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医疗合作服务项目招标需求
一、服务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庆丰路111号
二、服务方资格要求:经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注册具有行医资格的医院。
三、服务需求内容:
1、对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进行以下医疗服务:
1)对象入所、出所体检、半年期体检,提出体检结论;
2)每日巡诊,提供咨询、诊断、治疗服务;
3)门诊小手术和急救,以及危重人员外出就医陪护;
4)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监测检测;
5)做好慢性病员的治疗、随访、评估等管理工作;
6)做好医疗记录,建立病史档案;
7)卫生健康知识教育。
2、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所需的其他医疗服务,包括:
1)指导消毒防疫,进行感控监测、污染物监测,避免传染病的所内传播;
2)临床药师咨询;
3)指导职业暴露防护和职业暴露处置;
4)对民警等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知识培训;
5)开设住院就医绿色通道,为看护民警提供生活便利;
6)配合执行预案等其他所内管理工作中的涉医事项;
7)开展院前急救培训及服务(含设备)。
四、服务人员
1、至少应保证下列数量的医务人员:
1)医生:5名。常日班2名、值班3名(值班医生做一休二,随叫随到,24小时在岗)。
2)护士:3名(做一休二,随叫随到,24小时在岗)。
3)检验:3名(与市看守所检验医生合并使用,满足7×24小时检查需要)。
4)放射:2名(与市看守所检验医生合并使用,满足7×24小时检查需要)。
5)B超:2名(与市看守所检验医生合并使用,满足7×24小时检查需要)。
6)心电图:2名(与市看守所检验医生合并使用,满足7×24小时检查需要)
7)感染控制:全年不少于24次。
8)专家巡诊:每周一次。
2、派出人员的要求:
派驻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并且医生至少3名为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护士为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检验为主管技师或以上职称,放射为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B超至少1名为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心电图为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符合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医疗工作特点和要求;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岗位能力强、履职规范、服从意识强的医务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无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相对固定,梯次轮换,轮换前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
五、服务费用
1、本项目服务周期:1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如本次中标供应商不是原服务单位,则新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金额的月平均费用支付给原供应商2023年1月至合同签订月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按照本次的中标金额进行换算,且新中标服务商应承诺在下年度业主签订新的合同前提供约定服务。
本项目含甲方与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关于艾滋病诊疗绿色通道服务的费用(含艾滋病治疗医生上门会诊服务费52000元;在押人员因治疗需要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住院期间产生的监管病床费用147元/日/床,4个床位共计214620.00元,医疗管理费50000元),基本病房医疗费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文件执行。该费用由中标单位于2023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若因疫情监所封闭管理等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服务项目,应调整用于医护人员的补贴或用于购置医疗防疫物资。具体服务项目执行中,由医疗合作项目中标医院与监所协定。
3、治疗费
治疗费为乙方在为甲方在押人员提供治疗过程中发生检测费、手术费、材料费等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所内进行的化验、检查、治疗等不再计费;
甲方通过绿色通道送在押人员到乙方本部门诊、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医院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季度末结算;
甲方送检样本,按相关医院化验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免挂号费),季度末结算;乙方请外院专家会诊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运行费
运行费为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包含在服务费中,不另行收费。具体费用如下:
印刷费:系指使用无法由甲方提供的印有“乙方”标识的印刷品所产生的费用;
感控检测费:系指乙方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进行感染监测时采集样本的检测费用;医务人员被服洗消费:系指乙方医务人员在上海市第三看守进行医疗服务中产生被服的消毒洗涤费用。
六、其他特别约定
1、责任分担
双方商定按照以下原则分担责任:
1)对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管责任由甲方承担,医疗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派驻医务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在押人员伤残或死亡等后果的,由乙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面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应予积极协助;
3)因甲方监管不当导致在押人员伤残或死亡等后果的,由甲方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4)在押人员因病正常死亡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出面处理善后事宜;
5)乙方对患病在押人员的医疗建议被甲方否决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配合甲方积极参与善后处置;
6)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发生所内感染等感染控制事故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配合乙方积极参与善后处置。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内挂牌开展医疗活动,所有诊疗活动必须按诊疗、护理操作和用药常规进行;
2)乙方负责对派驻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监所医疗业务培训和相关职业道德教育;对于甲方提出更换医务人员的要求应当共同协商解决。
3)乙方派驻医务人员应遵守监所管理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服从甲方管理,不得打听相关案情或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对在押人员的病情及诊疗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4)乙方负责对甲方监管民警进行相关医疗卫生知识的培训;
5)乙方根据需要提供二间病房作为甲方在押人员住院病房,并定期检查维护水、电、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