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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桥-集美大桥段集美侧海岸带保护修复一期工程项目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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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160000439275 文档页数:67页 所需下载券:10
厦门大桥-集美大桥段集美侧海岸带保护修复一期工程项目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工程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部署,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通知》,拟进行厦门大桥-集美大桥段集美侧海岸带保护修复一期工程项目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本项目旨在建立和完善项目区域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将近岸海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作与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形成良性循环的有机结合。主要提升内容包括厦门海岸带预报减灾综合能力提升和项目工程区域监测预警、预报、宣导和疏散系统建设这2大主体内容,具体建设内容为监测通讯自动化系统提升、预报会商及应急系统处置自动化系统提升、预报减灾交流中心保障能力提升、科学识别和评估海洋灾害风险、海洋灾害风险与疏散图集制作、海洋灾害风险标识体系建设、海洋灾害监控与应急处置业务平台建设以及海洋减灾科普与宣传等共8个部分。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通过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进行海洋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建设提升。硬件方面:在国家防灾减灾专项二期建设工程的基础上,对监测通讯自动化系统、预报会商及应急系统处置自动化系统及预报减灾交流中心保障系统三方面的能力提升,提升厦门海域精细化网格预警报能力,提升海洋预警报的精密度、准确性和时效性,为交通海事、重大工程、滨海旅游、涉海赛事、海上应急保障等方面提供更为精准良好的海洋预警报服务体验;同时,运用兼具科技感、时代性、主题性、艺术性的海洋科普展示平台,多角度、全方位普及我国海洋防灾减灾情况,助力提升全民保护海洋意识及灾害防御能力;软件方面:以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为指导,在厦门市防灾减灾成果的基础上,在项目工程区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开展项目工程区海洋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海洋防灾减灾观测网建设、海洋灾害标识体系建设、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业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主要建设目标如下:

1)建成视频会商系统一套,实现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自然资源部东海减灾中心、厦门市应急局视频会商业务互联互通,以及网络视频会商功能。

2)升级厦门海洋灾害发布与展示系统一套,实现海洋日常预报、灾害预警报和专项预报等各类预警报制作、发布业务化运行功能。

3)建成海洋全时域感知平台一套,实现海域海岛、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预报减灾、海洋立体观测、集美区海岸带保护修复成果等基于地理信息的集成展示。

4)形成项目区海洋灾害风险高精度图集和疏散高精度图集各一套,包括四色警戒潮位、百年一遇高潮位以及7种设计台风强度下风暴潮高潮位等情景。

5)接入项目工程区高清视频监控点2个,建设警戒潮位警示标志物3个。

6)建成海洋灾害监控与应急处置业务平台一套,实现基于GIS的工程区调查数据、海洋灾害风险图集、淹没图集、疏散图集、预警报产品、应急预案等相关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产品和信息的展示和应用等功能。

7)建成海洋宣传与科普展厅一个,开展社区海洋防灾减灾科普宣传2次。

2、招标内容及要求

采购项目的具体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3.技术响应要求

3.1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参数为基本要求,各投标人可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

3.2工程量清单中的产品有尺寸要求且未明确尺寸偏离值的,均要求其尺寸的偏离值不超过1%。

3.3投标人须提供投标货物的全套配置清单(含数量、品牌及型号)、价格、产地、主要技术参数、性能说明及功能介绍。

3.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提供所报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佐证,证明材料必须与所报产品保持一致,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与所报产品的符合性负责,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核查。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文字描述不符时,应明确以哪个为准,并说明理由或提供依据,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与依据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3.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原厂原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6本次招标的产品,投标人须保证提供的所有项目必须是未经拆封、原厂正规合格、品质优良的产品,技术资料齐全、满足招标书的基本要求。

3.7中标人应提供完整的货物资料如设备说明书、系统设置及操作步骤等,应包含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

3.8投标人应对其投标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技术规范和产品的可维护性、适用性、安全、节能环保、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描述,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以及国家强制性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不低于本招标项目提供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执行标准如遇更新调整,投标人按最新执行标准提供产品的应附上相关标准的说明及资料,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最新执行标准的,视同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

3.9现场踏勘

3.9.1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充分的踏勘及了解,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9.2踏勘现场前须提前与现场踏勘工作人员提前联系并预约,经过采购人确认,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对因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3.9.3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9.4、现场踏勘时间:2023年3月24日以前,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3.9.5、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先生:0592-5905396

3.10关于技术评分部分的视频演示证明资料,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技术参数中要求的视频演示进行佐证,视频演示证明资料要求刻录成有标识投标人名称的可读介质(光盘)1份,须单独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视频演示证明资料送达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信息发布大厅电子屏显示的收标窗口,可读介质(光盘)中还应提供视频演示证明资料适用的播放软件安装包。未按以上要求提供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播放视频的,评标委员会将可能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评审,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视频会议终端。若本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6.4条第(2)款第规定处理。

3.12本次采购视频会议终端须与厦门市应急局和东海局互联互通,厦门市应急局和东海局的视频会议终端MCU型号为:VP9630。

3.13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或分包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海洋测绘专业)。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厦门市)

3

 

交货条件

所有产品、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运行及满足移交条件并通过验收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2、货物验收:设备运抵采购人处后由双方共同开箱并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品牌和型号进行验收。3、整体验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进行产品、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运行及满足移交条件后,采购人和使用人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整体验收。4、采购人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的(软、硬件)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检验检测费用列入投标总价。5、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所有设备到货通过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4、项目整体维保一年,维保结束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0%

说明: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按5%收取),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退还方式:项目整体维保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原额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其他商务要求

7、售后服务要求

7.1培训要求

7.1.1中标人应对采购方的系统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采购方人员能掌握系统的使用、后台信息维护和综合管理,达到能独立进行操作、日常测试维护等工作的目的;

7.2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

7.2.1项目整体维保一年,自系统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7.2.2项目包含在内的网络、机房、展示系统、会商系统等主要设备,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厂家质保周期。

7.2.3系统发生故障,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故障诊断服务。一般技术问题需在4-8小时内修复,严重的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

7.3中标人应为采购人提供全部设备的操作、使用及维护并提供维修、保养手册。

8、报价要求

8.1本项目最高控制价在开标前7天发布。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则为无效报价。

8.2本项目为整体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清单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响应,不完整响应或拆分投标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8.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别报出单价、小计和投标总报价。

8.4本项目报价为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软件开发费用、系统安装集成、产品(含主要设备、配件、辅材)供应、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产品检验检测、操作人员培训费、管理费、验收费、质保期技术支持及维护费用、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8.5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8.6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其他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9、违约责任

9.1.如果投标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投标人应按迟交设备金额的1‰向采购人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2.投标人逾期15个工作日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投标人自发生该事由起,每日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若投标人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3.除投标人未能按时足额交货或交货不合格而影响采购人使用等违约情形外,投标人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每违约一次、每延迟一天,应赔偿采购人合同总价的1‰。

9.4.如合同期及质保期内投标人违约的,采购人有权从未付款金额中直接收取相应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的,投标人应于15日内补足,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违约金。

9.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投标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投标人还应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违约终止合同

除上述约定情形外,在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任何一项违约行为,采购人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投标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0.1.投标人除依照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外,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仍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10.2.如有支付进度款的,所付款项在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转账)给采购人,超过期限按每日0.05%支付违约金,所付款项仍须全额退还。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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