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必须对所投所有服务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3. 供应商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审采购小组鉴定供应商产品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并在合同验收时按采购文件要求验收。
二、项目意义
本项目是为摸查初级水产品中潜在隐患而开展的一项风险性评估监测工作,是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是发现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也是对部、省级监控抽查任务的有效补充。为加强我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保障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开展本项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三、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检测方法:
1.标项一(水产品风险监测)
(1)标项一(水产品风险监测部分)抽检计划:共300个样品,其中:养殖对虾20个、养殖海水鱼40个、养殖淡水鱼20个、养殖鳖、蛙类10个、养殖蟹类(包括小龙虾)10个、养殖贝类40个(滩涂)、养殖贝类(浅海)30个、养殖藻类30个、海捕虾20个、海捕蟹20个、海捕鱼20个、海捕头足类20个、其他水产品20个。
检测项目: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地西泮、大肠埃希氏菌、甲基汞、无机砷、镉、铅、铜、三唑磷、多氯联苯、苯并芘、石油烃、腹泻型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焦亚硫酸钠、甲醛,合计41项。
检测项目见下表。
表1 2023年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
样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养殖对虾 |
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20 |
养殖海水鱼 |
氯霉素、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40 |
养殖淡水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地西泮 |
20 |
养殖鳖、蛙 |
氯霉素、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10 |
养殖蟹类(包括小龙虾) |
氯霉素、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洛美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10 |
养殖贝类(滩涂) |
大肠埃希氏菌、无机砷、镉、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三唑磷、多氯联苯、苯并芘、石油烃 |
40 |
养殖贝类(浅海) |
腹泻型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5-8月) |
30 |
养殖藻类 |
五氯酚钠、三唑磷、镉、铅、无机砷、甲基汞、石油烃 |
30 |
海捕虾 |
焦亚硫酸钠、镉、铅、石油烃、苯并(a)芘、 |
20 |
海捕蟹 |
焦亚硫酸钠、镉、铅、石油烃、苯并(a)芘、 |
20 |
海捕鱼 |
镉、石油烃 |
20 |
海捕头足类 |
镉、甲醛、石油烃 |
20 |
其它水产品 |
具体参数由承检机构根据省、市监测计划确定 |
20 |
合计 |
|
300 |
2.标项二(水产品监督监测部分)
(1)抽检计划:共302个样品,其中:养殖虾40个、养殖海水鱼40个、养殖淡水鱼20个、养殖鳖、蛙类10个、养殖蟹类(包括小龙虾)20个、海捕虾60个、海捕蟹60个、海水养殖贝类40个、其他水产品12个。
(2)指标划分。监督抽查指标共15项,主要有: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4种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已烯雌酚、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氟苯尼考、焦亚硫酸钠、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等禁用药及限制使用投入品。监督抽查指标均作为执法依据。检测项目见下表。
表2 2023年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样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批次 |
养殖虾 |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己烯雌酚、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 |
40 |
养殖海水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 |
40 |
养殖淡水鱼 |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地西泮 |
20 |
养殖鳖、蛙 |
氯霉素、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氟苯尼考 |
10 |
养殖蟹类(包括小龙虾) |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己烯雌酚 |
20 |
海捕虾 |
焦亚硫酸钠(以二氧化硫计) |
60 |
海捕蟹 |
焦亚硫酸钠(以二氧化硫计) |
60 |
海水养殖贝类 |
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
40 |
其它水产品 |
具体参数由承检机构根据省、市监测计划确定 |
12 |
合计 |
|
302 |
3. 分析方法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检测依据 |
备注 |
氯霉素 |
酶联免疫法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6-2008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
/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阳性样品的确认方法 |
|
孔雀石绿、无色孔雀石绿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 |
液相色谱法 |
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 |
磺胺类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 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
/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液相色谱法 |
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 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
|
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T 20366-200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
|
五氯酚钠 |
气相色谱法 |
SC/T 3030-2006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 |
己烯雌酚 |
酶联免疫法 |
SC/T 3020-2004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 酶联免疫法 |
筛查 |
气相色谱 |
农业部1163号公告-9-2009 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法 |
阳性样品的确认方法 |
|
焦亚硫酸钠 |
滴定法 |
GB 500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
/ |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和 农质发[2020]1号附录 |
阳性样品的确认方法 |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复合物)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SC/T 3015-2002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
/ |
强力霉素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T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
/ |
地西泮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SN/T 3235-201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 |
甲硝唑、羟基甲硝唑、羟甲基甲硝咪唑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T 21318-2007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 |
/ |
腹泻性贝类毒素 |
小鼠生物法 |
GB 5009.21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5009.21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
酶联免疫法 |
GB 5009.21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麻痹性贝类毒素 |
小鼠生物法 |
GB 5009.21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5009.21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
酶联免疫法 |
GB 5009.21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失忆性贝类毒素 |
液相色谱法 |
GB 5009.1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5009.1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酶联免疫法 |
GB 5009.1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
|
|
镉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GB5009.2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 |
原子吸收光谱法 |
GB 5009.15-2014 食品中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
/ |
|
铅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GB 5009.268-2016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 |
原子吸收光谱法 |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
/ |
|
无机砷 |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 |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 |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
|
甲基汞 |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联用方法 |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
/ |
副溶血性弧菌 |
/ |
GB 4789.7-201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
/ |
大肠埃希氏菌 |
/ |
GB 4789.38-201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 |
/ |
三唑磷 |
气相色谱法 |
SC/T 3034-2006水产品中三唑磷的残留量的测定 |
/ |
敌敌畏 |
气相色谱法 |
GB/T 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
/ |
多氯联苯 |
气相色谱法 |
GB 5009.190-2014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
/ |
甲醛 |
高效液相色谱法 |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
/ |
苯并(a)芘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SC/T 3042-2008水产品中16种多环芳烃的测定 |
/ |
液相色谱法 |
GB 5009.2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
|
|
石油烃 |
荧光分光光度法 |
GB17378.6-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6部分:生物分析 |
/ |
四、对本次招标的其他要求
1.采购单位负责下达抽检任务,并积极配合中标供应商开展抽样工作。
2.中标供应商必须配合采购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到现场采样、取样,不另收取费用。
3.养殖产品抽样点采用GPS定位,中标供应商提交标有所有抽样点地理标志的电子地图。
4.同一个抽检种类,每个抽样点只能抽样1个批次,抽样点允许部分重合。
5.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如修改方法,需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
6.中标供应商每季度提交一次抽检进展情况,(需提供采样地区、采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坐标、地址、采样品种、采样类别、检测结果、参数判定结果等),无偿配合采购单位做好技术支持。
7.样品须在取样后1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对阳性或不合格样品,中标供应商应在复检确认后48小时内通报采购单位。
8.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提交验收材料、工作总结、数据汇总表,验收费用包含在合同款中。
9.中标供应商不能完成任务,或经专家论证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采购单位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全额退回合同款,并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
10.项目进行时,采购单位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备样要求中标供应商或委托他方进行重新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项目结束后验收依据之一。
五、▲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后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在验收通过后,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
六、▲进度安排
1.2023年6-11月:项目组织实施;
2.2023年12月:项目总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