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定成交的标准”。
2.“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 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号 |
服务项目 |
数量 |
技术要求 |
1 |
2022年度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政府采购服务 |
1项 |
一、项目背景: 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2022年)包括永福湾综合整治修复、犀丽湾生态减灾修复、乌雷生态减灾修复3个子项目,项目整体拟对永福湾—三娘湾区域进行整体治理、系统修复,修复海域总面积 619.59 ha,保护修复海岸线长度 18.37km,恢复红树林与沙生植被 313.50 ha,保护修复海岛 1 个,工期2年。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红树林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红树林根系碳循环周期长,土壤有机碳分解速率低,碳储存时间长,具有很高的碳汇能力,因此亟需对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开展评估。 二、项目目标 针对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需求,研发红树林碳汇计量方法,项目实施后开展红树林修复区碳汇计量与固碳潜力评估,评估修复区红树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对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开展评估。 三、服务内容: 1、研发红树林碳汇计量方法; 结合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工作内容,明确该项目红树林修复区碳汇计量的原则,选择适应计量要求的碳汇吸收汇、数据等,研发红树林碳汇计量方法。 2、评估项目修复区红树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根据红树林修复区及修复工期,确定红树林碳汇计量的周期及边界,选取合适的计量方法计算红树林碳汇量,评估项目修复区红树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编制《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服务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交付工作成果要求: (1)成果内容:《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 (2)提交成果要求:在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完成红树林修复工程后60日历天内,提交《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成果(初稿);通过专家组会审(函审)后,根据专家意见15天内修改完善并提交《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终稿)。 四、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组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设立专人跟踪项目进展,并定时组织协调会,能够全面、及时并迅速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关键节点及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照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 2、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对项目组织计划进行动态控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 五、质量保障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本项目的全程进行质量控制,做到合法化、规范化和正确化。 2、项目实施人员,按项目计划的要求,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项目质量的自主控制。 3、校核人员在熟悉项目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原则的基础上,对项目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的项目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4、审核人员审核项目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要求与有关规定,审核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以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六、服务实施方案: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服务技术方案,一旦成交之后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承诺提供服务。服务技术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服务实施计划方案。 (1)实际情况的项目执行方案; (2)列明承诺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专业人员情况,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海洋、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 2、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服务进度保证措施。 4、投入项目实施人员配置方案。 七、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条款;③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2.中标供应商应在项目完成时,将本项目所有成果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 3.验收形式:采购方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须通过采购方审查及组织的专家验收。 八、付款方式及条件 分三期付款 第一期:签订合同,甲方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财政经费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 第二期:乙方向甲方提交《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初稿)成果文件后,甲方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财政经费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50%; 第三期:乙方向甲方提交《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初稿),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专家验收会,提交修改完善的《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红树林修复增汇潜力评估报告》(终稿)后。甲方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财政经费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 备注:供应商在采购人在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财务科要求提交支付申请材料及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申请。 九、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竞标报价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全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费用、交通、专家咨询/评审、资料印刷、税金及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本项目不接受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技术方案。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保证具备自有知识产权,如发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供应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4、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取得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十、合同履行要求 1、由采购人组织评审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事项,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限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的,可由双方依据客观事实商议完成时限。 2、如遇采购人或供应商以提供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供应商未能正常履约,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列为失信单位。 4、响应文件必须就合同履行要求作出承诺,如不承诺,视为竞标文件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