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商务要求:
序号 |
商务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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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内容 |
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中标单位驻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项目启动费用。完成成果编制并提请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成果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经专家审查会评审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2 |
服务地点 |
安庆市 |
3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字生效后至 2024年7月31日 |
(一)工作来源
安庆市矿业权动态监管项目工作主要对所有市级发证采矿权开展勘测定界和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本项工作是一项综合全面的矿业权动态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653 号,2014 年修订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勘测定界和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20 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举措,是切实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实现规范矿山开发和修复同步进行、强化矿产资源开采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实现采矿权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防范发生因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年度治理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持续好转。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勘测定界和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5、《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6、《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8、《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三)技术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6)
2、《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四)工作内容及提交成果要求
安庆市矿业权动态监管项目工作主要对所有市级发证采矿权开展勘测定界和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动态监管。
实地勘测定界:即委托具有矿产地质和地质测绘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到矿山现场具体实地勘测矿业坐标、范围、海拔高度,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照底图和矿业权实地坐标,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整合、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采矿权范围实地勘测定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即对所有市级发证采矿权进行实地核查测量,核实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行为,重点对露天开采矿山是否存在越界开采,井下开采矿山是否存在超越矿区范围、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测量,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探矿权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进行实地核查测量。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即对所有市级发证采矿权进行实地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通过环境监测,检查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测绘和质量检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质量、效果等情况;通过财务检查,监督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缴存和计提情况。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通过对矿山企业提交的年度储量报告的收集、汇总、复核,掌握矿山年度开采位置、开采资源量对比矿山年度开采计划是否一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即对所有市级发证采矿权进行实地核查测量,核实是否存在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提出整改意见措施,并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1、报告文本
文本内容及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653 号,2014 年修订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实地勘测定界和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20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分别提交安庆市2023年度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安庆市矿业权动态监管报告。文本应根据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动态监管主要内容分章节概述成果。
2、报告图件(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上级要求适当调整)
1.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方面:采矿权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图(附本年度开采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方面: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图附本年度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区域及工作内容。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方面: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图圈定本年度开采区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动态监管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动态监管图圈定本年度开采区域并按要求制作开采区域剖面图。
报告图件及其数据基本要求如下:①绘制图件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选择MapGis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②图件的图例图示参照相应国家标准。
(五)报告编制周期
自合同签字生效后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注: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2024 年 6 月底前,完成实地测量核查、编制报告和图件工作;分别于 2024 年 1 月底前、7 月底前完成报告评审并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质量要求
1.开展采矿权勘测定界,应充分收集矿山矿山最新的地质、采矿、测量等相关资料,到矿山现场具体实地勘测矿业坐标、范围、海拔高度,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照底图和矿业权实地坐标,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整合、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采矿权范围实地勘测定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开展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应充分收集矿山最新的地质、采矿、测量等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矿山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矿山可能出现超层越界地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依据《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 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等规范作业。
3.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应充分收集矿山最新的涉及矿山地质环境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照检查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测绘和质量检验,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质量、效果等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4.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应充分收集最新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对储量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掌握矿山年度开采位置、开采资源量对比矿山年度开采计划是否一致,并对矿山年度开采问题进行汇总。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动态监管,应充分收集最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等报告进行研究,并结合矿山实地测量现状图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是否存在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结论,提出整改意见措施并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总结报告完成工作量情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测,并根据四项内容分别进行阐述。
超层越界开采动态监测:动态监测矿山的数量,存在超层越界的矿山数量(数量多应归类);采矿权标识牌是否完好,采矿权界桩应有数量及完好数量;每一个动态监测的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现象应有明确的结论,出现超层越界的原因应逐个进行详细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存在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的矿山数量、基金缴存使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山年度开采资源量情况、矿山年度开采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测:矿山年度开采情况、与开发利用方案对比情况、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及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