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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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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120000607783 发布时间:2023-06-12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漳州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为强化土壤风险管控,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总站土字〔2022〕226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漳州市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制定具体监测方案,开展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分析测试,并分析评价监测结果,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风险,编制形成监测报告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服务范围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总站土字〔2022〕226号)、《福建省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闽环保土〔2019〕9号)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漳州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中近三年内未开展过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的35家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具体名单详见表1)。

根据大气、水等污染扩散途径,对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调查监测,有关区域包括:大气沉降影响区范围、水污染影响区范围、固废堆放(含尾矿库)影响区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受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区域。

表1 漳州市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企业名单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1

龙文区

漳州市龙文区艳阳工贸有限公司

2

龙文区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田)

3

长泰区

长泰县彰兴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4

长泰区

漳州华福化工有限公司

5

漳浦县

漳州三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6

漳浦县

漳州瑞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

漳浦县

漳州信德皮革有限公司

8

漳浦县

漳州富洋皮业有限公司

9

漳浦县

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10

漳浦县

漳州香洲皮革有限公司

11

漳浦县

漳浦县闽发精品电镀技术有限公司

12

漳浦县

漳浦宏国皮革有限公司

13

漳浦县

漳浦致远皮革有限公司

14

漳浦县

瑞泰(漳浦)皮业有限公司

15

漳浦县

福建漳州市德昌皮业有限公司

16

漳浦县

漳浦县金浦钢丝厂

17

漳浦县

福建欧科皮业有限公司

18

漳浦县

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9

诏安县

福建威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

诏安县

福建国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1

南靖县

福建省南靖泰峰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22

漳州开发区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23

古雷开发区

福建春达化工有限公司

24

古雷开发区

漳州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25

古雷开发区

福建古雷石化有限公司

26

古雷开发区

中怡化工(漳州)有限公司

27

古雷开发区

海顺德油品(漳州)有限公司

28

古雷开发区

漳州新阳科技有限公司

29

古雷开发区

福建省福化古蕾化学有限公司

30

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1

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华清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32

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熔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3

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艺冠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34

台商投资区

漳州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

35

台商投资区

漳州正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服务内容

(1)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总站土字〔2022〕226号)等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编制《漳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依据监测方案开展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和分析监测,编制《漳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3)配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所需材料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3、服务进度要求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进度安排:

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监测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所有样品的采集、流转和保存,并开展分析检测工作等;

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样品的分析检测工作,编制完成并提交监测报告。

4、技术服务要求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总站土字〔2022〕226号)、《福建省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闽环保土〔2019〕9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调查了解企业的基础情况、污染排放及迁移、主要的污染源分布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及疑似影响区,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采集

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参考HJ25.1相关要求),并对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填写《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信息调查表》。

★(二)制定监测方案

编制《漳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要求一个企业或一个工业园区分别制定单独的布点方案,且需通过专家审核通过才可进场采样(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任务承担单位承担)。

(1)点位布设与核实

①根据重点监管单位的污染影响类型分别进行点位布设,企业存在多种土壤污染迁移途径时,需同时考虑各类型叠加影响。各类重点监管单位的疑似影响区按照总站土字〔2022〕226号的附件要求执行。

②监管对象密集时,可集中划定疑似影响区,按区域中全部监管单位所涉及的污染情形制定监测方案。

③存在多种污染途径时,按各类影响型布设点位,布点区域重合时,区域内点位可进行合并。

(2)监测项目确定

①土壤监测项目

a.pH、有机质、镉、汞、砷、铅、铬、铜、锌、镍

b.企业特征污染物

②地下水监测项目

地下水监测项目应涵盖GB/T 14848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共计20项),同时应根据企业污染排放特征选取特征污染因子开展监测,若部分特征污染物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未列出,应另行增加。

(三)采样监测

(1)样品的采集

①土壤:表层土壤采集5点混合样(混合样的每个分样点都要采集等量样品),用于检测理化和重金属项目的样品采样深度为0~20cm。

②地下水:采集地下水样品,建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隔水层底板且不应穿透;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地下水监测井。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m时,建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样品采集应满足所选用分析方法中规定的采样要求。相应分析方法未规定的按HJ/T166和HJ25.2要求执行。

★(2)样品流转、保存和制备

①土壤样品流转和保存按照GB/T32722、HJ/T166和HJ25.2和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和流转按照HJ164、HJ1019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

②样品装运前应在现场逐项核对标签、点位坐标和采样记录表等,运输过程中应做好保温、减震和隔离,严防破损、沾污或混淆且保证样品不发霉、不变质,及时送至样品制备或样品分析地点。

③土壤样品制备按照HJ/T166和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土壤样品应逐级、全量制备。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保存流转和测试工作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要求开展。

★(3)分析方法

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分析方法选择GB15618要求方法;有机质选择NY/T11216或《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要求方法;地下水样品监测指标分析方法按总站土字〔2022〕226号文件附录C执行,暂未制定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可优先选用行业规范或ISO标准方法,次之选择国外标准方法或自建方法。分析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测定下限、精密度、正确度和干扰消除等)需符合HJ168标准要求。

所用分析方法原则均需通过CMA认证。每年度开展监测工作时,应做方法核查,方法核查应确保实验室、人员开展样品分析的资质和能力,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实验室检出限应小于分析测试方法给定的方法检出限,一般土壤指标实验室检出限还应低于壤风险筛选值的1/4:地下水指标实验室检出限还应低于GB/T14848对应指标的III类标准限值,在此基础上实验室检出限应尽可能小于I类标准限值。方法核查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全过程原始记录,保证过程可追溯。

★(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中标单位应建立质量体系,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并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2)中标单位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识别全面、准确;监测方案内容的制定,特别是点位布设、监测项目和频次,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和制备环节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满足GB/T32722、HJ/T166HJ164、HJ25.2、HJ1019及所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

样品采集位置、数量和深度,样品制备场地和研磨过程等原则上应与依照本标准制定的监测方案保持一致。采样过程应尽量减少土壤扰动,防止样品二次污染。制备时风干架和制样台均应有隔板且保持样品唯一性标识,避免样品交叉污染。采集或制备后,应核对样品数量、检查样品重量和标签信息等。每次样品交接流转都须清点核实样品,并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确认,样品流转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数据存档。

(4)分析测试环节采用内部质控与外部质控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质量控制应满足HJ/T166、HJ164及所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采用实验室空白试验、实验室内精密度和正确度控制等多种措施,确保检测能力和水平以及数据质量。当分析方法没有规定时,每批次(最多20个样品/批)应至少做1次实验室空白试验每批次至少随机抽取1个样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每批次至少插入1个壤标准样品或随机抽取1个样品进行基体加标试验。

外部质量控制可采用能力验证、密码质控样品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等多种措施。

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按照分析方法规定执行,分析方法没有规定的执行总站土字〔2022〕226号文件中附录D。

(5)实验室在完成分析测试任务后,应对最终报出的所有样品分析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编制质控数据统计表,内容包括:空白试验数据、精密度数据和正确度数据及各指标数量、符合性判定与合格率等;外部质量控制结果也应进行类似评价。

(6)中标单位须接受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指定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进度、质量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环境条件、信息采集环节、点位布设环节、样品采集环节、样品制备环节、样品分析检测环节和报告编制等环节。监督方式包括:现场、远程、专家评审等或多种方式的结合。

(五)监测结果评价分析

监测结果与评价分析,主要包括本次监测结果及其与历史调查监测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比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及其与历史评价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评价结果的比对等。

评价标准:土壤评价标准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执行,地下水评价标准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执行;标准中未涉及的污染物,可参照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

(六)报告编制及信息上传

(1)报告编制

组织编制《漳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报告中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方案,主要包括重点监管单位及其周边概况、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等,并提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信息调查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边界及其周边点位位置关系图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信息表》;

②质量控制措施及质控结果;

③监测结果及分析;

④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2)采样现场材料

包括成套的现场采样过程照片(每个采样点需现场拍摄至少2张照片,照片中需包括采样人、采样日期及时间、采样具体地点、显示具体经纬度的仪器示数)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等。

(3)信息上传

中标单位提交修改完善的监测报告后,应配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所需材料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4)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工作成果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

2

 

其他

商务条件序号1是指:合同签订后 (180) 天内交付监测报告

3

 

交货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4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5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6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7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完成采样分析检测并提交监测报告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8、保密要求: 由采购人收集、整理、准备的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中标人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采购人或指 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中标人实施项目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9、安全要求:任务承担单位在执行采样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做好采样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范,现场釆样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识别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钻探采样过程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防护措施,防止钻探及采样过程发生意外事故。

10、报价要求:中标供应商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正常作业所需基础资料收集和一切劳务、项目咨询及完成合同条件所需的一切开支,本文要求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总价中,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额外费用。

11、中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人无关。中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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