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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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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240000735464 发布时间:2023-08-24 文档页数:49页 所需下载券:10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需采购一家公司为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提供人力资源综合管理服务。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的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考核机制与奖惩体系,组织员工纪律、监督员工出勤、执行员工考核和落实奖惩结果。

2.中标人与劳务服务人员确立劳动关系后,须负责处理劳务服务人员的录用、解聘、离职和退休等相关手续;负责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和处理相关生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务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纠纷。

3.中标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劳务服务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中标人对符合工伤认定的劳务服务人员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手续,办理工伤伤残待遇。

三、岗位增减要求

1.采购人因业务发展需求变化有权增减所设的岗位数量,具体执行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2.在服务期间,采购人有权根据案件对工作业务的需要,要求中标人对岗位人员进行增补或调配,并有权要求中标人对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3.在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因为请休假、调走、辞职或被中标人辞退等原因导致人员不足以匹配工作需要的,中标人应在7天内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由于人员不足导致工作滞后或其它重大不良反映且情节严重的,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四、劳务服务人员要求

(一)中标人须按采购人需求向采购人提供劳务服务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劳务服务人员应要求具备如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残疾,并在入职时经双方审查。

(2)具备采购人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要求、工作岗位资格,能按照采购人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进行作业。

(3)忠于职守、文明礼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纪律性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无犯罪记录。

2.中标人须优先考虑已从采购人离职的人员,并承接和认可该类劳务服务人员在采购人工作时的工龄。

3.中标人提供的劳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该人员即刻离开工作岗位,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可要求中标人重新提供相应的人员:

(1)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的;

(2)违反采购人内部规章制度的;

(3)劳务服务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聘用前有违法违纪或犯罪事实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采购人有权对劳务服务人员招聘的数量、名单、素质要求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其他具体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向中标人提出。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增加、减少或更换劳务服务人员的要求。

五、培训要求

中标人有义务做好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基础培训

中标人对劳务服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后达到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基本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服务意识养成训练,与服务项目相关的业务、仪容仪表、言谈举止、微笑服务的训练等,需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等。

2.业务培训

中标人有义务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加强服务水平的改善与提升。培训内容包括: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改善的问题。对有必要集中学习的事项、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安排不定期的培训,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

3.培训上岗

劳务服务人员均需培训合格,具备相应岗位业务技能后方可正式上岗。

六、驻点要求

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在采购人单位设立驻点,办公用品由中标人自备,办公场所由采购人免费提供;中标人提供的派驻人员不应少于1人,派驻人数与劳务服务人员人数比例应不低于1:200,派驻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中标人自行负担。

七、薪资发放要求

1.劳务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薪酬结构由采购人决定,并支付专项资金给中标人。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的薪酬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向劳务服务人员支付工资报酬,并随采购人的工资调整而调整待遇。

2.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劳务服务人员缴纳、缴足符合国家、省、市等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中标人每月15号前进行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供银行支付的工资清单(如发现金的交签收表)及社保、公积金相关凭证予采购人存档。

4.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中标人的专项资金,须100%用于支付劳务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不得克扣、迟发人员薪酬,不得挪作他用。

5.工资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可适当调整上述时间。

八、保密要求

1.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项目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采购人案件信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服务完成或劳务服务人员离职后,应返还采购人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不得存留复制品。

3.中标人应与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劳务服务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约束其履行保密义务,并提交一份采购人备案。

九、考核标准与要求

1.由于中标人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未按照采购人规定的实际薪酬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每次罚款500元。

2.在服务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调动和辞退服务员工,出现上述情况的,每次罚款500元。 

 

采购包1(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有变化另行确定)。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按月支付: (1)月服务费用=实际到岗人员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中标单价。 (2)采购人每月5号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中标人提供劳务服务人员上个月的考勤和工资相关数据。中标人在收到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对,反馈结果给采购人。 (3)中标人每月10号前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请款流程,提供发票和相关请款材料。采购人于每月15号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中标人支付上月劳务服务人员的工资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如中标人提供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服务费按日计算。

验收要求

 1期:(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和中标人共同进行,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验收时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1.报价要求,★1.报价要求:本项目数量为预估值,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各投标人只针对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单位为:元/人/月)进行报价,不包含中标人所提供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加班费、工伤、疾病乃至死亡等费用、不包含本项目所需配置的工作服、设备、工具、器械、工具标识、制度资料、物料及办公用品等项目运营的一切费用及其税费。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单价最高限价222元/人/月,否则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项(按400人,36个月预估)

14,400.00

222.00

3,196,80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东莞市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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