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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评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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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130000609999 文档页数:69页 所需下载券: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评审服务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通过公开招标,每个子包各选择1家中标供应商承担协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评审服务项目。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

1.服务内容

(1)新建项目:中标供应商按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合同授权的范围,在合同期限内协助对佛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为采购人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具体数量按实际任务量为准。

(2)整改项目:中标供应商按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合同授权的范围,在合同期限内协助对佛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权限内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等违规用能项目节能整改报告进行评审,现场核查违规项目节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采购包1的节能(整改)评审服务采购范围: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及包2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评审服务;

(4)采购包2的节能(整改)评审服务采购范围:顺德区、高明区及包1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评审服务;

 

2.服务要求

(1)论证充分:要充分分析论证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等,审查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管理要求等;其中整改项目应现场核查能源消费量及能效水平等,确保违规项目整改到位。

(2)技术力量充足:评审团队要充分了解现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评审团队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评审专业服务能力,技术水平优良,团队力量组成充分。

(3)质量保障:评审团队要建立完善的项目执行方案,确保评审质量。

(4)响应及时:评审团队要确保项目相应及时、准确。

(三)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之日起1年或采购金额累计达到对应采购包预算金额,则合同终止(以先到为准)。 

 

采购包1(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及包2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 评审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采购金额累计达到对应采购包预算金额,则合同终止(以先到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40%,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人按合同签约价(即采购包预算金额)的40%以转账形式向中标人支付预付款。在支付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2期:支付比例60%,由采购人分二次按实进行结算:第一次结算(对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进行结算),实行预付款倒扣制:①若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费用低于或等于合同签约价40%的,采购人则无需支付此期的评审费用;②若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费用超过合同签约价的40%的,则扣除已支付合同签约价的40%后,采购人支付剩余的评审费用。 中标人须在2023年12月5日前将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数量和成果交由采购人,并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以转账的形式向中标人支付项目的评审费用。在支付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第二次结算(在合同期满后进行结算),根据实际完成评审项目数量据实结算:①若合同期内完成的评审项目总费用低于合同签约价40%的,根据已完成项目数据实结算后中标人退还剩余金额给采购人;②若合同期内完成的评审项目总费用超过合同签约价的40%的,则扣除已支付费用后,采购人支付剩余的评审费用。 中标人将所有完成的评审项目交由采购人,并经过采购人验收通过后,由采购人以转账的形式向中标人支付剩余项目的评审费用。在支付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注:(1)结算要求:具体以实际完成项目评审且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的总量进行金额结算(节能项目的评审费用=实际新建/整改项目评审数量*单个项目评审服务费用报价)(2)采购人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义务。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项目节能(整改)报告评审意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及采购人有关管理及技术要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项目回避规定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的规定,如存在以下情况的须进行回避:(1)当项目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为拟委托评审单位;(2)当项目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和拟委托评审单位存在关联;(3)有确切信息表明拟委托评审单位职工参与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工作;(4)其他须回避的情况。 采购人不保证各定点服务中标供应商具体承担的项目数量以及项目的资金规模情况,具体的划分标准及分配方法采购人不承担向定点服务中标供应商公布或答询的义务。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

投标报价合理性要求

本项目按项目单价进行报价,单个项目价格不得超过20000元。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初步审查投标人报价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履约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响应无效。

 

3

响应时间

对于采购人的咨询,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提供服务。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及包2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 评审服务

150.00

20,000.00

3,0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及包2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 评审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及采购人有关管理及技术要求,通过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节能(整改)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点(具体格式需按照采购人要求):
(1)节能(整改)报告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
(2)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
(3)项目能源消费影响分析评价;
(4)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评价;
(5)项目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分析评价;
(6)项目节能措施分析评价;
(7)评审结论及建议。

 

2

(二)评审工作要求
依据采购人的有关管理及技术要求,对采购人所委托的节能(整改)报告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并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包括时限要求、评审过程、评审意见质量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发出业务通知及项目的节能报告等相关资料后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意见。遵守采购人的评审进度和评审意见质量的考核管理要求,根据采购人对评审工作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方式;若中标供应商连续两 次季度审核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同类项目的评审委托任务。
中标供应商需遵守以下评审工作要求:
1)节能(整改)报告需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场地的选定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方便工作需要。
2)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选择相关行业专家,选取5名或以上(一般为单数)专家组建专家组,设组长1名。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及节能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其中,专家应熟悉产业政策、行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能测算项目能效指标、能源消费总量及节能措施效果等。中标供应商将节能(整改)报告及相关项目资料提前发送至专家进行预审核。
3)对于建设性质为改建、扩建、迁建等类型项目,以及有必要踏勘现场的新建项目应在召开评审会前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对于整改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踏勘现场。
4)督促编制单位在专家评审会后 10个工作日内提交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到位的节能(整改)报告,按时向采购人提交节能评审意见、终版节能(整改)报告、项目数据信息统计表、节能评审专家打分表、节能报告评分汇总表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交各资料符合采购人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中标供应商承担的同一项目节能评审仅能获得一笔评审费用。对于专家评审会不通过的项目重新申请节能评审时需由原评审单位继续负责。
中标供应商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咨询评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编制评审文件;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提供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为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评审业务提供充裕的人力、物力及相应的软件、硬件支持,负责所有因为评审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含差旅费等),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各个分项的工作重点,分别安排各个专业的咨询人员参与评审工作。

 

3

(三)回避事项:若中标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提供过工程咨询服务,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本项目的咨询评审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包 1 中标供应商须回避的项目由包 2 中标供应商替补承担,包 2 中标供应商须回避的项目由包 1 中标供应商替补承担。

 

4

(四)中标供应商在服务协议到期后,应在到期后1个月内将采购人所有委托的项目评审完毕,不能完成评审的应退回给采购人重新安排任务,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用。如因采购人原因终止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将采购人所有委托任务退回,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用。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顺德区、高明区及包1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 评审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采购金额累计达到对应采购包预算金额,则合同终止(以先到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40%,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人按合同签约价(即采购包预算金额)的40%以转账形式向中标人支付预付款。在支付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2期:支付比例60%,由采购人分二次按实进行结算:第一次结算(对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进行结算),实行预付款倒扣制:①若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费用低于或等于合同签约价40%的,采购人则无需支付此期的评审费用;②若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费用超过合同签约价的40%的,则扣除已支付合同签约价的40%后,采购人支付剩余的评审费用。 中标人须在2023年12月5日前将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的评审项目数量和成果交由采购人,并经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以转账的形式向中标人支付项目的评审费用。在支付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第二次结算(在合同期满后进行结算),根据实际完成评审项目数量据实结算:①若合同期内完成的评审项目总费用低于合同签约价40%的,根据已完成项目数据实结算后中标人退还剩余金额给采购人;②若合同期内完成的评审项目总费用超过合同签约价的40%的,则扣除已支付费用后,采购人支付剩余的评审费用。 中标人将所有完成的评审项目交由采购人,并经过采购人验收通过后,由采购人以转账的形式向中标人支付剩余项目的评审费用。在支付前,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注:(1)结算要求:具体以实际完成项目评审且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的总量进行金额结算(节能项目的评审费用=实际新建/整改项目评审数量*单个项目评审服务费用报价)(2)采购人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义务。采购人支付合同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项目节能(整改)报告评审意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及采购人有关管理及技术要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项目回避规定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第十六条“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的规定,如存在以下情况的须进行回避:(1)当项目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为拟委托评审单位;(2)当项目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和拟委托评审单位存在关联;(3)有确切信息表明拟委托评审单位职工参与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工作;(4)其他须回避的情况。 采购人不保证各定点服务中标供应商具体承担的项目数量以及项目的资金规模情况,具体的划分标准及分配方法采购人不承担向定点服务中标供应商公布或答询的义务。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

投标报价合理性要求

本项目按项目单价进行报价,单个项目价格不得超过20000元。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初步审查投标人报价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履约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响应无效。

 

3

响应时间

对于采购人的咨询,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提供服务。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顺德区、高明区及包1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 评审服务

100.00

20,000.00

2,0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顺德区、高明区及包1回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整改) 评审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及采购人有关管理及技术要求,通过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节能(整改)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点(具体格式需按照采购人要求):
(1)节能(整改)报告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
(2)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
(3)项目能源消费影响分析评价;
(4)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评价;
(5)项目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分析评价;
(6)项目节能措施分析评价;
(7)评审结论及建议。

 

2

(二)评审工作要求
依据采购人的有关管理及技术要求,对采购人所委托的节能(整改)报告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并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包括时限要求、评审过程、评审意见质量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发出业务通知及项目的节能报告等相关资料后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意见。遵守采购人的评审进度和评审意见质量的考核管理要求,根据采购人对评审工作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方式;若中标供应商连续两 次季度审核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同类项目的评审委托任务。
中标供应商需遵守以下评审工作要求:
1)节能(整改)报告需采用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场地的选定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方便工作需要。
2)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选择相关行业专家,选取5名或以上(一般为单数)专家组建专家组,设组长1名。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及节能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其中,专家应熟悉产业政策、行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规范,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能测算项目能效指标、能源消费总量及节能措施效果等。中标供应商将节能(整改)报告及相关项目资料提前发送至专家进行预审核。
3)对于建设性质为改建、扩建、迁建等类型项目,以及有必要踏勘现场的新建项目应在召开评审会前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对于整改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踏勘现场。
4)督促编制单位在专家评审会后 10个工作日内提交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到位的节能(整改)报告,按时向采购人提交节能评审意见、终版节能(整改)报告、项目数据信息统计表、节能评审专家打分表、节能报告评分汇总表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交各资料符合采购人的有关管理和技术要求。
中标供应商承担的同一项目节能评审仅能获得一笔评审费用。对于专家评审会不通过的项目重新申请节能评审时需由原评审单位继续负责。
中标供应商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咨询评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编制评审文件;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提供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为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评审业务提供充裕的人力、物力及相应的软件、硬件支持,负责所有因为评审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含差旅费等),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各个分项的工作重点,分别安排各个专业的咨询人员参与评审工作。

 

3

(三)回避事项:若中标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提供过工程咨询服务,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本项目的咨询评审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包 1 中标供应商须回避的项目由包 2 中标供应商替补承担,包 2 中标供应商须回避的项目由包 1 中标供应商替补承担。

 

4

(四)中标供应商在服务协议到期后,应在到期后1个月内将采购人所有委托的项目评审完毕,不能完成评审的应退回给采购人重新安排任务,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用。如因采购人原因终止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将采购人所有委托任务退回,未完成评审的项目不计算评审费用。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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