 4、违反驻所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通报供应商予以撤换或解聘。 5、有关验收考核标准参考附件《东莞市驻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考勤检查登记表》《驻___所人民调解员考评表》。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报价要求,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供应商应支付给调解员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其他福利待遇(五险一金等)、管理费、交通费、培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或非工伤的补偿(赔偿)等所有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采购人除上述费用外,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给供应商。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 |
项 |
1.00 |
1,492,500.00 |
1,492,5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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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公安派出所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司法局文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公安派出所矛盾纠纷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公[2018]684号),采购人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采购人提供专职的调解员服务。 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共设有4个人民调解工作室,为每个公安派出所配备4名专职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人数会根据每个派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共采购专职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16名提供调解服务。
(二)调解工作人员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刻苦耐劳,无违法行为;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或以上学历,法学专业及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优先; (3)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 (4)要求熟练电脑办公软件,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能力及专业技术的要求。 二、调解服务要求 (一)调解员工作范围 1、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自由处分自身权益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纠纷、生产经营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2、治安纠纷 治安纠纷,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矛盾纠纷。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殴打他人案、侮辱案、诽谤案、诬告陷害案、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侵犯隐私案、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案、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案、偷开机动车案、其它发生在家庭亲友、校园学生、单位同事、社区居民(村民)之间适宜调解的纠纷。 (二)调解员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派出所接受的民间纠纷和治安纠纷(轻微治安案件)的调解工作; 2、负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促进社会和谐; 3、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督促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 4、每月向驻地派出所、司法分局以及所属律所报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5、认真履行驻地派出所交给的其它人民调解任务。 (三)调解员岗位制度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四班三运转”方式轮值轮班,及时调解驻地派出所民警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 2、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报请联系民警批准,并在接班人员到位时才能离岗; 3、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期间的接案及其他情况交接清楚,明确衔接责任。 (四)调解员岗位培训 1、调解员须参加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岗前培训,经核发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证后持证上岗; 2、接受松山湖司法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3、做好培训记录以备查阅。 (五)调解员考核制度 1、采购人不定期或每月年对供应商提供的调解员进行考核; 2、在采购人进行考核评估后,将汇总考评情况,报派出所所长审定,通报供应商,并建议供应商根据考评情况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3、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予以撤换或解聘; 4、违反驻所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通报供应商予以撤换或解聘。 三、服务基本要求 (一)供应商负责调解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采购人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配合采购人进行考核等,共同促进驻所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循环。 (二)工作中应对采购人的文件及信息做好保管及保密工作。 (三)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积极与采购人沟通,调解完结后应将档案及时归档备查。 ★(四)应配备至少4名有较丰富经验的律师专责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须提供以上相关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投标截止前6个月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五)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每月汇总收集各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工作情况,分类编发典型案例解析,不断提升人民调解质量和效率。 (六)供应商应对派出的调解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调解员能力的不断提升。专职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购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的调解员回供应商处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与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冲突。 (七)对采购人所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能及时参与处理。 (八)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适时组织广泛宣传,争取获得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调解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调解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发放调解员工资。 (十)根据调解员人数和服务项目配备专门的团队管理人员,负责调解员的日常事务,协调处理调解员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向采购人汇报相关工作。 (十一)及时掌握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最新政策动态并知会采购人,积极配合采购人对新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处理服务期内与调解员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 (十三)调解员发生工伤事故,由供应商以雇主身份进行调查及处理,并为调解员进行工伤鉴定、工伤待遇申报、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等。 (十四)派出调解员发生重大疾病、非因工死亡等事故,供应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供应商应该提供所有调解员的个人档案资料,经采购人确认后上岗; (二)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采购方签订《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采购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内发生各种事故:包括安全、交通、防火和劳资纠纷等事件均由供应商协调处理; (四)如因供应商引起的劳资纠纷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另行聘请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五)如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供应商必须及时且无条件的为用户更换合格的人员; (六)派出调解员的工作由采购人和用户进行分配、管理、对派遣人员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 (七)服务期内,采购人定期对供应商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社保购买情况、工作配合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则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如项目服务未达到要求,采购人上报监管部门终止服务合同。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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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应配备至少4名有较丰富经验的律师专责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须提供以上相关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及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投标截止前6个月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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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