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起至2023年11月30日。
履约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各阶段完成时间要求:
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辽宁省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工作。
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省对市、县(县级市、市整合)2022年度中央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现场核查、资料核查及自评打分的复核工作。
★二、服务内容
采购标的数量:1个合同包。
2022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不仅限于):
1、完成辽宁省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工作,包括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直补发放情况统计表、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2、配合做好水利部、财政部对省绩效自评的复核相关工作;
3、完成省对各市、县(县级市、市整合)2022年度中央和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针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工作。
本次采购的目标:为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全面绩效分析,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为省财政厅和水利厅改进预算管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和“大禹杯”考评提供技术依据。
★三、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1、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既要满足中央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还应结合辽宁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实际情况,科学规范、公正客观地开展评价。
2、供应商要充分了解国家及辽宁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和文件。
3、供应商应采取措施做好资料保密工作,除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外,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成果用于其他用途。
4、满足采购人其他相关工作和技术要求。
★四、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
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5、《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
6、《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
7、《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水合〔2021〕19号)
8、《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2〕6号)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地区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五、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成果形式应符合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的编写提纲要求;同时对绩效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我省今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绩效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2、已备案的绩效目标;
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4、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5、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监测评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等报告;
6、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7、其他相关资料。
绩效评价成果文件要求:
评价工作组应做好评价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评价资料需保存电子文档(扫描件)和纸制文档(含复印件),评价工作结束后应按采购人要求归档,并移交采购人,移交份数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及评价工作组应做好评价资料保密工作,如资料遗失发生泄密问题,由供应商及评价工作组承担相关责任。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其他要求
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包括完成绩效评价全部服务的劳务费以及相关伴随服务、聘请专家、项目评审、技术支持、技术服务费及后续的技术服务费、设备费、交通、通讯、保险、管理费、验收费、利润、税金及后续技术指导等所有有关的成本、费用的总和。除本合同价款外,采购人不再为本项目另付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