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有关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采购需求中标“★”号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3、本项目采购的荔湖调蓄区高排渠泵闸和低排闸、附城河水闸、雁塔泵站以及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日常维修养护服务(2023年-2024年度)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项目概况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服务期限 |
最高限价(元) |
所属行业 |
1 |
荔湖调蓄区高排渠泵闸和低排闸、附城河水闸、雁塔泵站以及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日常维修养护服务(2023年-2024年度)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1733168.85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采购包1(荔湖调蓄区高排渠泵闸和低排闸、附城河水闸、雁塔泵站以及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日常维修养护服务(2023年-2024年度))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一)验收结果作为进度维修养护结算款支付的依据。验收结果为合格的,该维修养护结算款按合同支付;考核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该季度维修养护结算款按全额的90%支付,如责令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按该季度维修养护结算款全额的50%支付,余款在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维修养护费按季度支付,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审核,报区水务局审批后,才送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如成交供应商有被扣罚款项,按扣款后余额划拨。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进行结算: 1、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2、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账户确认书。 (三)合同有效期满后,成交供应商须办妥相关交接手续,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才支付上季度维修养护费。因成交供应商责任造成未按时交接项目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按每逾期一天支付¥500元的逾期费用,该费用可在采购人应付的维修养护费中扣除。 |
验收要求 |
1期:(一)季度验收: 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由成交供应商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附季度工作报告、签证汇总表及其它验收资料),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10天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合格为止。季度验收通过后才可以申请季度结算。 全年维护任务完成后10天内由成交供应商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10天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二)合同期满验收: 合同期满验收形成合同期满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应当包括验收过程、维修养护质量状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合同期满验收得分及验收结果等级、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合同期满验收证书由各责任管理单位印发,并由各责任管理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1、考核验收结果等级设置如下: (1)合格:达到维修养护规程规定或签订相应协议所明确的条件要求,资料完备; (2)不合格:未达到维修养护规程等要求。 2、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验收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1)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因养护不善发生工程严重损坏或者溃决的; (3)工程隐患发现或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4)水事违法行为发现或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5)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历次整改不落实或不合格的。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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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 |
荔湖调蓄区高排渠泵闸和低排闸、附城河水闸、雁塔泵站以及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日常维修养护服务(2023年-2024年度) |
项 |
1.00 |
1,733,168.85 |
1,733,168.85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荔湖调蓄区高排渠泵闸和低排闸、附城河水闸、雁塔泵站以及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日常维修养护服务(2023年-2024年度)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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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457 号),成交供应商应按最新文件执行广州地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在职在岗服务人员工资福利不低于其最低工资标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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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必须给服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费用(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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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服务内容 包括附城河水闸、荔湖调蓄区高排渠泵闸和低排闸、雁塔泵站、西福河沙河坊拦河坝等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采购人安排或者要求配合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一)泵站养护 1、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检修闸、鼠蚁害防治、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绿化维护等养护。 2、机电设备养护内容包括主机组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3、辅助设备养护内容包括油气水系统维修养护,拍门、拦污栅维修养护,起重设备维修养护。 4、泵站建筑物养护内容包括泵房裂缝渗漏处理、泵房日常维修养护、砌石护坡挡土墙勾缝修补、砌石护坡挡土墙损毁修复、进水渠维修养护。 5、鼠蚁害防治的内容包括红火蚁防治及老鼠、黄鼠狼、狗獾等动物的捕杀和洞穴的填灌处理。 6、绿化维护的内容包括树木、草皮的洒水、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修剪、更新、补植、防火等。 (二)水闸养护 1、水闸养护的范围包括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闸室清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绿化维护等养护。 2、闸门养护的内容包括闸门止水更换、防腐处理。 3、启闭机养护的内容包括启闭机各部位清洗、除锈、加油防护(含钢丝绳、螺杆、齿轮、轴承、轴瓦、活塞杆等)、运转部位加油润滑、螺杆校正、易损件更换、局部修补与油漆、制动装置及联轴器、油泵、阀门、管路等设备的维护、调整、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配件更换等。 4、机电设备养护的内容包括电动机、开关箱、操作台、变配电设备、指示仪表、避雷设施、闸上动力线路、照明、自动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清洁、测试、定期校验、调整、局部维修以及易耗品(如熔丝、灯泡、接触器、继电器、限位开关、变压器干燥剂等)的更换等,不包括主设备更换、变压器吊芯大修、线路更换等。 5、闸室清淤养护的内容包括闸室表面清洗、杂物清除、空箱岸(翼)墙内积淤清除、闸室内杂物清理、漂浮物清理等,不包括大面积防碳化处理和修补及水下结构的维修等。 6、备用电源养护的内容包括柴油机发电机组清洗保养和试机、易损件更换、蓄电池更换等,不包括柴油机大修。 7、绿化维护的内容包括管理范围内树木、草皮的洒水、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修剪、更新等。 (三)拦河坝养护 1、水工建筑物、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鼠蚁害防治、附属设施、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止水更换、闸门防腐、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视频监控系统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水面保洁、标志(警示)牌维护、防汛道路维修养护、机房及管理房维护、闸室清淤、绿化维护等养护。 2、水工建筑物养护的内容包括土方养护、砌石护坡勾缝、砌石护坡翻修、防冲设施抛石处理、反滤排水设施维护、出水底部构件维护、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伸缩缝填料填充。 3、启闭机维修养护的内容包括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养护、传(制)动系统维护。 4、机电设备养护的内容包括电动机、开关箱、操作台、变配电设备、指示仪表、避雷设施、闸上动力线路、照明、自动监控系统等设备的清洁、测试、定期校验、调整、局部维修以及易耗品(如熔丝、灯泡、接触器、继电器、限位开关、变压器干燥剂等)的更换等,不包括主设备更换、变压器吊芯大修、线路更换等。 5、鼠蚁害防治的内容包括红火蚁防治及老鼠、黄鼠狼、狗獾等动物的捕杀和洞穴的填灌处理。 6、附属设施养护的内容包括宣传牌、警示牌及里程碑、界桩等标志牌的养护。 7、闸室清淤养护的内容包括闸室表面清洗、杂物清除、空箱岸(翼)墙内积淤清除、闸室内杂物清理、漂浮物清理等,不包括大面积防碳化处理和修补及水下结构的维修等。 8、绿化维护的内容包括树木、草皮的洒水、病虫害防治、施肥、除草、修剪、更新、补植、防火等。 二、执行规范及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198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 (二)规范、标准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 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4、《广州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5、《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 6、《广州市水库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7、《广州市机电排灌站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三)其他文件 1、《广州市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增水[2015]37号); 2、《广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2012年版)》(穗水河道[2013]12号); 3、《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办法》(增府办[2015]17号); 4、《广州市增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指引》(穗增水[2019]3号)。 三、维修养护工作要求 工程维修养护是对已完工交付使用的水闸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具体要求按《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广州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机电排灌站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维修养护质量应符合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维修养护的目标为保持各水利工程完建用时的各项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工程进行优化美化,在满足防洪、排涝和灌溉的基础上,兼顾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详细工作要求如下: (一)维护管理人员对水闸、电灌泵站、排涝泵站等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时,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发现缺失或破损,及时更换,并对质量监管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立健全维护作业制度和汇报制度。做好设备设施维护日常检视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采购人,如出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和维修,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料、养护维护记录、检查记录等处理设施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及时更新,以便查用。双方对各个站点的实际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四)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用电设施维护人员要有电工证,其他特殊作业要有相应的上岗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五)在合同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操作及维护规程,做好设备设施安全维护,承担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人员死亡、财务损失等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接受采购人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采购人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七)对照有关规定做好设备设施维护具体工作,配合采购人做好迎接广州市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采购人的考核工作。 (八)定期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确保维护管理人员牢固树立服务质量意识,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并熟练进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操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训练和应急演练,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十)配备足够的作业人员开展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水闸、电灌泵站、排涝泵站等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十一)除本采购人需求约定的成交供应商的具体工作和义务外,合同期内双方必要执行广州市和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水闸、电灌泵站、排涝泵站等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合同范围内的水闸、电灌泵站、排涝泵站等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十二)成交供应商应自身具备水闸、电灌泵站、排涝泵站、引水坡等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技术能力。 (十三)成交供应商应在每季度维护结束后次月8日前将维护记录表、维修记录表及维护维修前后照片上报给采购人的负责职能部门。 (十四)成交供应商对水闸、电灌泵站、排涝泵站、引水坡等设备设施进行运行检查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报采购人,同时按要求进行维护维修,每次维护后必须及时记录在维护明账上,不在维护范围内的维修内容及时向采购人申请报告。 (十五)成交供应商应每天24小时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性事件中的运行维护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众投诉,必须60分钟内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处理妥当。 (十六)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准备一支应急队伍,由采购人调配,遇突发事件时确保应急人员60分钟内及时到位。 四、服务质量要求和管理要求 (一)维修养护质量要求 维修养护应坚持“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发挥设计功能,安全运行。 (二)维修养护管理要求 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同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增城区域内设置常驻管理机构,并组织配备专业的维修养护作业队伍。要求成交供应商设置的现场常驻管理机构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项目维修养护项目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维护人员对设施点进行日常维护。 五、报价要求 供应商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工作内容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及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是对完成工作的全部偿付。 六、其他要求 (一)服务的组织机构必须完整,组织机构总人数必须足以满足采购人需求。 (二)成交供应商全部人员,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标准要求。 (三)采购人无义务向成交供应商提供人员的食宿,但可以提供相关的水利设施站点现有的管理房等给成交供应商以便更好地开展水闸设备设施维护工作、应急抢险工作或采购人安排的其它相关维护工作。 (四)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承包项目维护管理所需配备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所有的工资和税费、通讯费等费用。 (五)成交供应商在维护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病)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六)成交供应商在维护服务期内因管理不善或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操作失误,造成站内机电设备设施等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受到破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或者更换,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七)成交供应商在承包期内作业人员发生各种事故:包括治安、交通、防火和违反计划生育、劳资纠纷等事件,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 (八)成交供应商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采购人有拒绝违规作业人员在本项目中的工作权利。 (九)如因成交供应商引起的劳资纠纷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另行聘请员工确保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承包经费中相应扣减。 (十)双方根据采购文件中采购人需求的内容拟定合同附件条款。 (十一)成交供应商按国家财务政策规定依法设立财务账本,劳动工资统计台账,依法纳税,为工人购买社保、公积金,每月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务检查、审计,按采购人的要求完成有关数据报送工作;每月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工人工资发放表和为工人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的有效报表。 七、质量监督检查及考核标准 (一)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维修养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及《广州市水库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制度》、《广州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机电排灌站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等对成交供应商的运行维护作业和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考评,得出综合考评成绩,并根据综合考评成绩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罚并作为评定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及格或未按要求限时整改或累计超过三次通报批评,采购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维修养护服务质量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对于考核分数达到在应考核项目标准分数80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对于考核分数低于应考核项目标准分数8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除处罚外,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件 维修养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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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