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按照《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22-2023年)》要求,建设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示范和实施区,并进行不同用量土壤调理剂试验区建设,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到2023年10月底,项目完成9551.4亩安全利用面积,其中应实施安全利用措施的安全利用类耕地面积4887.2亩,技术模式一:植物源有机肥(250Kg/亩)+土壤调理剂(50Kg/亩),面积4637.5亩,适用于单Pb/Hg及Pb/Hg复合污染蔬菜、果树种植区;技术模式二: 微生物菌肥(10Kg/)+植物源有机肥 (250Kg/亩),面积249.7亩, 适用于单Cd 及Cd/Pb 复合污染蔬菜、果树种植区;技术模式三: 植物源有机肥(100Kg/亩) +土壤调理剂 (200Kg/亩), 适用于污染地块种植水稻区域。技术模式一和技术模式二是针对污染地块种植蔬菜和果树的情况,若实施单位在实际开展实施过程中,遇到污染地块内种植水稻,则将技术模式一或技术模式二更改为技术模式三。
试验区建设:通过田间试验研究闽侯县不同土壤调理剂对镉富集作物产量、土壤理化性状及重金属含量的影响,探讨植物源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用量搭配的落地适应性、有效性,试验面积2亩。
示范区建设:为了更好的对技术推广人员和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以及植物源有机肥、微生物菌剂和土壤调理剂的落地适应性进行评价,设置4 亩核心示范区。
通过试验、示范和技术模式实施等措施后,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实施区中农产品的五种重金属(镉、铅、砷、汞、铬)超标率不超过7%。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评审项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1号令)
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6、《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7、《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
8、农业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7年)
9、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6号,2017)
10、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工作方案》(闽农能函[2019]529号)
11、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环办2017]97号)
12、《土壤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13、《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14、《福建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闽农综〔2019〕43号)
(二)相关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评审项2)
1、《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环办土壤[2018]1021号)
4、《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2000)
5、《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范》(环办土壤[2017]59号)
6、《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479号)
7、《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图规范(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462号)
8、《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范》(NY/T497-2002)
9、《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17)
10、《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
11、《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的分级》(DB35/T859-2016)
(三)采购标的服务要求:
(1)农业投入品要求
★质量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农用微生物菌剂、植物源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重金属管控指标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对应元素的含量。
★施用剂量:无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300kg/亩;有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500kg/亩。
★投标人投入使用的土壤调理剂产品符合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植物源有机肥料产品符合NY/T525-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符合GB2028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批。归档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
(2)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2.1)中标人按照《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22-2023年)》要求进行实施;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加密调查,并将加密调查结果通报采购人和方案编制方(福建土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如果加密调查结果确实显示出新的证据,需要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可以与方案编制方和采购人进行协商,对实施方案进行酌情调整。(评审项3)
(2.2)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应密切监控农作物生长状况和农产品重金属含量。一旦发现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出现超标或者明显显示有可能超标,应立即向方案编制方和采购人通报,必要时可以对实施方案进行部分调整。(评审项4)
(2.3)实施方案所列出的钝化或阻控材料是最基本的材料,中标人可以在保障无二次污染、且具有更好效果的前提下,征得方案编制方和采购人的同意,提出换用其他钝化或阻控材料或改变施用量。 以上对方案的调整、对材料及其用量的改变,都不改变总的经费预算。(评审项5)
(2.4)由于本项目涉及不同的村落、不同的耕地、不同的农民,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策,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评审项6)
(2.5)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在项目所在每个乡镇举办不少于1期的培训班,向当地基层干部、农技人员、种植专业户等普及耕地安全利用方面的知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应与采购人单位协商决定。(评审项7)
(2.6)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做到“一地一档”。包括:定期监测灌溉水,种子(水稻)、农药、化肥、有机肥等投入品的登记。(评审项8)
(2.7)项目验收总结
中标人根据效果评价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评审项9)
(六)其他要求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及商业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提供技术培训。
中标人须负责补充调查和监测车辆、采样人员、分析化验、统计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等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评审项10)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项目点 |
3 |
★ |
交货条件 |
完成服务并验收通过。(验收标准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农能函【2021】370号)中的相关要求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照《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22-2023年)》及相关要求的期次组织验收。 |
6 |
★ |
其他 |
中标人应在采购人支付每期合同价款前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
7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签订合同并进场开展实施一个月后,达到付款条件起6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2、中标人完成项目工作量100%,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由项目监理、效果评估方提交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确认表给采购人后,达到付款条件起6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6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8.1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标准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农能函【2021】370号)中的相关要求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会议,验收会应对项目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若验收不合格,实施单位负责无条件整改至符合验收标准。
8.2工期要求
2023年10月31日前交付项目总结报告,并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1.中标人逾期验收通过的,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中标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能进入项目点开展工作的,经采购人催告后,仍未进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