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要求
1.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2.服务地点: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杂多县和治多县);
1.3.付款方式:详见“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中“四、资金拨付”的规定。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一、购买服务项目
社会救助事务性经办服务主要包括基层经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境儿童、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基础信息系统录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主动发现、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购买服务对象及时间
项目服务对象:参照玉树州 2022 年末保障人数约为16.49 万人。其中:城乡低保 7.3 万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0.36 万人;城乡低收入 5.9 万人;重中度残疾人 1.01 万人; 孤儿及困境儿童 0.06 万人。临时救助 1.86 万人(次)。
项目实施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三、项目实施主体及购买方式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1 年政府购买事务性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实施方案》【2020】134 号文件“以县级民政部门为采购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制定、审核审批,招标文件制定等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由市(州)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购买”的精神,因 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以市县为单位自行购买的申请,2023 年购买服务以州为单位进行公开统一招标。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统招分签)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023 年度事务性服务项目(A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即: 玉树市、杂多县和治多县为一个项目(即A 项目),并分玉树市、杂多县和治多县三个项目包;
四、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管理
(一)政府购买事务性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从各级 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 筹安排。按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救助资金支出的 6%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023 年度玉树州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A 项目)资金为 1376 万元。
(二)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用于与购买服务项目有关的开支。承接主体的运行成本等执行费用按照项目总金额的 18%确定,执行费用主要用于机构运行基本费用,如租房、水电、基础设施购买、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等。
(三)项目资金可按照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协商确定。采取按季支付资金的方式, 也可以采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资金。不得提前支付资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除执行费以外年底结余资金,要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结转留存。
(四)项目执行中单笔 500 元以上的支出不得现金支付, 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方式支付。
五、承接主体资质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从事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所必需的能力、办公 场所、车辆、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
(四)具备两年以上专门从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经验。
(五)社会信誉良好,按时参加年检,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购买服务承接方的工作内容
(一)做好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工作。主动调查了解 辖区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对老、弱、病、残等社会救助对象经常性开展走访、问候,每月不少于 1 次;关注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工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及时在“一门受理”窗口受理群众救助申请。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AB 岗制度。在做好纸质档案登记的同时,及时做好“一门受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三)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和动 态管理的救助对象 100%进行入户走访,填写乡镇申请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确保入户调查表的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精准台账。及时归纳整理申请救助对象家庭 相关档案资料,做好救助对象一户一档、一村一册、一乡一 柜,并与各个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完全一致。做好 资金发放台账统计。
(五)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抽查 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汇报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工作情况。
(六)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 见后,协助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
(七)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县级民政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 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
(八)利用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制作宣传册、现场解 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 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九)按照民政部门要求一年至少开展三次培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印制相应培训材料。
七、绩效评价
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对项目实施实行分期评估和终期绩效评价,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 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分期评估。县(市)民政局会同服务对象,对项 目实施情况按季或按月进行分期评估,州民政局按不低于
5%的比例抽查。项目实施效果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继 续实施;实施效果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由县(市)民 政局向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州民政局同意后终止合同。
(二)终期绩效评价。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剩余资 金,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剩余资金,已支付预付资金的要收回 先期预付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
(三)违约责任。项目一经立项,购买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增加或删减人员数量,购买硬件设施。承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不得分包、转包、随意调整,一经发现,购买方有权中止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确需调整、变更、撤销、终止的,须由购买主体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否则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代码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四级目录 |
五级目录 |
404A00103 |
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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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发现 |
主动调查了解辖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申请救助。 |
404A0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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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对象家计 调查 |
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和动态管理的救助对 象按月 100%进行入户走访,填写乡级申请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确保入户调查表真实有效 内容完整。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 |
404A0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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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救助 受理 |
法定工作时间内,及时在“一门受理”窗口受 理群众救助申请。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AB 岗制度。做好“一门受理”信息系统录入。 |
404A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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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精准台账 |
及时归纳整理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相关档案资料,做到救助对象一户一档、一村一册、一乡一柜,并与各个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完全一致。做好资金发放台账统计。 |
404A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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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
对困难群众及一般群众通过入户宣讲、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做到困难群众户户熟悉政策,一般群众基本了 解政策。 |
404A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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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 |
按照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印制相应培训 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