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服务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条款。
3. 如供应商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A分标:
序号 |
采购服务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服务参数 |
1 |
2023-2025年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服务 |
3年 |
一、区域划分 A区域:南宁市、崇左市、北海市、河池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和钦州市。 ▲二、项目预算 30万元/年,3年共90万元。 ▲三、承保对象 在承保期限期间由广西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医学会出具的诊断或鉴定结论为免疫规划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 ▲四、保险补偿的依据 1.在广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 2.在承保期限内由广西行政区域所辖的县级、设区的市级、自治区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 3.其它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 ▲五、补偿标准 保险公司承保在广西区范围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并对保险期限内生效的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符合的病例予以补偿。 (一)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属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或者不能排除的病例,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3号)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补偿标准后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新标准执行。 1.医疗费:受种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支付。 2.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 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期限从申请调查诊断之日起至确认补偿之日止。 3.交通费:受种者和1 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照乘坐的汽车或者火车票据(软卧除外)凭据支付。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2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5.残疾用具费: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功能辅助器具的,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功能辅助器具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 年更换一次,补偿按照20 年计算。 6.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计算。 ▲六、基本服务流程 (一)出险报案 1.完成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且受种方无异议后,对属于保险理赔的案件,由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病例案件的出险报案工作,并向保险公司提交包含受种方签字确认的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及相关材料。 2.发现受种者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受种者、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待完成调查诊断或鉴定后,再向保险公司补齐出险报案相关材料。 3.保险公司在县级以上(含县级)设立疫苗保险专项理赔人,负责处理辖区内的理赔案件,并按季度向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反馈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二)补偿申请 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不排除病例的病例,由受种方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受种方向保险公司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收到补偿申请后,应进行全面审核,如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受种方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如有提交材料不符要求之处,应当面告知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审核有疑问或不符合逻辑的,不得受理。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向受种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对需要帮助的,辖区接种单位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可协助完成补偿申请。提交补偿申请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个人银行账号等。 (三)审核确认 保险公司对上报案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出险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险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审核后材料齐全的,进入补偿程序;对审核后材料不全或需要前往现场的案件,应明确通知出险方补齐材料或前往现场时间,材料补充齐全后立即进入补偿程序。因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导致不能启动补偿程序的,保险公司可向原调查诊断或鉴定机构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纠正。 (四)补偿通知 1.对属于基础保险补偿的案例,补偿通知书发送给出险报案方单位,由报案单位通知受种者监护人;对同时参加补充保险补偿案例,基础保险补偿通知书发送给报案单位,补充保险补偿通知书直接发送给投保人,同时抄送投保人受种时的预防接种单位。 2.受种方若同意经济补偿通知书中核准的经济补偿数额,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60日内,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以国家标准为准。 3.若受种者仍处于治疗阶段,后续医疗费用尚未能确定,为缓解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经济压力,保险公司可对受种者的医疗费用进行预付,在病情稳定后再核实相关医疗费用,但不超过12个月。 (五)补偿终结 保险公司接到补偿申请和补偿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后,对各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一次性将补偿保险款汇入受种者监护人或投保人个人银行账户,补偿终结。受种者监护人或投保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辖区内理赔案件,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对符合合同规定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提交补偿范围内的各项原始凭证;保险公司收齐各项原始凭证后,依据保险条款理算保险金,并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八、保险服务优化 为提高补偿效率,增加受种者服务满意度,充分体现补偿体制转变后的优越性,设立补偿小额快赔通道。保险公司收集各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名单并建立专家库,并构建电子化服务平台。对于补偿金额2万元以下的案例,可由3名专家库成员线上快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直接给予补偿。 ▲九、服务方案要求 本项目内容提出的是最基本的服务要求,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提供有建设性的方案及服务内容。 (一)承保服务 1.做好保险对象的承保和理赔工作。保险公司统计全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理赔汇总表,每季度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协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2.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向全区所有疾控中心派发保险理赔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和名单,解释保险的具体内容。 (三)增值服务 为了能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特点,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专项服务内容。 ▲十、竞标要求 (一)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 (1)本项目的承保方案(包括基本保险项目及赔偿限额、身故或残疾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住院护理津贴的赔偿限额); (2)本项目的承保服务方案; (3)本项目的增值服务方案; (4)项目覆盖的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置一览表; (5)2022年度财务报表或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告。 (二)对招标人提出的服务要求,逐项作出具体承诺响应,对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内容进行详述,承诺真实、可行,对承诺的服务内容负全部责任。 |
备注: 1、打“▲”的为主要技术条款要求,必须满足,否则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商务或技术文件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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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要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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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提供3年保险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保险有效期为2023年11月6日0时起至2026年11月5日24时止)。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南宁市、崇左市、北海市、河池市、百色市、防城港市、钦州市。 ▲四、验收标准、规范: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五、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1年。 ▲2、需有针对本项目的专业服务团队,成交后在广西行政区域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的每个乡镇(街道办)为本项目实施配备与其承担服务工作的相关服务人员,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 ▲3、需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及服务流程。 ▲4、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2小时内进行处理。 六、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报价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在广西银保监局报备的费率,如违反保险行业管理规范的则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需出具承诺书承诺报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在广西银保监报备的费率。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 2、付款方式: 采购人每年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当年度的保费,3年完成全部保费支付。2023年度保费在成交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4年度保费在2024年3月25日前支付,2025年度保费在2025年3月25日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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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 |
B分标:
序号 |
采购服务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服务参数 |
1 |
2023-2025年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服务 |
3年 |
一、区域划分 B区域: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和来宾市。 ▲二、项目预算 30万元/年,3年共90万元。 ▲三、承保对象 在承保期限期间由广西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医学会出具的诊断或鉴定结论为免疫规划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
▲四、保险补偿的依据 1.在广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 2.在承保期限内由广西行政区域所辖的县级、设区的市级、自治区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 3.其它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 ▲五、补偿标准 保险公司承保在广西区范围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并对保险期限内生效的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符合的病例予以补偿。 (一)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属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或者不能排除的病例,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3号)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补偿标准后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标准执行。 1.医疗费:受种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支付。 2.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 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期限从申请调查诊断之日起至确认补偿之日止。 3.交通费:受种者和1 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照乘坐的汽车或者火车票据(软卧除外)凭据支付。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2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5.残疾用具费: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功能辅助器具的,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功能辅助器具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 年更换一次,补偿按照20 年计算。 6.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年计算。 ▲六、基本服务流程 (一)出险报案 1.完成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且受种方无异议后,对属于保险理赔的案件,由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病例案件的出险报案工作,并向保险公司提交包含受种方签字确认的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及相关材料。 2.发现受种者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受种者、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待完成调查诊断或鉴定后,再向保险公司补齐出险报案相关材料。 3.保险公司在县级以上(含县级)设立疫苗保险专项理赔人,负责处理辖区内的理赔案件,并按季度向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反馈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二)补偿申请 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不排除病例的病例,由受种方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受种方向保险公司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收到补偿申请后,应进行全面审核,如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受种方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如有提交材料不符要求之处,应当面告知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审核有疑问或不符合逻辑的,不得受理。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向受种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对需要帮助的,辖区接种单位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可协助完成补偿申请。提交补偿申请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个人银行账号等。 (三)审核确认 保险公司对上报案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出险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险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审核后材料齐全的,进入补偿程序;对审核后材料不全或需要前往现场的案件,应明确通知出险方补齐材料或前往现场时间,材料补充齐全后立即进入补偿程序。因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导致不能启动补偿程序的,保险公司可向原调查诊断或鉴定机构的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纠正。 (四)补偿通知 1.对属于基础保险补偿的案例,补偿通知书发送给出险报案方单位,由报案单位通知受种者监护人;对同时参加补充保险补偿案例,基础保险补偿通知书发送给报案单位,补充保险补偿通知书直接发送给投保人,同时抄送投保人受种时的预防接种单位。 2.受种方若同意经济补偿通知书中核准的经济补偿数额,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60日内,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以国家标准为准。 3.若受种者仍处于治疗阶段,后续医疗费用尚未能确定,为缓解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治疗经济压力,保险公司可对受种者的医疗费用进行预付,在病情稳定后再核实相关医疗费用,但不超过12个月。 (五)补偿终结 保险公司接到补偿申请和补偿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后,对各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一次性将补偿保险款汇入受种者监护人或投保人个人银行账户,补偿终结。受种者监护人或投保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理赔时效 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辖区内理赔案件,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处理意见,对符合合同规定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提交补偿范围内的各项原始凭证;保险公司收齐各项原始凭证后,依据保险条款理算保险金,并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八、保险服务优化 为提高补偿效率,增加受种者服务满意度,充分体现补偿体制转变后的优越性,设立补偿小额快赔通道。保险公司收集各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名单并建立专家库,并构建电子化服务平台。对于补偿金额2万元以下的案例,可由3名专家库成员线上快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直接给予补偿。 ▲九、服务方案要求 本项目内容提出的是最基本的服务要求,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优势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提供有建设性的方案及服务内容。 (一)承保服务 1.做好保险对象的承保和理赔工作。保险公司统计全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理赔汇总表,每季度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协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2.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向全区所有疾控中心派发保险理赔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和名单,解释保险的具体内容。 (三)增值服务 为了能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特点,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专项服务内容。 ▲十、竞标要求 (一)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 (1)本项目的承保方案(包括基本保险项目及赔偿限额、身故或残疾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住院护理津贴的赔偿限额); (2)本项目的承保服务方案; (3)本项目的增值服务方案; (4)项目覆盖的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置一览表; (5)2022年度财务报表或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告。 (二)对招标人提出的服务要求,逐项作出具体承诺响应,对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内容进行详述,承诺真实、可行,对承诺的服务内容负全部责任。 |
备注: 1、打“▲”的为主要技术条款要求,必须满足,否则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商务或技术文件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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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要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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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提供3年保险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保险有效期为2023年11月6日0时起至2026年11月5日24时止)。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来宾市。 ▲四、验收标准、规范:符合国家规范标准。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报价时应考虑相关费用。 五、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1年。 ▲2、需有针对本项目的专业服务团队,成交后在广西行政区域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的每个乡镇(街道办)为本项目实施配备与其承担服务工作的相关服务人员,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 ▲3、需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及服务流程; ▲4、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2小时内进行处理。 六、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包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报价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司在广西银保监局报备的费率,如违反保险行业管理规范的则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需出具承诺书承诺报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在广西银保监报备的费率。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 2、付款方式: 采购人每年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当年度的保费,3年完成全部保费支付。2023年度保费在成交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4年度保费在2024年3月25日前支付,2025年度保费在2025年3月25日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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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