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停车场租赁服务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为满足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实际办案工作需要,方便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车辆停放等,同时为避免涉案车辆发生二次事故,涉案车辆停车场位置必须处于兖州区范围内, 且距离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东路 189 号)15 公里内(以高德地图中,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导航至停车场的距离为准,如有多条线路,以最近线路为准。) 的交通便利、车流量较小的区域,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 30 亩(含 30 亩)。
2、严格落实防盗、防火、防水淹要求,建设保障安全的围墙(不低于 2.3 米)、防盗门,配建值班室、监控室、接待室、办公室、财物保管室、交接室和满足实际工作的重要物证车辆保管库等(库) 室。
3、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场地位置、监督电话、不收取停车费的承诺,便于社会监督。
4、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实行全年 24 小时值班制度。
5、安装足够数量的监控设备,全天候无死角录像,录像资料并保存 1 个月以上。
6、提供叉车、起重机等移动、升降车辆的设备,方便办案单位查验车辆,方便当事人领取车辆。
7、将场地划分为车辆查验交接区和停放区等区域。在车辆停放区将大型机动车辆、小型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分区域存放,分类管理。各区域之间应当保留消防通道和车辆进出通道。
8、涉案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应当在车辆查验交接区进行查验交接,拍照留存车辆、损坏部位等信息。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涉案车辆车钥匙统一保管。
9、办案单位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办案单位要求,将涉案车辆停放在重要物证车辆看管(库)室保管,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未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涉案车辆停车场查验车辆。
11、对需要放行的车辆,管理人员应当查验相关手续后,将车辆从停放区移至查验交接区, 办理完查验交接手续后放行车辆。
12、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制度,将涉案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扣留、扣押法律文书复印件, 进场查验交接单,返还物品凭证,出场查验交接单等资料存档备查。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同该 事故案卷的保管期限。
13、建立健全有关台帐,详细记录车辆进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和停放期间的重要事项。
14、每季度对停放的车辆进行清理,并与办案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15、建立完善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涉案车辆和物品信息。
16、供应商需提供涉案车辆停放场地的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概况。
三、人身、财产安全
供应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成交供应商应落实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 并自行负责所有人员的安全保险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包括质保期内)因项目实施造成的一切事故、纠纷、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及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