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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民政局大理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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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9300001568748 发布时间:2024-09-30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大理市民政局大理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招标人采购社会救助服务,配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助理员15人和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44人,提高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解决基层服务能力弱等问题。

1、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生效后一年

2、服务地点:大理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3、服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人要求。

4、招标预算:本项目最高限价:1083600.00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注:(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助理员15人,需由中标人组织相应的招聘会,通过招聘考试形式录取。中标人应计划好招考场所、相关费用等准备工作;

(2)、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44人由乡镇(街道)统一招录,中标人负责对其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号)和州民政局、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大民发〔2018〕67号)及大理州民政局、大理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通知>的通知》(大民发〔2019〕7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便民惠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2024年10月底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方配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助理员和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高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服务能力弱等问题。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现有政务大厅,设立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同时梳理并公开包括民政、医疗、受灾人员、教育、就业、住房等有关内容的救助清单,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的救助服务,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大理市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大理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接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设立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制度;

4、具备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的承接主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助理员)由大理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统一购买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委员会协理员的购买服务,报大理市民政局备案。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购买内容

(一)购买形式。采取购买服务项目中涉及岗位人员的形式,委托承接主体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助理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充实到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三级社会救助经办部门,统筹使用、专职专责行使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

(二)购买数量。

1、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助理员)。按照“低保对象在3万人以下(含3万人)的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救助对象在150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1-2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要求,此次向承接主体购买社会救助助理员15人,充实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力量。其中,大理市民政局按照2名助理员的标准予以配备,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名助理员的标准予以配备。

2、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承接主体购买社会救助协理员44名,每个行政村或社区原则上按照1名助理员的标准配备,人口5000人(含)以上的行政村或社区可酌情增加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3、人员购买条件。(1)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助理员)必须为大理市户籍,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至35周岁,身体健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2)社会救助协理员必须为大理市户籍,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至50周岁,身体健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民政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除本人及家庭从事的生产劳动外,应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不得再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得要求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补充的人员从事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工作。

(三)经费保障。1、社会救助助理员工资标准为:3550元/人/月,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单位购买五险部分,年度所需经费639000.00元;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为50元/人/月,年度所需经费9000.00元。2、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月补助标准为825元/人/月,含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为25元/人/月,按44人算,年度所需经费435600.00元。3、助理员、协理员的工资、补助和管理费年度所需经费共计:1083600.00元;所需经费来源均由省民政厅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

四、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业务培训,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考核。

(二)市委编委办职责。指导乡镇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

(三)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指导乡镇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对辖区内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跟踪和监督,对承接主体开展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管理、考核、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六)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助理员)工作职责。1、主要协助完成经办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等工作。2、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3、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4、主动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

(七)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1、做好辖区内各项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2、协助做好辖区内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并主动发现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3、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4、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5、协助好辖区内各类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殡葬改革、社区志愿服务和村务公开等民政政策落实工作,监管辖区内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民政、编办、财政、人社、乡(镇)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和细化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全力做好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水平和效率,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并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积极宣传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这一惠民工程,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积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为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大理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序号

社会救助服务类别

项目

1

事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认定

入户调查

核算收入

核对财产

救助对象主动发现

特困供养人员主动发现

孤儿、留守儿童主动发现

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

社会救助业务培训

政策培训

业务培训

信息系统培训

社会救助课题研究

科学核定收入研究

社会救助城乡统筹研究

其他课题研究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进村入户宣传

媒体网络宣传

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城乡低保

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

敬老院项目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

面对面评估

自理能力等级认定

2

服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日常生活照料、护理

住院照料、护理

社会救助对象康复训练

社会救助对象送医陪护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融入

社会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精神慰籍

心理疏导

社会救助资源链接

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

建立社会救助、慈善资源数据库

需求信息和救助、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

 

大理市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名额分配表

单 位

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专职

工作人员(单位:人)

年资金总额(单位:元)

社区社会
救助协理员(单位:人)

年资金

总额(单位:元)

大理市低保中心

2

86400

 

 

下关街道

1

43200

20

19800

大理镇

1

43200

6

59400

银桥镇

1

43200

0

0

湾桥镇

1

43200

0

0

喜洲镇

1

43200

0

0

上关镇

1

43200

0

0

双廊镇

1

43200

0

0

挖色镇

1

43200

0

0

海东镇

1

43200

0

0

凤仪镇

1

43200

1

9900

太邑乡

1

43200

0

0

满江街道

1 

43200 

8

79200

太和街道

 1

43200 

9

89100

合 计

15

648000

44

435600

总计金额

¥1083600.00元(壹佰零捌万叁仟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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