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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停止使用后第二期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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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110000672961 发布时间:2023-07-11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停止使用后第二期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主要内容介绍项目的情况,如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垃圾处理对象、设计总库容,平均每日处理垃圾量等信息:

(1)茂名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电白林场火莲塘工区簕竹粒岭内(距离城区约14公里),该填埋场由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及公用设施等几个部分组成,原处理对象主要为电白城区及周边乡镇进场的生活垃圾。

  (2)茂名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于2015年3月份正式启用,2020年5月份进行中期封场停运,共计填埋垃圾量65万吨,分为两个填埋区。垃圾渗滤液主要来自垃圾填埋区排出的,垃圾渗滤液的产生量因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填埋区封场日常管理以及填埋垃圾成分等情况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技术规范垃圾产水系数计算,平均每天产生垃圾渗滤液约80立方米,垃圾渗滤液的产生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处理。

2.运营管理目标

中标人负责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停止使用后第二期垃圾渗沥液处理工作,确保出水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16889-1997)一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表4第Ⅱ时段一级标准之中最严格排放限值。

3.其他说明

 (1)本项目不分包,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采购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不允许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包1(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停止使用后第二期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1)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合同并正式移交之日起,合同期限为三年。如果电白区政府对茂名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存量垃圾进行开挖焚烧处理,但没有和渗滤液统一打包处理,本合同还须正常履行,待存量垃圾开挖完成或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停止渗滤液处理,本招标服务期限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4,100,000.00(大写:壹仟肆佰壹拾万元整)或合同期满,则终止合作另行招标。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委托运营垃圾渗滤液处理费用以每月实际处理量为计算依据,具体费用按中标价格计算后将由区财政每个月一次支付运营费用。 (2)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中标人报送上月的垃圾渗滤液处理量报表并开具合规发票交到茂名市电白区县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核对,茂名市电白区县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垃圾渗滤液处理量进行审核后,报请采购人依流程申请区财政局予以核拨垃圾渗滤液处理费,最终支付时间以财政局拨付时间为准。

验收要求

 1期: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报价要求

(1)本项目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单位为元,保留两位有效小数。投标报价包括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渗滤液处理服务工作所需的药品药剂费、检测费、耗材费、劳务费、水电费、运营维护费、保险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并包括招标要求中所有的政策性法律风险和合同责任产生的费用及其它附加费用等一切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费用。 ★(2)单价报价上限:161.00元/m³(含税),按实际总排放口产出达标水量计算,超过上述单价报价上限的报价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2

特别条款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采购人可无条件提前终止本合同: (1)中标人丧失运营资质或无力继续正常履行运营合同。 (2)中标人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超过两次。 (3)填埋场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管理方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 (4)因中标人内部管理问题造成职员罢工,在24小时内未能解决。 (5)因中标人自身的过错,没有按填埋场相关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了周边群众不满上访等不利影响,中标人又无力整改解决。 (6)因不可抗力、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另案处理或电白区政府决定提前终止本项目运营。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水污染治理服务

对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停止使用后第二期垃圾渗沥液处理

1.00

14,100,000.00

14,1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对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停止使用后第二期垃圾渗沥液处理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基本服务要求

(1)因茂名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已处于封场阶段,垃圾所产生的渗滤液需得到有效去除污染物处理而需采取生物反应器+膜组件的MBR工艺渗滤液处理设备对本场所产生的渗滤液进行达标处理。投标人必须根据自身渗滤液应急处置经验,选择合适的工艺路线,充分考虑到渗滤液处理设备的能力、效果、成本给予准确性的判断和保证,以完成总量不超过87577.6立方米垃圾渗滤液的处理任务,最终结算以(实际产出水量)的合格处理量为准。

(2)中标人须充分考虑到现场场地的局限性,灵活采取便捷的设备安装方式,项目完工后,自行拆卸设施设备,确保现场的环保安全,由此产生的环境风险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须确保设备处理服务能力适应填埋场渗滤液的水质变化,既能满足当前的渗滤液水质指标又能满足可能产生各种变化的水质情况,全面考虑到现场综合情况,确保处理有足够的处理产能、出水水质达标和环保安全。

(4)中标人须自备出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垃圾渗滤液的在线监督规定性污染指标进行联网监督,同时保证数据真实、传输稳定,在线数据采集、传输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5)中标人必须要充分考虑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对垃圾填埋场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在委托运营期内国家颁布出台新的标准,则中标人需无条件执行新标准。

(6)水质的鉴定和分析:投标人自行到项目现场对进水水质进行勘察分析,未到项目进行水质化验和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后期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7)中标人须提供渗滤液一体化处理设备产能不低于120立方米/日(指出水规模)的成套设备进行运营服务,达标出水率不低于70%;处理后产生的浓缩液,每日比例不大于日进水量的30%。提供书面承诺函

2.技术要求

(1)进水水质

化学需氧量约25000mg/L左右,氨氮5000mg/L左右、PH8-10左右,电导率45000us/cm。中标人应充分评估现场进水水质情况,上述进水水质指标仅做参考,实际数据由中标人自行测定,采购人不对进水水质作保证。

(2)出水水质要求

要求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16889-1997)一级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表4第Ⅱ时段一级标准之中最严格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30

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60

3

生化需氧量(BOD5)(mg/L)

≤20

4

悬浮物(mg/L)

≤60

5

总氮(mg/L)

≤20

6

氨氮(mg/L)

≤8

7

总磷(mg/L)

≤0.5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9

总汞(mg/L)

≤0.001

10

总镉(mg/L)

≤0.01

11

总铬(mg/L)

≤0.1

12

六价铬(mg/L)

≤0.05

13

总砷(mg/L)

≤0.1

14

总铅(mg/L)

≤0.1

(3)填埋气

  1)气体收集的目的是为排除填埋场内填埋气因不受控制泄露而带来危险,最大限度收集填埋气。中标人负责维护纵向和横向铺设填埋气收集管道,并将收集气体输送到填埋气燃烧器(或过滤处理器),待填埋气中甲烷浓度达到适宜水平后进行燃烧(或过滤除臭处理)。

  2)填埋区边界周围的填埋气监测井中日常监测到的气体浓度最高限值:

项目

标准(最高限值)

甲烷

体积百分比1%或爆炸水平下限值(LEL)的20%作为上限

二氧化碳

体积百分比1.5%(上限)

填埋区处地面测量到的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位置为距地面100毫米高处

30ppm

(4)环境空气

在场处或场区边界任何监测点位所测得的环境空气监测项目浓度不应超过以下标准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5)安全和技术要求

中标人应决定为落实运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及技术要求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本项目用地上的任何财物,包括树林、灌木、草皮,人行道、铺道,道路,设备、结构与设施,采取一切合理之预防措施,以避免因本项目的操作维护而导致破坏或损失。

2)在符合本操作运营条款,操作维护规范及相关法令的要求下,制定并维持本项目的安全防护,以保护中标人的人员及受邀人员与被允许进入人员的安全。

3)遵守有关本项目的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及避免其遭受破坏、受伤或损失的相关法律,法规。

(6)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如果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有任何危及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之处,采购人可以限制人员进入本项目或限制运营,直至采购人认为本项目的安全状况达到技术规定的标准。采购人应指示中标人在其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使本项目达到安全和环境要求。中标人不得就上述采购人合法制定的限制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检验与维护手册

中标人应在运营开始日之前的十(10)天准备一份本项目设备的检验检修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给采购人。该手册应对设备正常状况予以确认,并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对手册的任何增、减和修订应在正式实施之前报采购人备案。

(8)紧急应变计划

中标人应在运营开始日之前的十(10)天向采购人提供一份紧急应变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

(9)运营和维护人员培训

1)中标人安排在本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技术工人应经合规的培训。

2)应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应在中标人自付受训人员费用的条件下为采购人培训运营、维护和管理本项目所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委托运营具体工作(中标人负责以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茂名滨海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范围场内道路维护、环境清洁保洁及绿化、防洪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在此范围内,由于中标人工作疏忽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都由中标人负责。

(2)负责该填埋场综合楼、库区、地磅、集液井、消化池、调节池、监测井等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以及建立、健全路线指示标志、各类标牌,做好相关标志、标牌的维护、维修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负责制订该填埋场管理制度,上报数据和渗沥夜处理工作计划、防汛、防火、安全生产以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4)负责该填埋场区安全管理、检查和修复填埋区防渗膜面、排水沟清疏抽排及维护,调节池表面水抽排及保洁工作。

(5)负责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频率和要求,对该填埋场甲烷浓度以及调节库原液COD、BOD5、SS、氨氮指标等进行每天化验日常监测,并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该填埋场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地下水监测指标、大气监测指标),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取样工作。

(6)负责渗沥液处理站各项设施操作及管理工作,并按设计文件要求布置渗沥液(浓缩液)回灌系统,当有新国家标准规定浓缩液不能回灌时,浓缩液由中标人改造新工艺处理,达到标准要求,采购人不增加费用。

(7)负责渗沥液处理站各种设备的日常保养及维护更换工作(包括污泥、渣物清运及地面、设备清洁工作、膜损耗的更换、维护、渗沥液处理后的外排管的维护、保养等),负责渗沥液处理站运行所需要的全部药剂购买和储备。

(8)负责委托运营期间生产、消防、人员安全、保险、劳资纠纷处理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其中包括超标排污费及由此产生的罚款。

(9)负责对填埋场环境(地下水、大气)、噪声、集液井和调节池污水、监测井等的日常监测,尤其注意在运营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水的本底值进行监测。

(10)负责对填埋区防渗膜进行维护检修,确保无破损,无雨水渗漏现象。

(11)负责自备出水在线监测设施开展在线监测设施日常运营、维修维护以及监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

(12)中标人需无条件协助及接受政府相关单位到场参观和检查并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13)填埋场工作人员必须着装统一,挂牌上岗。

(14)未经允许,外来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填埋场,禁止在填埋场捡拾垃圾。

  (15)投标人中标后需在采购人指定出水排放口、浓缩液回灌口、填埋区渗滤液抽水口安装经国家技术部门鉴定的计量仪表,要求仪表自带有数据统计、查询以及表格数据输出以及实时监控和远程查询功能。同时在场区内主要节点安装12个视频监控,实现远程在线监控查看。

4.质量控制

(1)因滲滤液处理出水指标不符合排放限值要求造成的一切行政处罚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采取扣除服务费5万元/次,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运营过程中经采购人抽检,因中标人渗滤液处理出水指标不符合排放限值要求3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且采购人有权扣减中标人服务费30万元,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3)经采购人或其他职能部门对中标人投入的设备进行检查考核,若发现其设备及服务技术不符合环保要求,系统存在隐患、破损、未运行、运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等,将勒令中标人整改,如中标人不配合,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处以扣减中标人服务费10万元,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采购人发现填埋区防渗膜破损(自然灾害或工程质量原因除外),通知中标人后,中标人必须在24小时内全部修复完整(特殊天气或自资灾害除外),如若超过规定时间未修复,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采取扣减服务费1万元/次,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中标人必须确保每月平均产水率不得低于70%,如若没有达到规定产水率,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采取扣减当月服务费10万元,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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