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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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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190000727605 发布时间:2023-08-19 文档页数:73页 所需下载券:10
贵州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调查评估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1.1背景

饮水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 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为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家对重要饮用水水 源地实行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水利部先后分期分批公布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并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重点从水源工程、供水水质水量、日常管理 等方面推动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 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政策文件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出相关的要求。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的重要论述选编

  •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 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 加强需求管理,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力作为刚性约束,贯彻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
  • 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中国共产党二十大报告)。
  • 要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

(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 主要要求,到 2015 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 6350 亿 m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0 年下降 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3 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60%以上。到 2020 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 6700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 65m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重要(区划的 60%)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完善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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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 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备用水源。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

  • 主要指标:到 2020 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 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 70%左右。京津翼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 2030 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 75%以上,城市建成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 95%左右。

(四)《“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发改地区〔2021〕1933 号) 规划目标:到 2025 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城市生活污水

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 70%以上,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劣 V 类水体基本消除,有效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 93%。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加大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防控力度,提高蓝藻水华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

2号)

明确要求贵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有效解决长期困扰贵州发展的工程性缺水难题”;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人口分散区域重点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作为水利部贯彻落实新国发 2 号文件对应配套措施,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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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实现水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规计〔2022〕116 号)指出,要围绕“四新”“四化”“四区一高地”全新战略定位,聚力统筹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减灾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要“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 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工作”。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11 日)

  • 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七)《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

〔2018〕39 号)

文件要求:从现在到 2020,年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障水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十三五水利改革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防汛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建设,建成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水安全保障体系。

在以上相关文件中都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重要性,同时,对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方向做出指示。在此背景下,水利部下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办资源函

〔2018〕204 号)、《水资源司关于健全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

(资源保函〔2017〕16 号)、《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水资源〔2016〕462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 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 号)等,充分体现了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八)《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 年修订版)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管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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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地水量、水质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健全管理体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第二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对不具备条件建设备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九)《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黔府发〔2018〕29 号)

《办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办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十)《贵州省“十四五”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黔环水〔2022〕1 号) 规划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及县级饮用水水

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比例维持 100%,乡镇及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比例由 53%提高至 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市及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 100%,到 2025 年,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 95%以上。

(十一)《贵州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黔府函〔2022〕22 号)

主要目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 100%。

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巩固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成效,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保护区整治,进一步提高水源地保护区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建立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善全省各级水源保护区矢量数据,构建贵州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张图”。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以中心城市及水源环境风险事件高发地区为重点,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源名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农村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开展乡镇级水源水质常规监测,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综上,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对健全水源地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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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研究等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2技术要求

1.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3)《城市供水条例》(2018 年 3 月)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年 12 月)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7)《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3.其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   015〕17 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11 日)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办资源函〔2018〕204 号)

(6)《水资源司关于健全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资源保函〔2017〕16 号)

(7)《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水资源〔2016〕462 号)

(8)《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 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 号)

(9)《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管〔2022〕364 号)

(10)《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2015 年 4 月)

1.1 评估内容

1.3.1 评估内容

贵州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水源地为《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管〔2022〕364 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 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 号)公布的 19 个贵州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具体见下表 1-1:

表 1-1 贵州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所属流域

水源地类型

供水城市

1

松柏山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贵阳市

2

贵阳市花溪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贵阳市

3

三江水库、沙老河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贵阳市

4

贵阳市汪家大井水源地

长江流域

河道

贵阳市

5

鱼洞峡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贵阳市

6

百花湖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贵阳市

7

红枫湖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贵阳市

8

阿勒河(双桥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六盘水市

9

玉舍水库水源地

珠江流域

水库

六盘水市

10

红岩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遵义市

11

海龙水库(喇叭河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遵义市

12

水泊渡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遵义市

13

仁怀市赤水河水仙寨水源地

长江流域

河道

遵义市

14

夜郎湖(普定)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安顺市

15

倒天河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毕节市

16

铜仁市鹭鸶岩水源地

长江流域

河道

铜仁市

17

里禾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黔东南

18

茶园水库水源地

长江流域

水库

黔南州

19

兴西湖水库水源地

珠江流域

水库

黔西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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