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本项目为安溪县2023年茶叶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保险标的
安溪县辖区种植的茶叶。本次项目按20万亩茶园进行承保,但中标保险公司对全县所有茶园承担赔付责任(详见以下附表),全县茶园面积以县统计年报公布为准。
乡、镇 |
茶园面积(亩) |
茶园承保面积(亩) |
凤城镇 |
—— |
—— |
蓬莱镇 |
26540 |
9000 |
湖头镇 |
9403 |
3700 |
官桥镇 |
11000 |
4400 |
剑斗镇 |
33141 |
12500 |
城厢镇 |
2036 |
800 |
金谷镇 |
26630 |
8600 |
龙门镇 |
12995 |
5100 |
虎邱镇 |
46184 |
14400 |
芦田镇 |
21310 |
9000 |
感德镇 |
60300 |
15000 |
魁斗镇 |
3429 |
1300 |
西坪镇 |
59325 |
16700 |
参内镇 |
4083 |
1600 |
白濑乡 |
9810 |
3500 |
湖上乡 |
9915 |
3900 |
尚卿乡 |
10723 |
3000 |
大坪乡 |
22597 |
8800 |
龙涓乡 |
74756 |
23500 |
长卿镇 |
52570 |
18500 |
蓝田乡 |
28108 |
9600 |
祥华乡 |
52910 |
15500 |
桃舟乡 |
15900 |
5100 |
福田乡 |
6298 |
3500 |
国有场 |
8270 |
3000 |
合计 |
608233 |
2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整株死亡灭失,或者直接造成保险茶树茶叶、茎秆、根茎折断、萎蔫或损坏但可恢复正常生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暴风、暴雨、洪水、内涝、霜冻、冰雹、干旱;
3.山体滑坡、泥石流。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1)保险金额:每亩茶园保险金额最终以中标人承诺的每亩茶园保险金额为准(招标文件基本要求:每亩茶园保险金额不低于500元,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一节资格审查第7点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技术项“茶园保险金额承诺”)
(2)保险费率:2%
(3)保费:200万,统一由安溪县农业农村局支付保费。
(4)保险期限:1年。
(五)赔偿处理
每亩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当地茶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育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等确定,每亩茶园保险金额最终以中标人承诺的每亩茶园保险金额为准(招标文件基本要求:每亩茶园保险金额不低于500元,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一节资格审查第7点评标方法和标准7.2评标标准-技术项“茶园保险金额承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保险茶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2.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茶树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茶树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出险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和农业、茶叶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六)承保方式、投保流程及投保所需材料
(1)承保方式
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为投保人,一个乡镇一保单。
(2)投保流程
1.投保人提供完整投保材料,确定投保期限、生效日期、投保数量;
2.保险公司受理材料;
3.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4.保险公司出单,保单生效。
(3)投保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项目所包含的全部编制工作完毕,并符合验收标准。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验收依据。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收到保险缴费通知单及正式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0%
说明:中标人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服务期满且中标人无违约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退还。提交方式: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等方式。
其他商务要求
1.验收
1.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验收依据。
1.2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若中标后应按照响应的保险金额条件承保。
1.3采购人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1.4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1.5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有)由中标人承担。
2.报价要求
★2.1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本项目实行固定保费,投标人报价时统一报价200万元整(大写:贰佰万元整),未按要求报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2.2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2.3投标总报价为包括完成本项目项下所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和服务以及人工费、税费、保险费、服务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等的总和。投标人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必需的费用。各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核算成本报价,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
3.违约责任
3.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2、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交成果时(如因采购方原因或有关政策变动、未及时提供材料、验收不及时等原因除外),采购方有权追讨相应的赔偿。
3.3、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4、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5、中标人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引起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3.6、对于采购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属于采购方的项目成果,中标人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采购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加责任。
3.7、若中标人违反合同条款,不能按承诺履行,采购人可对其进行违约警告、违约通报甚至退保等处罚,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3.8、具体其他责任,采购人与中标人可在合同中约定。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2)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3)融资主要条件:①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②专用账号: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企业供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③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