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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承储企业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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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090000427428 文档页数:52页 所需下载券:10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承储企业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储备包装食用油是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食用油储备。为保证东莞市本级食用油储备任务的有效实现,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承储包装食用油的承储企业,本次采购承储企业承储包装食用油1500吨,承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采购包1: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1500吨承储企业采购项目。 

 

采购包1(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1500吨承储企业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采购人支付中标供应商的承储费用以中标单价为标准(包干制),自首批包装食用油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中标数量计算承储费用,并按时按程序向中标供应商拨付费用。采购人每月末委托有关单位对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台账和实物进行查验,数量、质量和存储条件达到标准要求的,中标供应商次月7日前向采购人提交当月承储费用申请资料,经采购人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将承储费用按有关程序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验收要求

 1期:①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和中标人共同进行。②在验收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提出的方式验收。③由采购人对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采购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一,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全部费用,主要包含:场地费用、检验费用、管理费用、人力费用、服务活动费用、税金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隐含费用(以上费用如涉及多次需求,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内)。

 

二,合同条款:投标人实质响应合同各条款。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报价要求

1、包装食用油承储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60元/吨·年。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投标人中标价格即为最终承储费用单价。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后进行报价。投标报价采用投报“优惠率(%)”的方式,报价范围0% -100%,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优惠率在承储期内保持固定不变。 2、本项目的中标储备费用单价=960元/吨·年×(1-中标优惠率),中标储备费用总价=中标储备费用单价×承储数量×承储期。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1500吨承储企业采购项目

2.00

1,440,000.00

2,880,000.00

100.0

农、林、牧、渔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市级储备包装食用油1500吨承储企业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食用油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和包装物标准: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花生油(GB/T 1534-2017)、大豆油(GB/T 1535-2017)、菜籽油(GB/T 1536-2021)、棕榈油(GB/T 15680-2009)和食用调和油(GB/T 40851-2021)的质量标准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GB 2716-2018标准执行。食品安全和质量等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如果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有变更的,执行最新国家标准和规定。

包装储存采用的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相关国家标准有变更,执行最新国家标准,如东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更严格标准,则执行东莞市最新相关要求,执行新标准、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2

食用油储备方式:

采购人委托中标供应商以经营保有量方式储备包装食用油,除紧急动用外,中标供应商保证在承储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储备粮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数量的10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中标供应商自行组织采购和轮换储备包装食用油,中标供应商承储的储备包装食用油可用于经营周转,由此产生的盈亏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3

储备包装食用油粮权归属及应急动用:

储备包装食用油的所有权归属东莞市人民政府。在应急情况下政府需动用储备包装食用油时,由市政府委托采购人全权处理,并按《东莞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程序执行。中标人收到采购人通知后,应立即封存承储的包装食用油,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在动用储备粮油的过程中,紧急动用费用及拨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4

投标要求:
1.投标人在东莞市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仓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仓库容量不小于5000吨(不含棚仓等简易仓房)。[如为自有仓库的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如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同时提供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证明文件);(如为租赁仓库,须提供完整租赁合同扫描件。)]

2.投标人在东莞市建有或租有符合粮油安全储存功能的仓储设施和设备。

3.投标人须出具承储包装食用油仓库库区平面图,明确标记承储包装食用油仓库名称和有效仓容,并在平面图上注明仓库地址。(提供仓库库区平面图并注明)

4.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油脂质量检验、储存保管能力。

5.投标人近年来没有发生食用油质量安全问题及制假售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6.中标人不得将储备任务委托第三方承储。

7.运营能力:投标人近两年平均每年销售包装食用油数量(按购销凭证计算)须达到投标储备数量的2倍及以上,投标人销售包装食用油须符合国家标准。

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5

入库要求:
1.中标供应商承储的包装食用油需为中标供应商自行购买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包装食用油入库。对超出标的数量,或品种、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视作储备包装食用油。

2. 储备包装食用油中标供应商要将承储的包装食用油存放在经核定的仓库或库点,不得擅自更改存放仓库或库点。

3. 本批次储备包装食用油,不得与其他政策性粮食或成品粮油共同存放同一仓库。

4.储备包装食用油来源:中标供应商承储的储备包装食用油需为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完成储备包装食用油收购入库,中标供应商须提供储备包装食用油购销凭证、来源地资料和第三方食用油质量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必须注明仓号,检验指标必须具备《东莞市市级储备粮食收购入库验收必检项目》中列明食用油的全部常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6

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责任:
中标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确保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质量落实。在合同约定的承储期内,因质量变质和虫鼠危害等因素而导致储备粮油损失的,其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同时,采购人追究中标供应商责任。中标供应商必须做好仓储安全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符合消防安全、防涝等安全标准。储备仓周围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7

成品粮油储备监管方式:
承储期间,采购人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实行监管。中标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定期报告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情况,接受包括采购人和有关部门以及采购人委托有关单位定期检查、市级普查、联合检查、不定期抽查等,中标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凡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中标供应商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指定位置、地点、技术要求和限定时间内在仓库内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连接到采购人开发的粮食储备视频监控系统。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对仓库进行粮库信息化升级改造,并与省、市智能化粮库系统互联互通。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8

承储管理:
1.中标供应商承储的包装食用油必须为中标供应商自行购买并严格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严格实行轮换报备制度。承储企业应根据本月粮油轮换以及实际库存数量,填报《东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备案表》,同时提供购销相关的佐证材料,并由监管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将作为申请储备费用的依据。

2.承储期:本批储备包装食用油承储期为2年,如承储期间,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3.承储期间,中标供应商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东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如上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4.在储存品质保持“宜存”且保质期未到期的前提下,包装食用油的储存期限(以生产时间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不超过12个月。

5.中标供应商若在承储期间单方面需终止承储,须至少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申请,并按要求足额落实储备粮油库存,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承储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经采购人公开招标后未有新的承储企业中标的,中标供应商仍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中标供应商在承储期间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供应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储备粮油信息收集、处理及粮情监测等技术水平。原则上中标供应商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如有变动,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完成储备库点的智能化升级改造(以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具的互联互通证明为准),并按时向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及我市储备粮(油管理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同时中标人应在首批粮油完成入库后3日内在储备仓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连接到采购人开发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如届时未取得互联互通证明,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储备费用直至取得上述证明为止。

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

9

投标人须根据附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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