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项目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预算
项目名称:涿鹿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330万元,本项目共分为3个标包:
1标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633900.00元。
2标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314100.00元。
3标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352000.00元。
为保障服务主体多元化及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三个标包均可报名投标,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包。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标包:东小庄镇、张家堡镇总服务面积1.29万亩
其中:全托管服务:1500亩,耕种:4400亩,防收:7000亩。
2标包:矾山镇、黑山寺乡总服务面积2.26万亩
其中:全托管服务7000亩,耕种10600亩,防收:5000亩。
3标包:大堡镇、保岱镇总服务面积2.74万亩
其中:全托管服务:4400亩,耕种:15000亩,防收:8000亩。
(一)项目补助作物品种及服务环节
1.补助作物品种。玉米在我县种植面积大,分布区域广,事关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涿鹿县项目补助作物品种确定为玉米,重点对玉米种植全托管和“耕”“种”“防”“收”单环节托管等关键环节进行补助。
2.服务环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对“耕、种、防(管)、收”4个环节进行补助。
3.实施区域及面积。实施区域拟定在6个乡镇,服务面积6.29万亩,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品种、补助环节及实施区域的适当调整。社会化服务地块不可与农业植保部门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开展的统防统治补助重合。
4.补助标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330万元,服务面积6.29万亩(折合绩效面积3.92万亩)。按照当地市场服务价格及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在测算绩效面积时,对部分环节托管服务需要将作业亩数按权重折合计算为绩效亩数,测算公式为:多环节托管服务绩效面积=“耕”环节作业面积×36%+“种”环节作业面积×27%+“防”环节作业面积×10%+“收”环节作业面积×27%。对全程托管服务,直接按托管服务亩数计算绩效面积,不进行折算。单个服务环节补助资金=作业面积×服务市场价格×补助比率。
5.补助对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面向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且服务主体面向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服务面积占比不低于60%,面向小农户的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50%,按照实际服务作业量进行补助。单个小农户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附件执行,资金直接补贴给服务组织,服务组织折算成本后少收取小农户作业服务费用。
1.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统一赋码注册登记、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征信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等;
(2)具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意愿,且社会信誉好,无不良社会影响;
(3)具有与支持环节中农作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匹配的农业、农机技术人员及机械;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纳入平台管理;
(5)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与项目的作业量而不误农时;
(6)具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经营及培训,办公区域内干净整洁,制度上墙,醒目位置悬挂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工作流程及服务承诺等;
(7)具有留存托管服务档案、收集各类信息及管理保存能力,所有留存档案必须在3年以上;
(8)为了提高作业精度和作业效率,服务组织要实现北斗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安装全覆盖,监测数据至少留存三年以上,确保作业轨迹随时可查。
(1)全产业链托管耕、种、防、收等环节,服务作业时效、质量、效果得到服务对象认可,满意度较高。
(2)全产业链托管耕、种、防、收等环节,服务作业时间、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并接受服务对象与质检员检验确认服务数量和质量。
县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服务组织为广大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关服务,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图表资料的填写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对服务主体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验收核查,核查方式可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
1.设立质检员。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业务主管科室并设立质检员开展质检验收,也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开展质检抽验,由第三方委派质检员,对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质检验收。
2.签订服务合同。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用户签订河北省推荐使用的制式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内容。
3.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4.服务作业核实。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与质检员三方检验确认服务数量和质量,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服务组织法人代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或经营主体代表、质检员三方签字(对经营主体是小农户的,可经小农户同意后,由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等代签),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作业单面积与北斗智能终端监测数据有出入时以最低值计量)。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验收核查,验收核查可以采取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将验收核查确认的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查验收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资料出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财政部门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注: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服务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三、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限价的投标无效。
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服务本身价、投标包含的配套服务报价、服务所涉及相关配套物资或设备租赁等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标准:合格,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5、资金结算:服务全部结束后,经采购人考核确认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6、中标后绩效评价与标准:
为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提升供应商管理水平,落实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和技术要求,制定《涿鹿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对项目的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本次政府采购服务周期较长,因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因素,可能会导致技术和服务要求发生变化,故《涿鹿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标准》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①考核对象
涿鹿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②考核范围及内容
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服务区域及服务内容。
考核标准
服务质量 |
分值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权重 |
20分 |
异常事件处理(意外、安全事件) |
意外事件、安全事件发生时 ,处理及时及处理事件的态度 |
处理事件不积极,推诿 、拖沓严重的,10分/次 |
20% |
|
30分 |
采购人满意度 |
是否遭到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
遭到举报和投诉的,处理态度强硬10分/次 |
30% |
|
30分 |
岗位责任制 |
设置岗位及到岗情况 |
未实质性到岗履行职责的,扣10分 |
30% |
|
20分 |
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评价 |
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对中标服务商满意情况评价 |
评价若有一条不满意的意见或投诉,扣2分 |
20% |
|
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付款100%款项,考核分值达到80-89分付款80%款项,分值不足80分不予付款。 |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粮油作物资金任务测算表(农业农村系统)
序号 |
作物名称 |
服务环节 |
具体服务内容 |
作业面积(万亩) |
按权重折合后绩效面积(万亩) |
服务市场价格(元/亩) |
补助比率(%) |
补助资金(万元) |
备注 |
代号 |
—— |
—— |
—— |
1 |
2 |
3 |
4 |
5 |
|
1 |
|
1.耕(36%权重) |
玉米耕地 |
3 |
1.08 |
80 |
30% |
72 |
|
2.种(27%权重) |
玉米播种 |
3 |
0.81 |
40 |
30% |
36 |
|
玉米 |
3.防(10%权重) |
玉米飞防 |
2 |
0.2 |
35 |
30% |
21 |
|
4.收(27%权重) |
玉米收割 |
2 |
0.54 |
120 |
30% |
72 |
|
||
耕种防收全程托管服务 |
1.29 |
—— |
—— |
129 |
|
||||
本品种小计 |
3.92 |
|
|
330 |
|
||||
全县小计 |
6.29 |
3.92 |
—— |
—— |
330 |
|
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有一项不响应的投标无效;所有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四、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4.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注:上述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如本项目涉及必须严格执行,如不涉及请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