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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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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170000441290 发布时间:2023-03-17 文档页数:86页 所需下载券: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对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项目,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现场交底及建设阶段性服务、图纸及资料核查服务、现场评定、整改监督服务及档案整理等工作,及时出具意见或报告,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2、标的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算(元)

所属行业

是否允许分包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66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允许

备注:本项目的消防验收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存在相关利益的单位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3、项目具体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

设计单位

1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堡七堡单元JG1403-R22-22地块9班幼儿园

JG1403-R21-23地块,南至JG1403-G1-24地块,西至御塘路

6500

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

杭州市居住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运河新城单元GS1003-R22-11地块18班幼儿园

拱墅区拱康路五号支路交界口

12300

市城乡设计研究院

3

市运河集团

杭政储出[2018]1号地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精装工程

拱墅区里杨路

57300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研究

4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长睦单元 JG0204-R22-07 地块幼儿园

上城区丁兰街道绿园弄与华鹤街交叉口

4600

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5

待定项目

110000

 

6

总计

190700

 

注:

1、待定或调整项目中的装饰装修类、历史确权类、备案抽中类、住宅类项目按照实际报验面积的70%折算计入建筑面积。

2、以上为预计项目划分,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中标供应商需积极响应。各项目的建筑面积、验收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项目须执行的标准、规范(如有新法规或制度的按新规范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5、《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6、《杭州市建设工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7、市建委相关监督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8、其他国家和地方要求执行的法律法规。

注:如违背上述法规或规章制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做出相应赔偿。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范围: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详见验收项目清单)

2、服务期限:供应商收到采购人任务开始至项目验收合格

3、服务人员的配额及资质要求

1)服务人员应由20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体服务人员配额数量要求,详见下表。

服务人员配额

序号

岗位

基本人员数量

备注

固定管理人员(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人员

(1)

项目负责人

1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具有高工及以上职称证书

(2)

结构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至少有3名结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3)

建筑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至少有3名建筑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证书

(4)

暖通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至少有3名暖通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证书

(5)

给排水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至少有3名给排水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证书

(6)

电气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至少有3名电气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

(7)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人员

不少于3人

至少有2名消防设施检测技术人员需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8)

资料员

1人

能胜任本项工作

合计

20

 

2)各类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至投标截止之日),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结构、建筑、暖通、给排水及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不少于3名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工程设计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相应专业注册资格的专业工程师。

3)消防设施检测技术人员应具有不少于2名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至投标截止之日),持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4、服务人员变更要求:

服务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采购人每月对服务人员的责任心、工作能力、合作性、廉洁性进行考核,如有考核不合格人员需立即更换,直至能满足相应岗位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任何人员更换的额外费用,期间不合格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5、服务内容:供应商对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项目,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现场交底及建设阶段性服务、图纸及资料核查服务、现场评定、整改监督服务及档案整理等工作,及时出具意见或报告,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现场交底及阶段性服务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对涉及消防相关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复核,并组织参建主体对项目进行技术交底。

2)在项目建设阶段性过程中,应不少于2次进行项目现场指导服务,其中模拟验收不少于1次。

5.2图纸及资料核查服务

1)核查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情况。

2)核查消防验收报验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5.3现场评定

5.3.1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3) 平面布置,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等项目;

(4)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6) 防火分隔,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7) 防爆,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8) 安全疏散,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9) 消防电梯;

(10) 消火栓系统,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13)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14) 消防电气,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15) 建筑灭火器,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16) 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7) 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18) 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5.3.2抽样要求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5.3.3现场评定结论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4整改监督服务

1)负责对项目存在的消防验收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指导意见服务。

2)负责对经办不合格项目的消防复验工作,直至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5.5协助采购人进行档案整理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三方服务人员应当协助采购人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按照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立卷存放,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6分包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及内容,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1允许分包内容

分包允许内容仅限现场评定相关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具体内容为: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配合总包供应商做好其他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等。

6.2分包单位要求

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7其他

在供应商服务期内,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的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等,应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总价不作调整。

 

四、服务质量要求

供应商严格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提供服务,开展现场交底及建设阶段性服务、图纸及资料核查服务、现场评定、整改监督服务及档案整理,现场评定意见或报告应及时反馈,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提供的意见或报告负责,提供的意见或报告须各专业技术人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签字,供应商盖章确认(若存在分包,分包部分需供应商及分包单位同时盖章确认)。

 

五、报价要求

1、所有检测设备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报价要求:项目建筑面积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验收内容进行合理调整,供应商须积极配合,报价中供应商须考虑调整后的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且报价须包括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各种费用。

 

六、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

2、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进度款;

3、采购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

注:合同款项支付根据财政预算安排适当调整。若联合体中标,本项目的全部合同款采购人将支付给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按照本项目合同及联合体协议相关约定支付给各联合体单位。

 

七、履约验收

服务期满后,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八、实施要求

1、对项目背景、现状、目标、任务、内容进行全面理解分析。

2、实施方案科学完整;流程清晰、规范、可操作强,各工序衔接自然、严密,服务效率、服务水平,提出实施的整体思路,与项目实施地现状相结合,方案中体现较高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具有针对本项目完整的风险控制预案,风险控制预案能确保项目目标按时达成,具有完善的保障措施。

4、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及明确的管理人员职责要求,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落实情况良好。

5、 质量保证体系完备,措施具体、有效,可行性强。

6、基础资料信息掌握全面,提出有助提高项目的研究深度和广度建议。

7、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充足,先进精准。

8、 工作小组机构合理、人员充足、经验丰富,有充足的时间投入本项目。

9、投标人具有较强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响应迅速,售后服务方案科学合理。

10、投标人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消防验收经验。

11、投标人需根据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制定相应的投标方案。

12、投标人须承诺在中标后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3份

 

九、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本项目如需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的,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所投的相应产品须提供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如未获得证书,其响应将被拒绝。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或联合体(分包)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价格按比例扣除后评审。(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策加分本项目不适用)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详见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相关事项通知》。

 

其他要求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单位、分包单位须未被消防部门要求停止执业或未被消防部门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不满足则投标无效。(若原已列入上述名单但在投标截止前已不在上述名单内,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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