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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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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80000385889 发布时间:2023-02-08 文档页数:84页 所需下载券:10
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附件1),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不需要投标人对采购需求响应为具体数值的,此采购需求的数值后将以◆号标注。

4.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需求一览表

标段

/分标

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

序号

采购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服务参数

分项预算合计(万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2)

1

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1

拟采购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限内,由中选社会资本方全额出资成立驻地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向南宁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能正常运营、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

216757.44

其他未列明行业

商务需求

一、合同签订期:项目合同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审批完成后。

▲二、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三、提交成果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包括:附件3《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2、付款方式:详见附件3《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

2.实施机构

根据《南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六次南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题会会议纪要》(南老旧办〔2021〕57号),会议同意市本级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由南宁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作为实施机构,按照市PPP推进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3.建设地点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

(二) 建设内容及规模

根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投资〔2022〕69号),本项目为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项目,包括拆除、修缮和新建工程。

项目总用地面积22593.00㎡(33.89亩),拆除建筑总面积61022.85㎡;文物修缮建筑面积1553.00㎡,其中董达庭商住楼建筑面积1399.00㎡,安徽会馆建筑面积154.00㎡;新建建筑总面积59372.37㎡,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38341.51㎡,不计容骑楼面积1605.04㎡,地下建筑面积19425.82㎡。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工程、通风工程、室外道路、景观绿化、室外管线工程、拆除工程等。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备注

1

总用地面积

22593.00

33.89亩

1.1

其中

A1历史街区地块用地面积

3066.81

4.60亩

1.2

A2历史街区地块用地面积

3096.05

4.64亩

1.3

A3历史街区地块用地面积

3736.90

5.61亩

1.4

A5地块用地面积

10900.24

16.35亩

1.5

董达庭商住楼

1130

1.70亩

1.6

 

安徽会馆

663

0.99亩

2

总建筑面积

59372.37

 

2.1

其中

计容建筑面积

38341.51

 

2.1.1

其中

A1历史街区地块计容建筑面积

5366.83

 

2.1.2

A2历史街区地块计容建筑面积

4605.05

 

2.1.3

A3历史街区地块计容建筑面积

5497.03

 

2.1.4

A5地块计容建筑面积

22872.60

 

 

不计容骑楼面积

1605.04

 

2.2

不计容地下建筑面积

19425.82

 

3

建筑占地面积

14372.55

20.66亩

4

建筑密度

63.60%

%

 

5

容积率

1.76

 

6

绿地率

15%

%

 

7

机动车停车位

430

 

7.1

其中

机动车地下停车位

430

 

8

修缮工程

1553

 

8.1

董达庭商住楼

1399

 

8.2

安徽会馆

154

 

9

拆除工程

61022.85

 

9.1

A1历史街区地块拆除建筑面积

18391.344

 

9.2

A2历史街区地块拆除建筑面积

6716.78

 

9.3

A3历史街区地块拆除建筑面积

25837.706

 

9.4

A5地块拆除建筑面积

2811.39

 

9.5

A6地块拆除建筑面积

7265.63

 

  (三)运营维护服务

项目完成完工验收后进入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运营维护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保、保洁、绿化、排水清疏等附属工程维护工作。

(四)建设、运营标准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运营维护,保证项目合作期内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满足实施机构绩效考核所规定的服务要求。具体运营维护标准,以实施机构批准的运营维护方案为准,且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绩效考核以合同签订的绩效考核为准,如考核指标涉及到的政策、标准发生变化,或因实际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考核指标与实际不符,则启动指标调整机制,应报实施机构申请指标调整。

(五)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六)投资规模

1.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

根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投资〔2022〕69号)及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总投资为216757.4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5189.6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4214.26万元(其中建设用地费用169573.60万元),预备费3186.42万元,建设期利息4167.16万元。

项目可研投资估算表

序号

名称

费用(万元)

备注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35189.60

 

第二部分:工程其他费用

174214.26

其中建设用地费用169573.6万元

预备费

3186.42

 

建设期利息

4167.16

 

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

216757.44

 

2.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209403.86万元。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构成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合计

备注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35189.60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74214.26

 

2.1

其中: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0.00

 

预备费

3186.42

 

建设期利息

4167.16

 

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

216757.44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209403.86

五-2.1-三-四

注:①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不包含建设期利息和预备费;如发生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实际工程投资增加的情况,增加金额按实际发生数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纳入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②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中不包含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七)前期费用

本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的前期项目业主负责,相关费用由前期项目业主垫付。

项目公司成立前,政府方已垫付的前期费用(目前政府方已垫付拆迁费54838.2068万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78.633万元),由项目公司以货币方式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并且获得项目融资后一个月内返还给政府方(已开具的发票,全部移交给项目公司入账,前期项目业主协助提供证明材料);政府方未支付部分的支付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接,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原付款单位、服务供应商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并按原合同条款的要求支付相关前期费用;除政府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已委托的前期工作外,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尚未实施的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委托,项目公司负责的委托工作而产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国家、省、市相关取费标准计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针对上述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公司返还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方承担。未按要求足额支付的,政府方有权从建设履约担保中扣取相应款项,同时,因此给政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二、运作方式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拟采取BOT的运作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由中选社会资本方按股权比例100%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及所有权益无条件无债务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接收机构。

三、投融资结构

1.项目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

(1)由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具有投融资能力、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2)项目资本金由中标社会资本以自有资金进行出资。

(3)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开展项目融资活动,社会资本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政府方应提供法律政策允许的必要协助(包括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等),但政府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政府不作任何担保或兜底。

(4)项目公司成立后,编制满足建设进度需求的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并向实施机构报备;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应包括资本金及融资资金筹措方式、投入金额、到位时间、支付计划等内容。

2.项目融资结构

(1)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出资的金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项目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本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以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项目资本金属于股东直接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及项目建设期利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将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注入项目公司。

(2)债务资金

根据财政部政策要求,“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等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本项目除社会资本方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外,其余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社会资本方协助项目公司融资,若项目公司融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社会资本方应以股东借款、股东担保等方式承担融资义务,融资金额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分批足额到位。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金额应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并足以保证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

(3)项目运营维护资金

项目运营维护资金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自有资金、股东借款等方式筹集,确保本项目所需的运营资金能够足额按时投入使用,若运营资金没有足额按时到位,并导致本项目运营维护存在困难的,社会资本方须按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融资担保及担保的限制

项目融资前需要征得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未经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允许第三方在本项目的权利和利益中设立任何其他保证、留置权、动产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

除因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之目的,项目公司不得以其它任何目的进行融资,不得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实施机构批准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交实施机构备案。

4.投融资及建设资金监管

(1)项目公司应为本项目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实现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并且有义务配合实施机构、财政局、审计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解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和使用情况

(2)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依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实施机构备案。实施机构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对实施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公司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反馈给实施机构复核:

①是否严格执行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项目资本金与融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应提交合法有效证明)

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是否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制度

是否能够根据需要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

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相关款项

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他关于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3)实施机构有权通过过程跟踪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公司的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管,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接受实施机构因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送实施机构备案

(4)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部门有权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最终财务决算结果以财政审核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5.运维资金的资金监管

项目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实施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材料。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运营期内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6.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

(1)资产的形成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其所有权归属政府,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并依法享有项目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无处置权。

(2)期满移交

移交程序

经营期届满十二个月前,项目公司和政府方应共同指派人员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双方在完成项目经营权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PPP协议项下的义务。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无偿无负债移交的范围包括:

A.项目资产上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B.本项目三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C.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项目公司未曾按照PPP项目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D.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即合作期满6个月前,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公司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项目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移交清算

本项目进行移交清算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A.资产移交方式

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后,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解散。

B.股权转让方式

社会资本方将属于己方的全部剩余资产回收后,将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政府,社会资本方全面退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和财务税收等因素做好准备工作。

本项目合作期期满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移交清算的方式。

最后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个月,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二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1.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2.检修、探伤、检测等;3.政府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政府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按上述条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政府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由政府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实施机构发现移交质量不合格后,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上述通知最迟应在质保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实施机构通知后6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实施机构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实施机构有权从移交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保函不足以支付恢复性大修费用的,实施机构有权扣除剩余可行性缺口补助。在此情况下,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果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务上述缺陷,则政府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政府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四、回报机制

PPP 项目回报机制一般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根据本项目的运营范围及内容,经预测,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要求,需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因此,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1.支付时间

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公司进入运营期起开始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自进入运营期当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暂定每年5月和11月作为支付时间),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定期绩效考核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效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期内最后一年绩效考核,可能存在不足半年的情况,按实际运营天数/当期总共天数的比例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计算。

2.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方式

根据目前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常用的运营补贴计算方法和市场测试结果,采用财务内部收益率公式法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式中:

现金流出t:第t年社会资本方建设成本支出、运营维护成本支出(含税)、增值税及附加支出;①建设成本确定,现阶段进行财务测算时,建设成本采用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建设期一年内投资占比达到100%;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最终按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并以此为基数重新计算各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竣工财务决算超过社会资本中标价,若超出部分是由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则超出部分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若超出部分是由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则超出部分由政府方承担,超出部分全额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若超出部分非社会资本或非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超出部分则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各承担一半,政府方承担部分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

②运营维护成本确定,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包含了整个项目运营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及福利、运营运维费、商业推广费等成本支出。

③税费确定,本项目税费计算根据预测的成本、收入等按相应税种和费率计算。计算所取税率如与实际发生的税率计算不相符,在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实际发生的税率调整。

使用者付费t:即第t年使用者付费,包含:商铺租赁收入、广告收入、物业服务收入、停车收入等由市民作为使用者来支付的相关费用

n:为项目合作年限,共30年;

m:为第一个自然运营年内的运营月份总数。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在每个运营年内相等,运营年是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第365天;运营年与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的,以该运营年归属于该自然年的比例×可行性缺口补助基准金额作为该期的付费基准数。比如:本项目如在2024年1月1日投入运营,则归属2024年内的运营月份为12个月,则应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基数为:12/12×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i:为折现率,此处折现率取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参考南宁市近期入库的PPP项目,i定为6%,以中标社会资本方在响应文件中的财务内部收益率报价为准。

r:建设期

t:为第t年

—表示合作期从第1年到n年的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3.竣工决算未完成前可行性缺口补助额调整原则

南宁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竣工决算批复未完成前,暂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约定的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使用者付费收入、运营成本等作为基础数据,并结合社会资本方报价测算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若本项目未来有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补助资金支持,且该补助在建设期内到位,则在社会资本投资中扣减该笔补助的数额,政府补贴基准金额按照扣减补助之后的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和确定的财务模型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其他数据进行调整;如该补助在运营期内到位,则政府方用以抵减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央财政对补贴金额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辑项目公司已完成投资的报告和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

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因项目公司原因仍未将项目公司已完成投资的报告和报表等相关资料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在可行性缺口补助付款时间节点,实施机构将按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80%为基数,根据当期绩效考核结果计算付费金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当期补贴金额。待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完成后重新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基准金额,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已经付费期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最终金额。结算竣工决算完成前已支付的费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若完成完工验收一年后仍未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实施机构有权暂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若项目公司已经完成材料提交和相关工作,但竣工决算因政府方原因未能完成的,项目公司可免责,仍按照中标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100%为基数支付补贴金额。

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审计工作完成后,最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期利息-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如有)-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变更金额(如有),最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由实施机构根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和PPP项目合同审核为准,同步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额。

4.项目实际收入超过项目预测收入的利润分配

由于经营收入除了受项目公司经营能力的影响外,区域发展对本项目运营的影响也十分重大。因此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为避免项目公司出现暴利,将由实施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已发生的各项现金流进行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当实际全投资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6%时,此时的实际利润(所得税后)与社会资本投标时测算的利润(所得税后)之间的差值为超额利润。

①当实际全投资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6%且小于8%时,超额利润(所得税后)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3:7分配。

②当实际全投资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8%时,超额利润(所得税后)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5:5分配。

③超额利润分配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上述分配后归属于政府方的利润,政府方不支取,用于冲抵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五、配套安排

除项目范围内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外,本项目还需以下配套安排的支持,相关协调工作由本项目实施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统筹协调。

六、合同体系

参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中指出:“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的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履约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本项目合同体系主要包括本项目《PPP项目合同》、投资合作协议、项目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如涉及土地出让,还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PPP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互不影响,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关系”,了解PPP项目的合同体系和各个合同之间的传导关系,有助于对PPP项目合同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把握。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作为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PPP项目合同的具体条款不仅会直接影响到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内容,而且会影响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的融资合同以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等其他合同的内容。此外,PPP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还可能通过工程承包或产品服务购买等方式,传导到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原料供应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上。

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关系的传导方向可能发生逆转。例如分包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会影响到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到PPP项目合同的履行。

项目PPP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依法就项目PPP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项目PPP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项目PPP合同体系的核心。

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方(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项目PPP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在项目PPP合同中通常也会对项目PPP合同生效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的协议是否会继续存续进行约定。

本项目PPP项目合同作为项目的核心合同,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九条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PPP项目合同在“采购公示结束后、正式签署前,应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求PPP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PPP项目合同不得生效,项目参与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不可存在与此PPP项目合同相悖的内容,由参与方按实际情况设计。政府授权机构在各类合同中设置基本条款,详细的条款细则内容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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