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
包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01 |
昌平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试点 工作(百善镇泥洼村) |
1 项服务 |
02 |
昌平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试点 工作(兴寿镇暴峪泉村) |
1 项服务 |
03 |
昌平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十三陵镇麻峪房村) |
1 项服务 |
04 |
昌平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试点 工作(延寿镇花果山村) |
1 项服务 |
2.项目背景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第(三十二)关于“抓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精神和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中“176项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二轮延包试点任务,稳步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型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任务。
二、商务要求
1.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实施时间:详见第一章合同履行期限相关规定。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三、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全面摸清试点村宅基地底数、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为主,以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补充的多要素地籍调查成果,整合更新不动产地籍数据库。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下述规范如有更新,以国家、地方、行业最新标准为准。在实施本项目期间除应遵循上述规范外,还应遵循未列出的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
1.2.1文件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中增加山地丘陵区切坡建房调查内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59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待下发)
《关于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后期国家和北京市出台的有关文件。
1.2.2技术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地籍调查规程第一部分:不动产(征求意见稿)》
《地籍数据库第一部分:不动产(征求意见稿)》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 661-2009)
《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 339-2016
《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2017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J/T 73-201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其他相关技术依据。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
2.1.1集体建设用地:
(1)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开展①已经入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②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③通过数据审核和对照检查等方式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审核;④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⑤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按照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单元。
(2)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保障日常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序进行为前提,开展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工作。
(3)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①2012年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经核实界址无变化,开展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补充更新和地上建(构)筑物调查;②2012年以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经核实界址已变化,开展地籍调查;③2012年以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地籍调查;④违法建设及其占用的土地,依照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等开展宗地和定着物地籍测绘。
(4)其他调查数据整合。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将地籍总调查最新时点的年度国土调查成果,与建设用地部分进行融合处理,补充地籍数据库中空白部分。
2.1.2宅基地:
(1)历史上已经颁发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利证明(宅基地)的,开展地籍调查并关联相关权利证明。
(2)历次宅基地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地籍调查,经核实界址无变化,开展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补充更新和房屋调查。
(3)未开展过宅基地地籍调查,开展地籍调查。
(4)对于农民上楼、居住小区和城乡结合地区(农居混杂),简化开展地籍调查,不开展房产分户调查。
(5)小产权等违法建设的住宅用地,依照违法建(构)筑物处罚决定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编码,开展土地和房屋基本状况调查。包括:土地范围及四至、房屋坐落、层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并在调查表中注记说明。
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服务标准:详见本章第三部分1.2具体要求。
服务期限:详见本章第二部分具体要求。
2.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
(二)具体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采购政策。
①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③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4.1数学基础
统一采用北京2000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简称“北京2000坐标系”和北京高程系统,该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为满足向自然资源部数据汇交需要,需建立“北京2000坐标系”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之间的转换关系。
2.4.2工作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底图制作、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发布通告、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调查成果审核、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建设等步骤。其中,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建设相关技术文件另行制定。
宅基地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工作底图制作、户籍信息关联、发布通告、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调查成果审核、成果公示、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建设等步骤。其中,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地籍数据库建设和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2.5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解决方案;地籍区、地籍子区更新解决方案;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解决方案;集体建设用地相关其他调查数据整合解决方案;宅基地相关工作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详见本章第三部分具体要求。
(二)需求分析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过往经验分析并指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潜在的困难点、风险点,并能够给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三)应急服务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能够针对各类紧急、突发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情况。
(四)质量保证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保证解决方案,通过制度、辅助措施等手段,确保各项服务能保质保量完成。
(五)安全保障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组织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在确保作业服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工作质量及实施进度。
(六)进度保障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进度保障组织方案,通过优化组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进度控制保障等多种手段,确保项目能按期完成。
3.履约验收方案
3.1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3.2履约验收的程序: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3.3履约验收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3.4其他要求:详见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相关规定。
4.其他要求
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人员费等)由投标方负责。
投标方服务。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保密制度,符合《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组现场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北京市及采购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售后服务符合项目需求及采购人利益。
5.项目团队要求
供应商需成立不得少于10人的项目团队;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方实施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保持一致,未经采购人同意,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更换。
供应商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备类似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或土地调查工作经验。
供应商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测绘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在本项目任职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工作。
项目团队核心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少于5人,需具备测绘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必须为供应商正式员工。
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供应商应提供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驻场服务,接受区级工作专班管理、在指定地点集中办公配合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供应商应在按照采购文件第六章13-1格式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内容至少包括:①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任职期间,不得参与其他项目工作;②核心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为投标方正式员工。承诺内容有偏差,或者未提供承诺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保密/知识产权要求
本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本项目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和文件。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的规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依据《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要求,中标人应当承诺严格服从采购人管理,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书。
供应商不能私自复制或留存、私自开发应用、对外公布数据,或提供数据给第三方使用。如果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件,供应商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就此向采购人赔偿损失。采购人对于知悉供应商的有关合同事宜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供应商在任务完成后对服务期间所使用的电脑、存储介质等按保密规定进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