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采购需求内容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本章内容 |
2 |
单位及数量 |
详见本章内容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服务期限:详见本章内容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5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政策的要求。 |
6 |
技术规格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7 |
物理特性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8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9 |
验收标准 |
按照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准进行验收。 |
10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11 |
演示时间及地点 |
无 |
12 |
样品要求 |
无 |
13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
无 |
1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一、商务要求表
项目 |
招标要求 |
★合同履约期限 |
一年。 |
★付款方式 |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结合考核结果,每月按月考核成绩核定当月费用,按季度进行核拨,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核拨给中标人。核拨的服务经费在预付款中扣除,扣完后继续按季度进行核拨支付。 注:具体核拨方式详见本章内容。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履约结束验收合格后十日内退还,但如中标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相应赔偿,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继续向中标人追偿。 |
签订合同时间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
合同终止 |
1.未能使服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 2.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的; 3.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二、技术要求
本项目为2023年度宁波高新区三乱清除服务采购项目,要求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和期限内全面清除所有“三乱”,并做好日常的清洁维护工作。
除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外的高新区范围内(不含贵驷街道)所有地段(包括服务期内新增路段等)的所有“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等,并做好日常的清洁维护工作。
清除空间范围:上述路段及区域内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路面、各类设施与杆件等所有非流动物体的平面、立面。
清除方式:包工包料。
如高新区行政区块调整,按新区块划分进行工作,费用不作调整。
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三乱”清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宁波市区“三乱”清除考核验收标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城市精细化管理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修订)》。如清除作业导致“三乱”所依附物体的原貌损坏的,中标人必须恢复其原貌并承担一切费用。
4.1设备配置要求
车辆及用水配置:两辆作业车辆(由中标人自行配备)。
4.2人员配备要求
服务内容 |
人员配置数量要求 |
备注 |
三乱清除服务 |
8人 |
/ |
注:★(1)投标人必须按不少于上述人员数量进行配置,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男性清除人员的年龄圴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清除人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55周岁。
(3)所有作业人员需统一着装,服装款式、颜色等需符合市环卫要求及经采购人确认,且配备胸牌,文明作业。
5.1投标人须为全体作业人员按规定购买保险、人身意外险等其他保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安全生产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作业安全要求:在规定区域进行作业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定。
5.2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新宁波市最低劳动工资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且必须执行甬政办发[2014]70号、甬城管[2015]12号文。(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甬政办发[2014]70号、甬城管[2015]12号文件)。
6.1养护经费核拨方式
6.1.1养护经费核拨方式:①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②结合考核结果,每月按月考核成绩核定当月费用,按季度进行核拨,采购人在收到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核拨给中标人。核拨的服务经费在预付款中扣除,扣完后继续按季度进行核拨支付。
6.1.2考核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按百分制计算考核分数。采购人每月进行考核评分,每次检查结果均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6.1.3月考核成绩以百分计共分为四档,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月考核成绩达到98分以上为优秀,达到95分及以上为良好,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月考核成绩中城管局城市管理科考核占70%(执法中队根据需要考核,占当月考核成绩的10%),第三方考核占30%。
每月核拨的养护经费=(年度养护费用/12)-每月扣除的费用
(1)按月考核成绩核定当月费用,每季度结算核拨一次。
① 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全额核定,不扣月度经费;
② 考核成绩90(不含)~85(含)分,以90分为基准,每下降1分,扣除月度经费的2%;
③ 考核成绩85(不含)~80(含)分,其中85(含)~90分(不含)部分,以90分为基准,每下降1分扣除月度服务经费的2%;80(含)~85分(不含)部分,以85分为基准,每下降1分扣除月度服务经费的6%(例如:当月考核分为81分,则扣除2%×5+6%×4=34%);
④ 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月度养护经费。
注:如合同履约期内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2)考核验收参照《宁波市区“三乱”清除考核验收标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三乱”清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城市精细化管理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修订)》执行,该办法由招标人负责提供,后期如有修订按最新版执行。
本项目的考核办法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如有必要,招标人有权对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合理的修改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督促整改、群众监督落实工作管理办法
① 群众举报、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养护单位责任的,根据事实及情节,情节较轻的,每次扣500元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000元并予以通报;被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的,根据事实影响,影响轻微的,每次扣2000元,影响较为恶劣的,每次扣10000元并承担相关责任,扣罚金额在当月养护费中核减。
② 中标人要及时、认真落实好督促整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责任区域的整改和书面反馈。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确定完成日期。对未按要求或故意拖延不整改、不及时反馈、谎报整改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可扣发当月养护经费每次1000元。
③ 中标人要做好自巡自查工作,建立内部巡查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养护水平,并将每月总结和下月计划在每月25日前上报,未及时上报且无特殊理由的,可扣发当月养护经费500元。
④ 为加强养护设施管理,中标人对于养护设施量有变更的,必须在设施量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量情况及变更后的设施量上报,未及时上报且无特殊理由的,可扣发当月养护经费500~2000元整。
6.2附件:考核标准、办法
(1)《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三乱”清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2)《宁波市区“三乱”清除考核验收标准》;
(3)《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城市精细化管理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