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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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240000162768 文档页数:69页 所需下载券:10
茂名市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用户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四家保险机构为本项目中标单位。

二、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

在茂名市内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业务。承保周期: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

2、总体要求

2.1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

2.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费基础上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限额、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教育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

2.3对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制定校方责任保险方案,在不设定免赔额的前提下,每人每年赔偿限额 30 万元,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 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150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0 万元。制定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 15 万元,每所学校(幼儿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 200 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 2 万元。(所有中标的承保公司必须执行统一的赔付标准)

2.4 将 2021 至 2024 学年(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划分为四个区域,并由四家中标单位分别承保。本次项目分为四个标段:标段一(高州市、高新区);标段二(化州市、茂南区);标段三(电白区、滨海新区);标段四(信宜市、市直学校),即每名中标企业经营一标段,合同期限 3 年。标段的选择:按中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按排序名次先后依次对其所承保的标段进行选择,名次靠前的中标人可获得优先选择权;分数相同的中标公司,抽签决定。

2.5保费标准、来源和缴纳方式:

2.5.1保费标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每生每年 5 元,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 3 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每生每年 7 元,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 3 元。

2.5.2保费来源。茂名市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的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费在“两个附加”中支出;各区、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的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费在“两个附加”或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幼儿)的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责任险的保费,由学校自筹资金,不得向学生(幼儿)收取保险费。

2.5.3缴纳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的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支付承保公司;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幼儿)的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责任险的保费,由学校支付给承保公司。

2.6合同签订

2.6.1由茂名市教育局与中标公司签订茂名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合同书。

2.6.2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与中标公司签订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合同和理赔细则合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业务合同和理赔细则合同,签订的合同需送茂名市教育局备案。茂名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由茂名市教育局与承保公司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合同和理赔细则合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业务合同和理赔细则合同。按照上述合同规定,承保公司履行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工作。

2.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承保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茂名市教育局审核。对考核不及格者限期整改,若不能及时改进的,提请茂名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下学年度承保时,视情调整其承保份额。

2.8本项目实行全市的“五个统一”(统一承保公司、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支付渠道、统一责任限额、统一服务承诺),由茂名市教育局管理。

3、基本服务要求:

3.1承保及保全服务要求:

3.1.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政府财政拨款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承保工作(以校为单位登记造册,以区、县级市为单位进行统一承保),保费集中统一划转至对口承保的保险公司的保费专用账户。

3.1.2承保公司专门队伍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有提高学生风险防范和安全教育活动计划。经市统一公开招标产生的茂名市校方责任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按照保险行业规定,将校方责任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总保费的业务费用,用于使用业务熟悉、专业性能强的服务团队或人员,积极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科学有序地做好校园风险事故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损失转移等工作,最大限度维护投保人(学校)利益,及时、快捷、公平开展理赔服务,为学校风险转移作好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市场化运作。组建的茂名市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服务团队工作人员要经茂名市教育局认可;承保公司与茂名市教育局认可的服务团队工作人员签定相关的服务协议,并按照保险行业惯例支付服务费用。

3.1.3自收到投保材料后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险责任从 2021 年 9 月 1 日零时开始。

3.1.4投保人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和发票。对于公办学校的人员变动,保险公司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费;对于其他学校人员变动,保险公司仅对人员增加超过 5%的部分收取保费,对人员减少的部分不再退还保费。

3.2理赔服务要求:

3.2.1投标人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3.2.2投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投标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茂名市教育局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3.2.3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小案(赔付金额 3000 元以内)1 个工作日、中案(赔付金额 3000 元至 2 万元)3 个工作日、大案(赔付金额 2 万元至 10 万元)10 个工作日内,重大案件(赔付金额 10 万元以上)15 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否则每超过

1 个工作日,投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 3%缴纳违约金,支付给客户。

3.3其他服务项目

3.3.1承保公司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安全培训。

3.3.2承保公司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

3.3.3定期向茂名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管理建议方案。

4、特色服务要求

为了能够体现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服务于茂名市教育行业的特点,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茂名市教育行业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4.1法律援助服务

4.1.1投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服务。

4.1.2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产生纠纷时,投标人应指派执业律师负责协调,并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若教育部门或学校自行聘请律师,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和认可调解及判决结果。

4.2人性化赔付

4.2.1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性。

4.2.2投标人建有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

4.3简易定责服务: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 应当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

4.4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承保公司应当协助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承保公司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承保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 50%,用以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尽快平息纠纷。

 

三、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注册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1.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1.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1.10学校教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11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1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以及学生在校内和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2、扩展保险责任

2.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雷击、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2.2恐怖袭击或校园内暴力犯罪事件;

2.3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出现可能面临危险的情况,但学校没有采取足够的相应措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2.4学生在校或集体活动期间因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猝死或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 但给予的道义性补偿;

2.5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3、关于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

涉及校方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特需费用、整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用具费、残疾等级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具体释义如下:

3.1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外伤的器具费等费用。有必要外购药品的,需医院开具相关处方或说明。

3.2特需费用:挂号、检查、手术、住院等过程中发生的特需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3.3整形费用:对外伤及疤痕进行修复的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3.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于支付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伙食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每天伙食补助金额。

3.5营养费:以医生处方为准,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的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

3.6监护人误工费:误工费指单一监护人因照顾学生而遭受的误工损失。误工时间依据医院开具的正式假条、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监护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进行认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月薪收入等于或少于 2000 元,以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为准,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按 2000 元支付。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 2000 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

3.7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可赔偿护理费。监护人自行护理的,只予以赔付误工费,若申请赔偿护理费需提供护理费专门发票。

3.8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过桥费等,以发票上具体乘车时间经与就诊当日相关票据核对时间后,报销就诊当日的交通费用。

3.9伤残用具费:包括因外伤(如骨折)和残疾需要购买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

3.10残疾等级鉴定费: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

3.11残疾生活补助费: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限额×残疾等级对应比例。

3.12丧葬费:包括尸检费、火化费及其他安葬费用。

3.13死亡补偿费:按照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死亡补偿费=赔偿限额×责任比例。

4、关于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

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因下列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亡,学校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承保公司根据无责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条款负责赔偿:

4.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4.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4.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案件。

4.4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具体释义如下:

4.5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外伤的器具费等费用。有必要外购药品的,需医院开具相关处方或说明。

4.6特需费用:挂号、检查、手术、住院等过程中发生的特需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4.7整形费用:对外伤及疤痕进行修复的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4.8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于支付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伙食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每天伙食补助金额。

4.9营养费:以医生处方为准,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的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

4.10监护人误工费:误工费指单一监护人因照顾学生而遭受的误工损失。误工时间依据医院开具的正式假条、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监护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进行认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月薪收入等于或少于 2000 元,以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为准,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按 2000 元支付。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 2000 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

4.11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可赔偿护理费。监护人自行护理的,只予以赔付误工费,若申请赔偿护理费需提供护理费专门发票。

4.12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过桥费等,以发票上具体乘车时间经与就诊当日相关票据核对时间后,报销就诊当日的交通费用。

4.13伤残用具费:包括因外伤(如骨折)和残疾需要购买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

4.14残疾等级鉴定费: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

4.15残疾生活补助费: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限额×残疾等级对应比例。

4.16丧葬费:包括尸检费、火化费及其他安葬费用。

4.17死亡补偿费:按照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死亡补偿费=赔偿限额×责任比例。

4.18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释义如下:

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人身伤亡: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学生身体的死亡或伤残。

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 3 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 11 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到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以上。

每人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每人最高赔偿金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因同一致害原因导致多人人身损害后果。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该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

累计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若发生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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