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沙田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公安派出所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采购人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向律师事务所购买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由中标人选派法律专业人员组建专职调解员队伍。选派人员经过沙田镇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后进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全天候及时调解公安派出所接受的包含非警务矛盾纠纷在内的各类矛盾纠纷,提高矛盾纠纷调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沙田镇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安全感和幸福感。
采购包1(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购买矛盾纠纷调解员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支付比例100%,(1)合同生效并中标人开始履行义务后按月支付服务费,具体为:次月5日前由中标人提供上月派驻人员名单、值班考勤记录、工资表和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票据,采购人在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如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一个月时,则按日(每个月按21.75日计算)计算服务费。 如因请款手续或中标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付款或付款迟延的,不以违约论。中标人应在采购人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票据凭证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每半年对中标人提供的调解员进行考核。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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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报价要求 |
(1)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就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少报无效。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中标人应支付给调解员的工资(含加班工资)、税费、其他福利待遇(五险一金等)、管理费、交通费、培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伤或非工伤的补偿(赔偿)等所有中标人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购买矛盾纠纷调解员服务采购项目 |
项 |
1.00 |
2,093,000.00 |
2,093,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购买矛盾纠纷调解员服务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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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沙田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公安派出所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采购人现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向律师事务所购买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由中标人选派法律专业人员组建专职调解员队伍。选派人员经过沙田镇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后进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全天候及时调解公安派出所接受的包含非警务矛盾纠纷在内的各类矛盾纠纷,提高矛盾纠纷调解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沙田镇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人员要求 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为采购人提供1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12名人民调解员派驻沙田各派出所,1名管理人员派驻沙田司法分局,具体派驻地由采购人安排。 专职人民调解员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心理学、社会工作教育背景及基层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者优先。 其他要求:(1)拥护中国共产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刻苦耐劳,无违法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2)年龄在22至40周岁(1978年以后出生);(3)专职人民调解员须值夜班,中标人派驻的调解员中要求男性不少于8名;(4)要求熟练电脑办公软件,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能力及专业技术的要求。 (二)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服务试用期为3个月,自调解员到岗之日起算,试用期内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调解员,直到调解员能达到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为止。 (四)服务费总预算 服务费总预算:人民币2,093,000.00万元,超过预算报价无效。 专职调解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构成由中标人自定。中标人必须保证专职调解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符合政策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具体的专职调解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构成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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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基本要求 (一)主动配合采购人有关工作,做好相关的法律支撑服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工作中应对采购人的文件及信息做好保管及保密工作。 (三)对采购人所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能及时参与处理。 (四)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积极与采购人沟通,调解完结后应将档案及时归档备查。 (五)应配备2至3名有较丰富经验的律师专责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六)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四班三运转”方式轮值轮班,及时调解驻地派出所民警接受的各类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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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调解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及派驻调解员须严格按照采购人制定的驻所人民调解室工作流程提供服务,遵守采购人规定的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工作机制、制度。 (二)派驻调解员须参加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岗前培训,经核发人民调解员证后持证上岗。 (三)派驻调解员须服从采购人的调配,与兼职人民调解员协同,7×24小时调解公安派出所接到的各类矛盾纠纷。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或根据具体案件的调解要求到其他地点提供调解服务。专职人民调解员回律所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与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冲突。 (五)中标人要配合采购人对派驻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共同促进驻所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循环。 (六)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每月汇总收集各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工作情况,分类编发典型案例解析,不断提升人民调解质量和效率。 (七)中标人应协助采购人适时组织广泛宣传,争取获得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中标人承诺派驻的调解员受公安部门统一调配,在不影响各派出所正常调解业务情况下,并服从司法行政机关从其中抽调专职调解员配合采购人所在的镇村两级调委会从事其他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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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其他要求 (一)中标人应该提供所有调解员的各人档案资料,经采购人确认后上岗; (二)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采购方签订《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采购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内发生各种事故:包括安全、交通、防火和劳资纠纷等事件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如因中标人引起的劳资纠纷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用户有权另行聘请人员确保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五)如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人员不满意要求更换时,中标人必须及时且无条件的为用户更换合格的人员; (六)派驻调解员的工作由采购人进行分配、管理,中标人对派驻调解员的奖惩、撤换或辞退等须经采购人同意认可; (七)服务期内,采购人定期对中标人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社保购买情况、工作配合度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则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如项目服务未达到要求,采购人最高可按服务费(协议合同)总价的30%处罚违约金。严重违反服务约定的,采购人上报监管部门终止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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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考核管理 (一)采购人每半年对中标人提供的调解员进行考核。在采购人进行的考核评估中(含试用期内),如中标人调解员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协议标准或不能通过相关工作考核,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调换,经两次以上调换仍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占所提供调解员15%以上),采购人可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的,采购人应予协调。 (二)中标人负责调解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采购人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配合采购人进行考核等。 (三)中标人应对派出的调解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调解员能力的不断提升。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