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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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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6001 发布时间:2020-03-27 文档页数:76页 所需下载券:10
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

第八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湘潭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

二、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155.05万元,项目数量仅供参考,以实际完成数为准。

项目内容

数量及单位

预算总价(万元)

备注

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含权籍调查、技术设计、技术培训以及全市权籍数据建库建设)

农村宅基地6000宗

144.00

 

集体建设用地50宗

5.00

 

建库及其他工作经费6050宗

6.05

 

合计

155.05

 

结算方式:本项目按实际完成数量进行结算。农村宅基地单价按不高于240元/宗(底图中没有的需采用解析法实测成图)、集体建设用地单价按不高于1000元/宗(采用解析法实测成图)、建库及其他工作经费单价按不高于10元/宗进行报价。(本项目按实结算)

调查范围: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方案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按本方案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方案开展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按本方案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对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应按本方案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项目概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城乡全覆盖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四、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情况,建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数据库。探究有效、可行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模式,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城乡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的精神。

五、设计依据及技术标准规范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行政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法【2014】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

《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湘国土资规【2018】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29号。

(3)技术标准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六、工作内容

 紧扣登记发证目标,按照无纸化、便民化、精简化的要求,以1:2000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第三次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为基础资料,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资料,因地制宜,采用勘丈法、图解法、解析法等调查方法,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公示权属调查结果等。原则上,除登记核定登簿、证书打印外的所有工作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按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等信息,丈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要素,填写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

(2)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状况调查和房屋测量等工作。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填写权籍调查表,编制房产分户图。

(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4)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调查工作完成后,协助甲方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七、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2、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釆用米(m),保留一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釆用平方米(m2),保留二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釆用公顷(hm2)和亩。公顷保留两位小数,亩保留一位小数。小数进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3、调查精度

地籍测量符合《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精度要求,房屋测量符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精度要求。

4、权属调查

(1)指界要求

现场指界前,应制定指界计划,确定指界时间、地点及须出席的指界人,调查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指界人发放界通知书,亦可通过公告、广播、电话、QQ、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指界人应按指界通知的要求出席现场指界。现场指界时,应查验指界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宅基地户代表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 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 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3)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 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 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调查。

(4)界址调查

  • 宗地范围的确定。宅基地宗地以主房占地范围为主,结合批准面积确定。主房与附属用房相连的,主房占地不足批准面积的可将相连附属用房划入宗地范围;主房占地超过批准面积,按主房占地范围划定宗地。
  • 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 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5)不动产单元草图调绘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不动产单元草图。调查草图绘制要求:

  • 不动产单元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范围较大用地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
  •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 不动产单元草图应填写调查者、调查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及编制单位等信息。

(6)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调查申请表。

6、不动产测量

  (1)界址测量。宗地界址点测量,参考利用优于分辨率0.2米的正射影像图、1:2000数字线划图等资料,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进行测量。

(2)房屋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对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实测和面积量算。

(3)不动产权籍图测绘。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1-2012) 5.3.3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 7.3的规定。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规范统一全市中标单位的不动产测绘软件及数据成果。

7、调查结果公示

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要求进行调查结果公示。

8、数据库建设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件要求,建立昭山示范区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9、技术培训

提供培训教材,培训对象包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村组、国土所、技术服务单位等,培训效果达到项目要求。

八、成果要求

1、权属调查成果

(1)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不动产单元草图;

(4)指界通知书存根及回执;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人身份证明;

(7)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及签收证明等;

(8)土地争议原由书及权属纠纷调处材料;

(9)现场调查照片;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不动产测绘成果

(1)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面积量算表;

(3)不动产权籍控制测量成果;

(4)不动产单元图;

(5)不动产测量报告。

3、文字成果

(1)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2)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3)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工作总结;

(4)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技术总结;

(5)昭山示范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宗地统计表。

4、数据库成果

昭山示范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九、验收方式

1、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十、本项目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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