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总说明
1.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1.2供应商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审小组鉴定供应商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服务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3、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服务各项工作,并保证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报价文件须对本项目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平阳县需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工作。
三、 采购内容
根据土壤三普《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试行)》要求开展表层土样点调查(包括土壤性状、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和土壤样品的采集及相关质控工作,接受国家、省土壤普查办监督检查。
标项 |
标项名称 |
土壤采样点与容重数量(个) |
单价最高限价(元/个) |
标项一 |
平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项目(片区一) |
675 |
2000 |
标项二 |
平阳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项目(片区二) |
2000 |
注:(1)上表中土壤采样点与容重数量为预估数量,报价时按每个采样点与容重单价进行报价,最终结算价=实际数量*中标单价。
(2)投标供应商报价前应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察勘,以获取更准确的现场情况及数据,自行承担报价风险。
(3)片区一含昆阳镇、鳌江镇、萧江镇、万全镇、麻步镇、海西镇,片区二含水头镇、腾蛟镇、山门镇、顺溪镇、南雁镇、凤卧镇、怀溪镇、南麂镇、闹村乡、青街乡;各标项土壤采样点与容重数量及位置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并按照采购人分配具体实施。
四、 具体内容及要求
供应商需根据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规范,完成采购人指定时间内指定区域的外业调查实施方案编制、采样点校核、采样时间确定、土壤样品采集、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具体调查与采样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调查与采样准备与任务认领
1.根据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根据用户实际情况,编制野外调查实施方案。
2.外业调查与采样机构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试行稿)、《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准备野外调查相关资料、信息化终端、摄录装备、采样工具、样袋、速测仪器、辅助材料、防护用具等。通过专用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开展现场样点位置确认和校核工作。
3.考虑到不同土壤、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等因素对土壤样品采集及理化数据的影响,应结合本地区土壤的实际差异性,因地制宜地协调调查工作,确定合理采样时间。
(二)土壤立地条件与生产信息调查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试行稿)、《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调查方法执行。调查信息包括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条件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每个调查点位均应采集立地条件信息。
土壤立地条件普查:重点普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地表特征、成土环境信息。各个样点部分项目均已赋值,野外调查时需进行校核确认,修正明显错误。农业生产管理类型调查需要填写信息并上传。各样
点需要拍摄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远景、近景景观照片,着重体现校点地理地貌、植被景观、土地利用类型、地表特征、农田设施等特征。
土壤利用情况调查:结合样点采样,重点调查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耕作方式、灌排设施情况、植物生长及作物产量水平等基础信息,肥料、农药、农膜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业经营者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农作物秸秆还田等做法和经验。
(三)表层点位土壤采样
表层点位土壤采样包括采集表层土壤样品、表层容重土壤样品及检测、表层水稳性大团聚体土壤样品。
表层点位土壤样品采集,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试行稿)、《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
表层土壤样品采集,使用多点混合采样的方法,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在电子围栏范围内确定具体田块为混样点范围,按照统一的采样方法,酌情选择“S”型或梅花形(10个混样点)、棋盘形(15 个混样点)或蛇形(20 个混样点)采集表层混合土样。每个混样点的采样量约1kg,去除地表秸秆、粗根和砾石等,将所有混样点采集的样品充分混匀,然后采取“四分法”剔除多余样品,留取至少4kg;对于需要采集平行样的样点,取样量至少6kg。及时完成样品包装、临时储存与转送等工作。
表层容重土壤样品采集,选取临近三个混样点,使用“环刀法”,开展容重样品采集,三个点重复采样,每份容重样装入单独的自封袋中,并按规定填写样品标签。及时完成样品包装、临时储存、转送与检测等工作。
表层水稳性大团聚体土壤样品采集,从下至上分层采取,不要使土块受挤压,以保持原来结构状态。剥去土块外面直接与土锹接触而变形的土壤,均匀地取内部未变形的土壤约2kg,置于封闭的木盒或白铁盒内。作为平行样时,采集4kg。及时完成样品包装、临时储存与转送等工作。
(四)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采用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稿)执行。
五、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2024年1月31日前须完成本项目所有外业调查及采样工作并出具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台账、资料。
六、 服务人员
1、供应商应派遣一名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的资深管理人员负责与采购人对接,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统筹相关工作,监督项目执行与情况汇报,控制工作质量,执行变更和应急情况管理,并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供应商人员安排,以保证项目的正常高效运作。
2、供应商应派出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负责对其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不合格的服务人员。
七、 服务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内容和相关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任务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量和工作计划安排、实施部门和人员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及进度保证措施、应急预案等。后续服务保障体系须健全,与采购人配合能高效落实。
2、服务期内,供应商应在充分了解采购人现有环境基础上,提供规范化、高质量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合同期间,供应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及相关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负责全权处理事故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且供应商自愿放弃对采购人提起任何索赔及法律责任之追究。
4、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采购人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验收
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八、 商务条款
1.履约保证金
1.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转账或汇票或保函等非现金方式)。中标人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务,除承担相关责任外,采购人可相应没收履约保证金;
1.2 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收据后30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2.付款方式:
①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收到中标供应商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
②整体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后,采购人支付剩余结算款项。
注:最终结算价=实际数量*中标单价
说明: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2、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采购人于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具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由违约或验收结果引起的经济扣款,直接在服务费中扣除。
3、本项目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义务。如因财政资金拨付原因,预付款可能会延缓支付或不予支付,供应商报价时充分考虑,自行承担垫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