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按照《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要求,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坚持“水路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落实“查、测、湖、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三元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入河排污口管理是生态环境局的重要职责。入河排污口作为连接岸上污染源和地表水体的重要环节,入河排污口管控是说清河流污染来源、优化治理措施进而根本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科学途径。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情况,严格管控入河排污,以此倒逼和规范排污主体的治污行为,真正形成排污主体、排放口、水质断面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从而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硬仗。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和《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三元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元政办〔2023〕5号)等相关要求,逐步开展对沙溪及其小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评分项1)
(二)针对三元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水体排放的,或通过与水体直接连接的溪流、河滩、湿地等间接向流域排放的涉水排污口,在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水利部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评分项2)
(三)项目排查范围(评分项3)
排查范围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项目技术依据(评分项4)
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2.《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3.《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
6.《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
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设置审核》(征求意见稿);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征求意见稿);
9.《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征求意见稿);
1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征求意见稿);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4.《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15.《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16.《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17.《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18.《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
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
20.《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
21.其他国家技术导则、技术规范。
★(五)项目工作要求
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要求,严格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13号)工作要求,完成三元区入河排污口相关工作。
1.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关于“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以前期排查的入河排污口为基础,对辖区全流域开展全面入河排污口排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在册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包括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1.1前期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掌握流域水污染状况与水环境主要问题、区域入河排污口特征与分布,确定排查范围、重点排查对象,建立排查方法与技术路线,识别历史入河排污口、排查岸线。
(1)资料收集
①一般要求。收集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明确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重点,加以区分,为整合分析提供基础信息。收集的资料可上传至信息化平台,平台可对资料进行GIS展示,为排污口排查提供支撑。
②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收集排查区域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相关文件:a)规划环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评估文件等;b)涉水环境投诉举报信息、水污染事件案件信息、媒体新闻报道等;c)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信息和处理结果。
③基本图件。基本图件质量应能满足区域边果、水系、岸线、地下管网等的现场排查需求,包括:a)行政区划图;b)水系图;c)岸线图;d)敏感区图;e)地下管网分布图;f)功能区划图;g)其他相关图件等。
(2)基本资料
涉及内容包括:a)行政区划边界资料;b)水系水文资料;c)历史上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和相关监管、整治资料;d)工业聚集区、人口聚集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矿井尾矿库等重点排查区资料;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资料;f)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资料;g)湖库、气象等其他相关资料。
(3)整合分析
a)汇总整合收集的资料,形成资料汇编,对排查范围涉及的行政区划数据、岸线长度、工业聚集区数量、历史入河排污口等各类量化数据进行统计。b)综合分析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确定排查范围和重点排查对象;排查范围以流域、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重点排查对象可以从区域、干支流、行业、类型等角度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筛选。C)基于行政区划、水系水文、历史入河排污口信息,识别需人工现场排查的历史入河排污口和排查岸线,并明确其名称、地理信息;d)梳理重点排查区、环境敏感区、监测数据等资料,建立排查方法和技术路线,支持制定入河排污口三级排查方案。
1.2排查范围
排污口排查采用“水陆空”地毯式的普查,排查范围为辖区全流域,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临河工业岸线、河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河心岛。沿河的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以岸线向陆地一侧延伸覆盖整个园区。具体范围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河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区、畜禽养殖、鳗鱼养殖和垃圾转运站及堆场等要全覆盖。
1.3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洒闸、隧洞等直接排向河流排放废、污水的入河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的入河排河口,还有疑似存在入河排污口的区域。
1.4排查内容
(1)入河排污口类型、数量和位置分布。类型划分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2)入河排污口方式,即连续排放、间歇排放、季节性排放等。
(3)废污水入河方式,即漫流、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等。
(4)入河排污口准确地理位置。
(5)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单位、排污单位,排入的河流、水域、水功能区。
(6)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设置等。
1.5排查要求
(1)确保对河道进行全覆盖排查。对于河道要从起始位置排查至终点位置并沿河流左岸、右岸同时排查一遍。
(2)排查中发现闸门、泵站等临河排水设施后,抵近查看闸门启闭和泵站排水情况,非降雨期排放的视为排污。
(3)对于资料整理后纳入排查统计信息表的入河排污口和汇入支流逐一对其进行现场复核,补全缺失信息,更正错误信息,精确确定其经纬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左右岸、排口类型、是否排水等信息。
(4)对于排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和汇入支流,根据实际排查情况,填写河流(含湖泊、水库)汇入支流信息统计表。
1.6排查方式
(1)第一级排查
一级排查主要为遥感航测及图像解译,识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与可疑区域。内容包括一级排查方案制定、遥感组织实施和遥感图像解译。排查主要采用设备为无人机搭配可见光相机和热红外成像仪。
本方案《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相关要求制定第一级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遥感航测,获取遥感影像。
(2)第二级排查
以第一级排查遥感解译的疑似入河排污口、可疑区域为基础,增加资料整合分析识别的历史入河排污口、排查岸线作为现场排查对象,组织人员网格化排查所有岸线,核实入河排污口信息,登记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查明排污状况。内容包括第二级排查方案制定、现场排查及入河排污口判定要求和信息填报。
本方案现场排查的方式分为水上排查和水下排查。水上排查主要为人工沿岸排查和随船排查。水下排查主要为采用无人船等高科技手段辅助完成水下暗管的排查。
①水上排查
a)人工沿岸排查:两人一组共同负责每条河道的排查作业,基本方法为:沿河两岸徒步排查一次,观察河对岸是否存在入河排污口,随后再次沿河徒步观察一轮,重点查看位于岸边、潜没和隐蔽周边不易发现的排口;沿湖岸徒步排查一次,观察湖岸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查确认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中的疑似排口和新发现排口,填写排查信息,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点位、坐标、现场照片、排污类型、排污方式、排放去向等。
b)随船排查:两人一组,随船从河道内部向岸边排查。船舶根据河道实际情况,从起点尽可能贴近一侧岸边慢速行驶,到达终点后,再掉头沿另一侧河岸慢速驶回起点,完成一个来回。排查确认疑似排污口和新发现排污口,发现入河排污口后,填写排查信息,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点位、坐标、现场照片、排污类型、排污方式、排放去向等。对于沿岸徒步困难、两岸距离过宽、无法观察到对岸排污口的河道,优先采用随船排查。
②水下排查
水下排污口的排查可采用无人船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排查,以人工遥控的方式沿河岸进行侧扫作业。对于一定宽度的河道,沿两岸各侧扫一遍,实际排查长度为河道长度的2倍;对于较窄河道,沿河中心侧扫一遍。若河道两岸不具备行走条件,借助船舶在水面进行遥控作业或设定自定走航方式。通过专业的声呐成像软件使回传的声波数据模拟影像化,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水下疑似排口,结合岸线、周边环境及管线资料,判断确定水下排污口。
(3)第三级排查
在二级排查中存在的信息登记错误、水情地形气象限制导致的排查缺陷等,结合流域主要环境问题,开展问题入河排污口筛选和热点区域靶向分析,集中组织技术装备排查,查漏纠错。结合资料,将离岸排放、深河设置入河排污口纳入排查。内容包括问题入河排污口的筛选、热点区域靶向分析、第三级排查方案制定、技术装备详查和数据“纠错补漏”。
1.7排查成果
(1)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相关要求对排查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并依据三元区入河排污口信息表填写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2)根据排查情况,按照入河排污口类型绘制入河排污口清单“一张图”,并建立动态更新清单,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全口径。
2.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收集整理流域主要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数据。
2.1采样方式
(1)一般排口:在出水口采样;
(2)直接入河排污口:在入河口处采样;
(3)闸住的排口:在闸上游蓄水一侧采样;
(4)淹没、半淹没的排口:在低潮位时采、在水量大时采、在上游检修井或敞开水面采;
(5)地面与排口高差大、有一定距离的排口:悬长绳采样。
(6)针对排污口在河中间或者需对排污口的上游或者下游水质进行分析时,可采用乘船对样品进行采集。
2.2样品保存
采集的样品应能在4°C内保存,应在3天内完成出具监测结果,应急采样监测应次日出具检测报告(紧急情况按当下要求处理)。
2.3监测方法
(1)监测因子
监测指标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涉及特征污染物按需加测。
(2)监测要求
a)在服务期内开展3次对所有汇入河道的涉水排口的采样检测(包括日常巡查全覆盖监测1次);
b)对汇入溪流的排洪沟、山涧水年度检测2次(上下半年各1次);
c)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排口应急监督性检测。供应商工作人员应全面熟悉辖区内所有水质监测断面情况(需提供详细清单),分析原因,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3.溯源。按照“有水必溯源”的原则,对晴天有水排污口溯源分析,沿入河排污口上游支流(或沟渠、暗管)现场调查,根据污染源的具体位置以及与上游支流(或沟渠、暗管)的方位、距离、入河排污口等信息,确定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对应关系。排查方式采取昼夜相间方式,根据排口不同时段排水情况查明原因,完善排口“一口一档”,溯源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污染点“国家2000坐标系”数据、排水类型、排水情况、照片、污水路径(路径应包含地下管线、沟渠、暗涵的拓扑关系等)、污水流向等。
3.1初步溯源
针对在现场排查过程中现场情况简单的入河排污口,完成现场排查和信息填报的同时,可同步完成溯源,确定排污口类型及责任主体的,编制溯源报告,完成现场排查溯源。
3.2人工溯源
人工现场溯源针对通过资料溯源不能确定污染来源的排污口,开展人工现场溯源。人工现场走访当地所属乡镇(街道)或园区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排水路径及污水接入点,借助人工调查、水质监测、漂浮物试验、泵站运行配合等方法,完成溯源,确定责任主体,未能通过资料+现场调查溯源的排口,开展下一步溯源。
3.3技术溯源
针对第一步、第二步无法完成溯源,污染物来源不明确、溯源难度大的入河排污口,利用管道机器人、潜望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溯源调查攻坚。
3.4溯源成果
编制入河排污口溯源报告,完善三元区入河排污口信息表,提出入河排污口整治建议。
4.整治。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建立“一口一策”的工作机制,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制定整改进度表,落实整治销号制度,分类跟踪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确保排污口问题及时全面整治到位。
整治成果
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对入河排污口明确分类整治策略,并逐一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编制流域责任清单,完善三元区入河排污口信息表,对流域范围内重点污染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5.问题排查。
5.1应急响应排查
对排口出现水质异常、河道水体、自动监测站指标数据明显变化、省驻市站采样数据异常等问题要第一时间(2小时内响应)进行问题排查,及时采样检测,编制排查分析报告。
5.2回头看排查
在初步整治完成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实确认,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的,建立排污口“回头看”整治清单,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整治,限期整改;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并动态更新排污口名录。
6.日常巡查。
6.1每个月对次月监测断面开展3次断面水质监测(分上、中、下旬),若断面水质超Ⅲ类(斑竹溪渡口水质超Ⅱ类),立即开展断面水质异常溯源排查工作;对重点排口及问题排口进行加密巡查、采样监测,及时更新整治情况。
6.2服务期限内除排查外至少完成一次所有入河排污口、涉及入河排污口污染源全覆盖监测巡查工作(其中重点针对雨天排口溢流情况)。
7.畜禽、鳗鱼养殖专项排查。对企业所在点位上下游开展水质监测(服务期限内各企业监测不少于2次,其中包含雨天至少1次),出具检测情况报告。
8.分析会商。每月组织开展会商,针对发现的问题形成汇报材料及问题清单,制定工作计划,函告各部门、乡镇(街道)报告整改情况,归档成册。
9.规整档案。
9.1安排专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入驻三元生态环境局对前期排查、监测、溯源成果进行分析、分类,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管理信息档案,档案全部生成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相关平台系统填报任务。
9.2配合三元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协助完成涉及流域生态环境工作。同时根据排口信息档案筛选出重点监管排口。
(六)项目考核及验收要求
1.排口档案(评分项5)
依据前期调查资料,结合日常巡查工作,不断完善“一口一档”资料,“一口一档”资料应包括排口基本信息,相关历史监测数据及资料,排口巡查照片,溯源相关佐证材料等。要求生成所需要的标准格式数据,能在不同GIS平台进行数据转换和使用,适合多个平台的数据共享,具有较好的兼容性。
2.责任清单(评分项6)
编制流域责任清单,对流域范围内重点污染源提供合理化建议。
3.巡查记录(评分项7)
巡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巡查人次、点位数,巡河一览表。单个点位需汇总点位名称、定位、点位概况照片(2张以上)、点位监测报告、点位概况文字描述。
4.监测报告(评分项8)
提交由具备CMA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一份以及相关原始记录和现场资料。
5.以上资料包括工作要求部分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评分项9)
(七)项目进度要求
1.排查工作。在2023年10月31日前对辖区全流域进行排查梳理,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溯源整治工作。(评分项10)
2.溯源工作。在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放口的溯源工作,并整理溯源记录的污染信息、照片、图片等资料,并汇总,形成溯源档案。(评分项11)
3.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根据溯源档案及辖区流域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污水主要污染物特点,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并整理汇总资料,完成报告。(评分项12)
4.建立排污口管家制度。在排查、溯源及污水治理等工作及建立有效规范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排污口管家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定期巡查、记录,及时观测水体变化信息,为后续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评分项13)
(八)其他事项
1.入河排污口系统需内网系统操作,中标人应自备电脑、打印机等所有项目所需办公用具。具体录入办公地点由采购人提供。(评分项14)
2.项目实施中所有工作内容需提交相关带CMA证书的监测报告。(评分项15)
3.本项目合同有效期为3年。(评分项16)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验收合格后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完成排查、溯源工作、两轮检测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00% 2、服务期满,完成剩余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7 |
★ |
其他 |
服务期15个月 |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8、违约责任:
8.1中标人未按约定时间及时提交合格编制文件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人需赔偿采购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8.2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及编制文件不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服务标准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中标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违约通知起7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