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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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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150000616075 发布时间:2023-06-15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运维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中共厦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位于白鹭洲路573号,包括展厅、培训室、会议室、接待室、指挥中心等区域,面积约500㎡。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是厦门市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汇集指挥调度、实时监测、宣传教育、综合管理、信息共享等功能于一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网站、文明实践小程序、信息报送系统等载体平台,深化探索“市级指导中心、区级实践中心、镇街实践所、村居实践站、小区实践点”五级联动体系建设,打造厦门文明实践特色品牌,不断提升文明实践工作水平。

二、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提供全方位运营和管理服务。

(二)运营服务要求

1.项目管理:提供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厦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智慧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服务。

2.系统维护:提供厦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智慧平台技术运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①负责对接智慧平台软件研发团队推进系统BUG修复、系统优化提升;

②负责信息化系统(新时代文明实践宣传互动平台、新时代文明实践综合管理平台、大屏显示系统、会议系统、多媒体系统)及各项设备(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触摸屏、指挥大屏、安保摄像等)的日常巡检维护工作,以及系统账号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硬件设备的巡检、维护、故障排查等工作;

③负责收集软、硬件问题,并给出建议进行初步分析、归纳梳理后指导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并协助处理复杂系统问题;

④负责指导中心外围展厅信息化设备数字内容更新和网站SSL证书(注:证书为一年期限,现使用证书每年价格为6000元左右)及域名(注:域名已购买了10年期)等工作。

3.数据管理:提供中共厦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网站、厦门文明实践小程序、厦门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的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①对中共厦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网站、厦门文明实践小程序内容更新维护、信息统计管理与报送;

②对日常直播预约审核、直播发布、视频管理、视频发布、直播视频管理等工作;

③对志愿服务平台的志愿者申请审核、志愿服务团队申请、活动项目,及各区发布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心愿单进行审核等工作;

④督促指导各区对智慧平台系统的推广使用,动态收集汇总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相关数据,2023年底新注册志愿者数量3万人以上,有时长志愿者占比达58%以上(2022年有时长人数为55.08万人,占比57.57%)。

4.指导协调:配合市委文明办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作用,服务内容包括:

①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培训室开展研讨会、分享会、主题沙龙等常态化活动,每年不少于4场;

②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五大内容,常态开展文明实践线上线下活动,每年不少于6场;

③协助开展文明实践调研、日常检查、相关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各实践中心、所、站文明实践工作的督导,每年督导点位不少于300个。

5.综合管理:提供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日常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①负责参观预约管理、参观活动安排、参观讲解、会前准备、会中管理、会后归档等工作;

②对指导中心展厅内容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③做好在指导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后期保障工作,配备基本后勤保障物资;

④维护指导中心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中心内部治安秩序等工作;

⑤做好中心日常办公运营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用设备维护、办公用品更新,办公区域清洁等工作;

⑥协助做好指导中心与筼筜湖保护管理中心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⑦市委文明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其他要求

各项运营管理服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分包、转包。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1、期次1,说明:采购人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对服务成果及日常养护行为等进行全面考核。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支付材料,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2、合同签订满4个月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支付材料,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7

 

其他

因政府采购系统格式固化不可更改,本表序号2“交货时间”以下列内容为准: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其他商务要求:

8、项目其他要求

8.1成交供应商应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所作承诺履行职责,如有违约,采购人有权根据协议、合同采取措施保证本次采购服务的顺利进行,并相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8.2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

9、报价要求

9.1磋商响应总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福利费、加班费、人员培训费、设备投入使用费、电脑、制服、系统运维、项目管理费用、税收、采购代理服务费等服务期间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履行期内,成交供应商须切实履行其磋商响应时承诺给服务人员的待遇和物料设备投入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罚。

9.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根据“附件3”提供报价明细表。

9.2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提供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9.3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0.合同签订

10.1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磋商文件条款、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均为合同签订的基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10.2成交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应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文件附件

附件1:资格承诺函

资格承诺函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

2.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我单位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我单位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说明:1.供 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供 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删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中共厦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运营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运营服务项目,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之一)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注: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的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列,多品目项目中须按上表要求逐条填列,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4.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磋商响应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在实际操作中,磋商响应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声明函格式与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一致,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本声明函格式进行填报,否则,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将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涉及资格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涉及价格评审优惠的,不予认定)。

附件3:报价明细表

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项目

运营服务费用

磋商响应报价

备注

1

日常管理

 

报价按(元/年)为单位进行报价。

2

系统维护、数据管理

 

...

......(投标人自行扩展)

 

...

年运营服务费合计

大写:

小写:

注:1.其他内容投标人自行扩展,本报价明细表的总报价须与报价一览表中的首次报价一致。

供应商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关于串标情形及后果的告知函

关于串标情形及后果的告知函

致各磋商响应供应商: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嫌串通投标情形处理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情形及供应商需承担的后果列明如下,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如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恶意串通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视为串通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响应供   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

(一)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1、保证金验核阶段 不同磋商响应供 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 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磋商响应供 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 电子响应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磋商响应供 应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磋商响应供   应商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磋商响应供   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2)系统记录的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磋商响应供 应商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磋商响应供 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3)磋商响应供 应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磋商响应供   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磋商响应供 应商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磋商响应供 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二)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本意见第一点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   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之间、供 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 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 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三)》(闽财购〔201028号)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

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一)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供应商需承担的后果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 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 应商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 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供 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 应商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供 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 应商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 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本项目支持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即政采贷),具体相关政策详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健康开展的通知》(闽财购函〔2019〕16 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8〕7 号)。办理渠道及政策查询网址:http://120.35.30.176/zcdproject/home/。 (2)本项目不接受远程开标,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携带CA证书,于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并现场参与开标解密。供应商应自备电脑,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线上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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