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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工作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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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5080000508002 文档页数:54页 所需下载券:10
临港新片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工作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 

1.1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工作服务项目

1.2服务地点: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1.3项目说明:统筹联动编制国土资源利用年度和三年滚动实施联动方案。将土地准备计划(含土地储备计划和专项准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含出让计划、划拨计划)、城市更新计划、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计划(含减量化立项计划、验收计划)、净增空间指标使用计划及批而未供处置计划等统筹联动实施,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新片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

1.4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5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30万元,由评审结果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负责实施。

二、 具体要求

2.1项目背景

根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报送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方案的函》(沪规划资源施〔2021〕

142号),要求各区围绕上海2035及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结合本区国土资源利用现状和潜力,科学合理、统筹联动编制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时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2.2工作内容

2.2.1土地准备计划

明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区块、产业结构、用地布局、开发时序,明确近期需要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共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等建设项目的工程位置、用地结构、供地安排,测算未来三年用地规模,统筹安排空间指标及项目实施的三年计划。根据历史工作经验土地储备计划地块150-180幅,土地专项准备计划地块150-200幅。

土地储备计划填报《历年土地储备结转地块基本情况表》、《意向列入2023年土地储备计划地块基本情况表》、《意向列入2023-2025年土地储备计划地块基本情况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历年结转地块图层,三年滚动计划图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图层。

土地专项准备计划填报《意向列入2023年土地专项准备计划地块基本情况表》、《意向列入2023-2025年土地专项准备计划地块基本情况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三年滚动计划图层,年度土地专项准备计划图层。

2.2.2土地供应计划

明确经营性用地(包括租赁住房、商品住房、商业办公等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产业用地(包括标准化产业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划拨用地的供应规模、规划编制、地块拆迁、供应方式、供应时序等内容。根据历史工作经验土地出让计划地块180-200幅,土地划拨计划地块150-200幅。

填报《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汇总表》、《2023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表》、《2023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表》、《2023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表》、

《2023年度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表》、《2023年度产业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表》、《2023年度市政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预编制计划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三年滚动计划图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图层。

2.2.3城市更新计划

明确城市更新潜力地块的更新类型、实施类型、实施主体、时间安排、工作计划等内容。

填报《2023年城市更新计划潜力表》、《2023-2025年城市更新计划潜力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年度城市更新计划图层,三年滚动城市更新计划图层。

2.2.4减量化计划

明确年度减量化地块的位置和规模,应分镇分村落实任务量,并与增减挂钩项目进行衔接。结合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完成三年滚动减量化计划的目标、时序、规模、布局等内容。根据历史工作经验减量化立项地块和减量化验收地块各500幅以上。

填报《分镇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计划任务表》、《2023年土地减量化立项计划项目基本情况表》、《2023-2025年土地减量化立项计划项目基本情况表》、《2023年土地减量化验收计划项目基本情况表》、《2023-2025年土地减量化验收计划项目基本情况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年度减量化立项计划图层,三年滚动减量化计划立项图层,年度减量化验收计划图层,三年滚动减量化验收计划图层。

2.2.5净增空间指标计划

根据用地计划梳理净增空间指标需求情况,完成项目来源、用地规模等内容。根据历史工作经验净增空间指标需求地块250-300幅。

填报《2023年净增空间指标计划需求表》、《2023-2025年净增空间指标计划需求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年度净增空间指标计划图层,三年滚动净增空间指标计划图层。

2.2.6批而未供计划

在梳理地块情况基础上,根据最新规划用途情况、地块批文实施情况、现状利用情况,有序实施分类处置。根据历史工作经验批而未供处置地块30-40幅。

填报《2023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基本情况表》、《2023-2025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基本情况表》;提交mdb地理信息数据库,包含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计划图层,三年滚动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计划图层。

2.3成果要求

按采购人要求,编制《临港新片区国土资源利用计划联动工作服务报告》,按编制规范提交附表(计划联动汇总表及各项计划安排表格)、附图(gis格式矢量数据)。

2.4人员要求

(1)供应商应当为本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实施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有过类似项目经验,并同时具有注册土地估价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应足够满足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以及与采购人沟通协调等所有工作的需要。

(2)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业务需要对成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同时须经采购人备案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其他要求

3.1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和最后报价均不得超出预算金额。此项为核心条款,如不满足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不列入最终评审范围。

(2)供应商所报的报价包含了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3.2付款要求

(1)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2)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50%合同款,成果文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款项。

3.3违约责任

(1)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由于某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违约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属双方过失,则根据各自过失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如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则由损失方自理。

(3)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人民法院。

(4)如果成交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分析任务,需向采购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继续完成后续任务,直至验收通过。

3.4其他

(1)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管理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理念、管理架构、达到的管理目标和承诺、制定管理制度、现场管理机构具体人员安排,岗位配置情况,项目经理,服务承诺、奖惩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应急措施方案及其他须说明的内容等。

(2)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给出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达到目标的措施,确保该目标的实现。如不能完成预定的目标,需要分析原因,如有因服务人员管理措施不力而影响达到目标时,采购人可视作其工作失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3)供应商成交后一律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4)供应商成交后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服务方案和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对其工作质量

的监督检查。

(5)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政策、法规对行业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若与采购要求相抵触,则以国家规定为准,成交供应商须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6)采购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履约等方面的考核,发现弄虚作假,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磋商文件规定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所承诺内容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无条件换人、罚款,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考核标准(参考文本)

4.1考核标准

4.1.1服务实施

(1)服务内容与履约要求一致。

(2)服务完成时间与履约要求一致。

(3)服务标准和质量与履约要求一致。

4.1.2成果文档

服务过程中取得和形成的成果材料已规范装订成档,并已全部移交采购人。

4.1.3服务成效

(1)服务效果达到采购目的。

(2)服务结果得到应用,并满足应用要求。

4.1.4服务反馈:采购人对服务过程及结果满意

4.2考核程序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规定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和服务效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考核。

4.2.1项目结算支付

项目考核合格的,服务商按甲方确认金额提交相应的正规发票,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2.2资料归档和保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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