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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及内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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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5210001368409 文档页数:84页 所需下载券:10
绩效及内控管理服务

采购需求

说明:

1.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

2.当采购项目涉及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

包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

 

实施地点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

 

事前绩效评估

 

1 项服务

 

100.00

采购人指定地点

对2024 年所有预算追加项目

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 2025 年预算申报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二、商务要求

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实施时间:2024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具体时间要求以采购人实际安排为准。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第六章合同相关规定。

3.包装和运输(如适用,须满足《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本项目不适用。

4.售后服务(质保期)(如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5.保险(如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三、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成本预算绩效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事前绩效评估等工作,拟聘用综合实力较强、熟悉财政、应急管理行业政策并承担过相关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下列工作。

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22〕217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为工作依据。

以上规范如有更新,以国家、地方、行业最新标准为准。在实施本项目期间除应遵循上述规范外,还应遵循未列出的其它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

2.1.1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负责对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执行中符合预算追加条件的新增项目和2025年全部预算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和资金评审工作。

2.1.2对2025年预算申报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所需资料进行指导。

2.1.3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2.1.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完善评估内容,协助采购人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2.2.1服务质量要求

(1)未经采购人许可,供应商不得擅自将业务转委托其他机构,供应商应明确本项目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项目执行期间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调换人员。

(2)现场、非现场工作由采购人协调、供应商具体组织进行。

(3)本采购工作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北京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4)供应商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并根据采购人的建议和要求加以改进。

(5)供应商负责协助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完成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6)供应商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保证报告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和真实。

(7)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8)供应商应遵守北京市财政局及采购人规定的纪律要求和工作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工作原则,不得自行变更标准;同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对提供的材料和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应保密,工作完成后应交采购人,不得自行处理。

(9)供应商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与本项目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或接受任何利益。

(10)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采购人认定供应商工作人员不按项目要求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供应商工作人员,直至终止服务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项目执行中,采购人有权随时对供应商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将视情况终止委托服务关系、扣减服务费用。①供应商缺乏承担约定业务能力的,②未经允许改变人员安排的,③有应查而未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者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未发表公正性审核意见的,④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声明的,⑤向项目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或接受项目单位利益的。

(11)在项目执行中,供应商不得无故单方终止委托服务关系。

2.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3.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2.3.2具体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①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③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4.1供应商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定额规定、取费标准、计价规范等资料,严格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程序工作,确保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公正准确。

2.4.2项目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完成事前绩效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人员具有从事同类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的工作经验。

2.4.3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结束后,向采购人及时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同时应完整返还项目资料,不得遗失,不得在供应商处滞留,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5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2.5.1制定具体工作内容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本章第三部分服务内容及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内容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认识清晰。

2.5.2进度保障组织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本章第三部分第四条要求配备人员,按照本章第三部分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进度保障组织方案,通过优化组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保障等多种手段,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5.3质量保证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第三部分服务质量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保证解决方案,通过制度、辅助措施等手段,确保各项服务能保质保量完成。

2.5.4保密措施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按照本章第三部分保密要求,制定保密措施解决方案,确保项目团队对项目执行中所获知信息保密。

2.5.5应急处置措施解决方案

功能、应用场景、目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具备签订并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要求,且能够针对各类紧急、突发情况提供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情况,确保按期履行合同。不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标准或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修改,并重新提交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验收。

3.履约验收方案

3.1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

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及供应商提交的评估成果进行验收,供应商完成事前绩效评估服务各阶段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人提出验

收申请,验收采用召开验收会具体研究的方式完成,验收时间2024年11月底前。

3.2履约验收程序:

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供应商已交付工作成果。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在10日内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返工或调整,并重新提交采购人验收。供应商因此未能按时交付或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采购人验收的,应按项目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3验收内容及标准:

供应商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北京市财政局2024年最新标准和要求《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1〕1837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22〕217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为工作依据文件规定和要求,出具以下成果: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资金评审报告。

4.人员要求

供应商需设立专门的项目工作组,根据需要配备项目经理和专业工作人员,项目经理须具有2年以上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经验,具备经济、会计、审计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类似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职务。

专业工作人员在3名以上,具备经济、会计、审计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经验。

项目经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完成市级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的专业胜任能力,须具有从事同类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的工作经验。

5.保密/知识产权要求

本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中标人不得对本次项目所形成的资料及文件擅自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扩散,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中标人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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