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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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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190000685613 文档页数:58页 所需下载券:10
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咨询服务

采购需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一览表

序号

包名称

分项项目名称

(条目号/品目名称)

是否接受进口设备

数量

(个)

交货要求

备注

时间

地点

 

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咨询服务

C1001/咨询服务

1

详见第二节技术要求

采购人指定地点

 

注:1、“包”为最小合同单位。每“包”内容应细化到“品目”(如果分品目的)。

2、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技术参数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磋商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响应无效 

 

第二节技术服务

一、采购项目名称 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咨询服务

项目基本情况为了适应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响应国家环保政策,落实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布局规划,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投资环境,充分满足“循环经济”、“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低碳生态城市”发展需求,沅陵县人民政府启动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为400 吨/日,工程安装1×400 吨/日焚烧线+1×10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对应的配套系统,年发电量为5500.58万kW·h,年上网电量为4592.98万kW·h。项目已列入《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布局规划(2022—2030年)》,在规划中明确本项目为2022-2025年湖南省计划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重点项目。

项目主要负责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及农村的生活垃圾;除生活垃圾外,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焚烧炉正常运行前提下,餐厨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入炉废物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进入焚烧厂焚烧。项目建成后,提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及清洁上网电力。

项目服务费范围为沅陵县及辰溪县北部(县城、孝坪镇、田湾镇、辰阳镇、锦滨乡、潭湾镇、修溪镇、柿溪乡、谭家场乡、船溪乡)

项目总投资为26345.6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0925.85万元;其它费用为3074.26万元;预备费1200.01万元;建设期利息906.29万元;流动资金239.23万元。

三、项目咨询服务内容

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包含实施方案和项目合作协议的编制。

根据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项目分析,编制形成本项目初步成果,落实项目主要边界条件及其他招商条件,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结构、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重要边界条件、监管架构等。就初步成果进行相关的沟通、汇报、修改、完善及协助审批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需求,修改完善项目方案。协助招标人与潜在投资人进行交流,修改并完善实施方案,并协助招标人将项目实施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除以上阶段性重点工作外,还提供现场咨询及与本项目有关会议的汇报资料等文件的整理与编制工作

应招标人要求,就本项目所涉的其它商务、财务、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与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政府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发起、请示、批复、授权等,协助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设立项目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咨询服务。

四、质量要求

(一)编制单位需全面掌握住建部、湖南省、沅陵县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污水处理方面的相关标准规范、政策文件,从而保证编制工作符合住建部、湖南省、沅陵县的相关要求。相关文件满足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要求。能够根据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文件要求和技术架构完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作协议等编制工作。

(二)成果文件能够指导项目建设。严格遵照现行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保证方案的全面、及时和准确,确保方案能够指导项目建设。

五、人员团队要求

中标方应组织有丰富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项目团队,负责具体编制工作,至少驻场2人。应确保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稳定,未经采购方允许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如需更换,应书面向采购方提出申请并获得采购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六、售后服务要求

自方案批复和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服务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方亦可提供更长的后续服务。

七、保密工作要求

中标方对采购方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八、结算方法:

8.1付款人: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应履行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在收到来自守约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守约方做出书面的答复。如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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