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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交警大队 2024-2026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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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6180001421988 发布时间:2024-06-18 文档页数:67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交警大队 2024-2026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类别:其他道路运输服务(C15029900)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一)采购内容

确定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该服务是指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暨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下称“番禺交警大队”)管辖道路范围内的各类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包括:交通违法车辆、事故车辆的拖吊,交通高峰时段、警保卫或重大活动期间、交通整治、突发事件处置的备勤,道路上妨碍交通的车辆或障碍物的清理,车辆因证据保存转换停车场(以下简称“转场”)以及其他涉及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以下简称“拖吊作业”)。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服务方案(包括运营管理目标,运营管理标准、运营组织架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及突发事件预案(包括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预案、重大敏感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预案如协助采购人对重大敏感交通事故现场伤员、死者临时围蔽、转移)等内容。

(二)服务范围

本项目服务范围为番禺交警大队下属12个中队,各中队划分如下:

区域

服务中队

备注

番禺区

交警一中队

1、供应商必须同时服务番禺区内12个中队。

2、各中队服务范围以各中队辖区为准,中队辖区出现调整的,服务范围以调整后的新辖区为准,如出现其变化则由采购人确定服务范围。

3、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警二中队

交警三中队

交警四中队

交警五中队

交警六中队

交警七中队

交警八中队

交警九中队

机动中队

事故中队

内勤中队

具体辖区要求详见附件-辖区。

(三)预算及服务期

 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1600万元(即每年800万元,合同期2年)。包含如下内容: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服务期内拖吊违法及事故车辆计费按拖吊数量与拖吊单价进行结算。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共24个月。服务期合同到期或总额预算金额用完时服务合同终止。

二、服务要求

(一)一般服务要求

1.车辆数量要求

(1)车辆总数为48辆,各中队数量不同,具体分配如下表:

表2:投入车辆数量要求表

序号

车型

1中队

2中队

3中队

4中队

5中队

6中队

7中队

8中队

9中队

机动事故

1

50吨重型专项作业车(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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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25吨重型专项作业车(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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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3

25吨重型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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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4

10吨以上大中型专项作业车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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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

\

1

5

5吨以上中型专项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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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6

3吨中型专项作业车(拖车或平板)

4

3

3

3

1

2

2

1

1

3

7

5吨以上大型货车

3

1

2

2

1

2

1

1

1

1

小计

8

4

5

6

2

4

4

2

2

11

合计

48

注:货车主要用来运送暂扣的电动车、摩托车、残疾人车等。

(2)中标人必须承诺按服务中队及中队需投入的数量要求提供足够的车辆(车辆允许租赁),以满足采购人的拖吊车要求。自有车辆不能满足该中队要求投入的数量、需租赁的,中标人须承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采购人提交拖吊车服务合同生效起期限为2年的车辆租赁合同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服务期内,因车辆报废、更新等原因,经采购人批准(需书面报备),可以更换车辆(吨位不得小于原车辆)。

2.车辆状况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车辆应在年审有效期内,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提供报废、非法车辆参与拖吊作业,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包括枕木、消防器材、扫把、簸箕、木屑、铁铲、拖车绳、裹尸袋、扳手、简易担架、毛毯、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磅秤、千斤顶、1000万像素以上具夜间拍摄和摄录功能的相机等)及通讯工具。另大中型专项作业车(含)以上车型还需增配:过风喉、消防器材、破拆工具等设备,以确保拖吊能力与通信畅通。

(2)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保险理赔金额不少于3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3)中标人提供的拯救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接入采购人相关管理系统要求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内需委托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并于项目实施前提供相应维护合同或协议),同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定位数据须提供给采购人,并至少保存至合同服务期结束后六个月。

(4)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必须配备三个摄像头,满足日间、夜晚的记录要求,能清晰摄录从采购人将暂扣车辆移交给中标人起至中标人将暂扣车辆拖移至采购人指定停车场并移交完毕的整个过程,具体安装要求由采购人指定,摄录数据至少保存至合同服务期结束后六个月。

(5)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喷涂中标人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如车辆属租赁的,中标人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标示出中标人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6)服务期内,中标人投入的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时到场服务的情况下,中标人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替代服务,并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

(7)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应具备拖吊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新能源车(含电动公交车等特种车辆)等车辆的能力,到达现场拖吊作业的车辆必须能够承担并完成采购人指定的拖吊任务。

3.作业人员要求

(1)中标人作业人员须持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或者具备交通拖吊作业工作经验。

(2)中标人应加强作业人员交通拖吊操作技能的培训。

(3)中标人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保密教育,应与每一个作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4)实施拖吊作业的每辆车,应按采购人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熟悉业务的作业人员(如参与交通整治时,如甲方要求每台作业车辆配备两名或以上熟悉业务作业人员的,中标人应予以满足),统一着装,按规范流程操作,听从交警的指挥。

(5)作业人员应报采购人备案,中标人不得派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采购人认定不允许进入本项目的人员。

(6)所配备的作业人员数量须满足不少于48人。

4.台账资料保管要求

中标人应做好各类台账资料的保管(拖吊作业单、暂扣车辆登记明细表、卫星定位轨迹等),以备核查,并至少保管至合同服务期结束后六个月。

(二)拖吊车辆服务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

中标人须全天候提供的各项拖吊服务。中标人接到采购人发出的拖吊指令后计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作业,如属警保卫或整治等提前约定的,超时从约定到达时间起计,到达现场时间要求如下表。

表3:到达现场时间要求表

时段

重点城区

一般城区

备注

8时-19时

20分钟内

25分钟内

“重点城区”指番禺区内属于交警一、三、四、八、九中队管理辖区;

大型拖吊车辆(20吨以上大型专项作业车及吊车)规定到达现场时间为40分钟内。

19时-8时(夜间)

25分钟内

30分钟内

2.现场作业要求

(1)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拖吊车作业规范实施作业,包括对被拖吊车辆的检查和清点、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统一印刷的拖车作业单,以及按规范流程进行作业等;

(2)中标人作业人员应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拖吊交通违法车辆的规定,规范作业,不得影响交通秩序、损坏市政设施等;

(3)中标人实施拖吊作业时,必须有交通警察在场并取得委托,拖车作业单应由在场民警签名确认。中标人应将被拖吊车辆的停放地点及联系方式等,通过文字标示或者其它方式告知当事人。

(4)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处置被拖吊车辆的随车物品。未经采购人或当事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开被拖吊车辆的车门、玻璃窗户、发动机盖、车尾箱及油箱盖等。

(5)一般事故应在到场后30分钟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复杂现场在60分钟内清理完毕,时间从现场交警授权拖吊起计,至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交通。经现场民警或中队电台同意,清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6)服务期内中标人发生的各种事故:包括治安、交通、防火等安全案件及劳资纠纷事件等,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物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标人人员疏忽,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以上情况中标人应立即通知采购方,协同处理。

3.跨区域服务要求

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跨服务区域的各类拖吊服务,如集中整治、车场转移等,须按采购人要求的车型、人员配备及装备出发。

4.拖吊车辆入停车场的要求

中标人应在暂扣车辆规定时间内(原则上4小时内),按规定路线将涉车辆拖吊至采购人指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与停车场做好交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拖吊进场的,报中队电台登记处理。因中标人违反拖吊车作业规范,导致车辆(含随车物品)进场时与扣留时登记的实际状态不符的,停车场可以拒绝接收车辆,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5.需称重车辆拖吊的要求

如现场民警要求将涉案车辆拖移至称重点或治超点进行称重的,中标人应予以满足,并在完成称重后,再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如仅拖至治超点称重,按一次拖吊作业计费,如再将该涉案货车拖至治超点以外的指定停车场,则共按两次拖吊作业付费。

6.拖吊特殊车辆的要求

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如超百吨的大型车辆)需要拖吊,供应商应积极协调具有处理能力的车辆进行处置。

7.处置重特大敏感事件的要求

在采购人指令的重特大敏感事件中,中标人要协助对尸体、伤病员的临时转移,确保快速控制清理现场,有效控制负面影响。

(三)交通保障备勤服务要求

1.交通保障备勤指常态化交通高峰时段备勤、交通整治备勤、各项警保卫及大型群体性活动应急备勤,以及按采购人要求的巡逻服务。

2.在警保卫工作中,中标人必须严守秘密。如中标人泄密的,采购人将同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中标人对于采购人下达的指令要按时、按质完成,对于可能影响拖吊作业完成的情况要及时向采购人反映。

4.警保卫工作备勤、交通整治备勤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备勤的拯救车必须在采购人发出收勤指令后方可撤离。

5.中标人应优先确保备勤服务,经采购人同意,可以调配提供其他服务的拯救车参与备勤工作。

6.如备勤拯救车在待命期间执行采购人其他指令的,原则上中标人须提供其他相同功能的拯救车于20分钟内到达原车备勤点待命。

(四)其他清障服务的要求

1.“其他清障”指对道路上妨碍交通的车辆或障碍物的清理(如将妨碍警卫路线的违停车辆拖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紧急情况下对路面余泥、杂物以及油污等的清理等),或从事采购人指定的其他涉及交通管理的工作。

2.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的车型、人员配备及装备出车,并准时到达现场完成作业。

(五)关于空驶的要求

1.空驶是指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拖吊指令,后因客观原因采购人取消拖吊指令。

2.空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采购人发出拖吊指令,后采购人取消拖吊指令,采购人中队电台有原始的登记记录;二是拖车公司能提供相应的定位轨迹证明根据采购人该次指令已出动拖车并已行驶3公里(含3公里)以上。

(六)关于应用系统监管拖吊车的要求

如果采购人开发出相关的拖吊车一体化监管平台,中标人必须配合使用,加强对本项目监管,按采购人要求配备相应的硬件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相关操作人员熟练使用系统,建立信息化系统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按采购人规定使用和管理。系统应用后,相关纸质台账的建立、保管要求以采购人新要求为准。

如果采购人没有开发监管平台,中标人需自建相关监管系统,版权归采购人所有,由中标人负责日常维护。

三、考评奖惩办法

(一)考评管理要求的说明

1.中标人在合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的责任,且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如出现重大违规事件(如违反作业规范造成较大责任事故以上),采购人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3.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按考评结果支付服务费用;考评表评分按百分制,每一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当月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4.中标人服务费支付比例和月度考核情况挂钩:

(1)当月总评<60分的,视为不合格,当月服务费不予支付并从合同后续服务费结算中扣减10万元,如无法从合同后续服务费结算中扣减则从履约保函的保证金中扣减,且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当月总评60分或60分以上的,按总评分数支付相同比例的服务费。例如当月得分为85.2分的,则按85.2%支付当月服务费,依此类推;

(3)当月总评100分或100分以上的,按100%支付当月服务费;

(二)扣分标准

1.中标人提供拖吊作业服务时,如违反《拖吊车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书》及《拖吊车服务合同》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下述单列出的扣分标准除外),每次扣1分。

2.中标人在拖吊作业中发生重大失误或违规事件并被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每次扣10分;被当事人起诉的,扣20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30分。本扣分条款与其他扣分条款可累加。

3.中标人提供拖吊作业服务时,到达现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超时的时长扣分,具体标准如下表:

表4:到达现场超时扣分标准

超时时长

未造成明显影响的

造成明显影响的

超时<20分钟

警告

5分/次

20分钟≤超时<40分钟

0.5分/次

6分/次

40分钟≤超时<1小时

1分/次

8分/次

1小时≤超时

2分/次

10分/次

注:“造成明显影响”是指:(1)造成重点城区主干道堵塞300米以上;(2)造成快速路堵塞1公里以上;(3)在重要保卫中发生;(4)导致同一警情出现5宗以上。如由于事故、严重堵塞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准时到达现场的,经发出指令的采购人出具书面说明,可免予扣分。

4.中标人接到采购人服务指令后,拒不提供服务或拖延服务时间的(无正当理由在接到指令10分钟内未派车或1小时内未到达现场),每次扣5分。

5.中标人实施拖吊作业没有按规范流程操作的,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进场,或未立刻服从现场交警指示的,每次扣2分,造成损失的每次扣5分;重特大敏感事件中,未及时按现场交警指示协助对尸体、伤病员的临时转移的每次扣10分。

6.中标人盗窃或置换被拖吊车辆零配件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20分;数量或金额较大的(如盗窃或置换整车、一次盗窃或置换电池10个以上、盗窃车上物品估计价值超过1万元的),每次扣30分,同时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7.因中标人原因造成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零部件遗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每次扣10分,并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8.中标人私自使用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5分。

9.中标人涉嫌违规收费的,视情况每次扣10-30分。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投诉并经调查确认中标人索要超标拖吊车费的,每次扣10分。

已产生违规收费事实的:(1)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违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每次扣10分;(2)超标准收取拖吊车费及清理费的,每次扣10分;(3)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每次扣15分;(4)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每次扣10分;当事人起诉的,扣20分;(5)被网络、报纸以及电视等媒介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30分。

10.如由拖车作业员填写拖车作业单且出现填写错漏的:(1)经采购人检查发现的,拖吊该辆车的该次服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每张扣1分;(2)填写错漏且被拖吊车辆出现财物被盗窃或置换的,认定为拖车作业员主观故意,每宗扣10分。

11.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拖吊作业的:(1)在一般工作或保卫工作中,每次扣5分;(2)造成重大堵塞(市区主干道堵塞300米以上,快速路堵塞1公里以上)的,每次扣10分;(3)在高级别警保卫(二级警卫及以上)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堵塞的(50米以上或影响车队快速通过),每次扣15分;(4)造成警卫车队无法正常通过的,每次扣30分。

12.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或采购人要求投入相应人力或拯救车的,缺少作业人员每人次扣0.5分、缺少拯救车(或车型不符)每辆次扣1分并限期改正;不按采购人要求实施整改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至整改至符合采购人要求止;如对采购人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5分。

13.中标人不按采购人要求使用拯救车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的,或不按要求保存相关数据的,每次扣5分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至整改至符合采购人要求为止。

14.中标人未按采购人要求备勤的(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车型、人员配备备勤和自行收勤),每次扣2分;备勤车辆在接到指令后10分钟之内未开动的,每次扣2分;如造成采购人工作失误的,每次扣5分;在高级别警保卫(二级警卫及以上)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每次扣10分。

15.中标人将合同内的拯救车从事社会服务的,每次扣2分;将备勤拯救车擅自挪作他用的,每次扣5分。

16.中标人不按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0.2分;中标人项目结算资料出现2处及2处以上错误的,每增加1处扣0.2分。

17.中标人不按采购人要求派车(例如要求派大型拯救车而派小型拯救车、重特大敏感事件要求带毛毯、简易担架、裹尸袋等物品未带)或车辆状况不正常(不能正常作业、无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等)的,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5分。

18.中标人故意提供虚假报账材料的,每次扣20分,并限期整改,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限期退还多余费用。

19.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每次扣20分。

20.中标人在警保卫工作中,发生泄密行为的,每次扣20分。

21.中标人不按采购人要求使用相关管理系统的,每次扣2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维护恢复使用超过1天的,每超1天扣1分。

22.对于以上中标人的过错行为,扣分可累加,无扣分次数及扣分总额的上限。

(三)奖分办法

1.中标人发现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或障碍物并及时上报且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每宗奖励1分。

2.中标人作业及时、服务好或效果佳,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每宗奖励5分。

3.每月奖分5分封顶。奖分加至月度总评超过100分时,服务费按100%支付。

(四)整改落实要求

根据存在问题,采购人对中标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采购人。

(五)形成结算依据

采购人每月制作月度考评总表,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六)供应商社会责任与合规要求

中标供应商应确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如有违反,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四、履约保函

项目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采购包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采购包合同价的5%,履约保证金以不可撤销、无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该银行履约保函须为注册在中国、营业地在广州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有效期至项目质保期满之日起30天后自动失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采购人有权没收银行履约保函中的履约保证金:1、有明显证据证明中标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2、中标人有明显过错致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五、计费方式与支付程序

(一)拖吊车辆的计费

1.交通违法车辆和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含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在内,不再另外支付),属于本项目采购支付范围。由采购人按拖吊数量与拖吊单价进行结算,由财政负责支付,中标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拖吊其他事故车辆(指除因采购人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以外的事故车辆)及故障车辆计费,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支付范围。

(1)拖吊其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由中标人自行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费用。中标人应合理报价,公平交易,不得假借交警部门名义,强迫或诱使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价格购买拖吊服务。

(2)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如该类车辆妨碍交通的,且当事人拒不配合、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中标人应根据现场交警指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中标人应当将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交由当事人接收、保管。

(3)如不妨碍交通,当事人可自行联系其他拯救途径,中标人不得强行拖移该车辆。

(二)交通保障服务计费

1.交通保障服务按小时计算,以拖车按采购人要求到达指定地点为开始时间,以收到采购人通知结束指令为止。具体以中标人中标单价及经采购人审核确定的服务时间进行核算。

2.在提供交通保障服务期间,备勤拯救车接采购人指令调离岗位实施拖吊作业的,其备勤费用的计算须减去不在备勤岗位的时间,不得重复计算费用。实施的拖吊作业另行计费。

(三)其他清障服务计费

其他清障服务费用按车次计算支付,具体以中标人中标单价及经采购人审核确定的服务次数进行核算。

(四)空驶计费

每一宗空驶费用结算均需提供对应的采购人中队电台原始登记台账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轨迹作为依据。

车辆转场计费

 车辆转场费用按照具体情况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计费。

(六)其他产生费用的计费

除合同中规定的拖吊作业服务费用外,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人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中标人自行购置拖吊作业所需的各种设备,以及负责人工费用和各项开支。

(七)支付程序

1、实际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支付一次。

2、供应商于每月10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上月服务明细清单(包括车辆拖吊服务汇总、其他服务汇总),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清单完成审核。

3、每月的服务清单经双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并将上月的服务汇总资料及等额的服务发票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接到供应商递交的支付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月服务的财政支付手续。

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续的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向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付款的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履约。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验收要求

服务完成后,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验收依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中标人配合进行,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服务或产品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同时符合本次采购约定的服务要求。

七、报价要求

投标人报价必须综合考虑各片区实际拖车距离。报价包含拯救车的油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含高速公路过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只报一个下浮率,同时用于拖吊车辆、交通保障服务、其他清障和空驶4个类别,下浮率报价范围:0%≤下浮率<100%。)

(一)拖吊作业服务报价

拖吊各类型车辆、交通保障服务、其他清障作业、空驶的服务基准价如下(单位:元/辆):

表5:拖吊作业基准价明细表(单位:元)

序号

服务类别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拖车基准价)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的事故车辆(拖车基准价)

吊车基准价

服务费

1

无动力装置的二轮车(包括自行车、手推车、手拖车、平板车、大板车、无电池的电动车等)

14

14

 

对各拖吊的车型报出统一的下浮率,下浮率报价范围:0%≤下浮率<100%。

2

有动力装置的二轮车

60

60

 

3

三轮车(包括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黄包车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120

120

 

4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含四轮)以上载人电瓶车

360

410

720

5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450

500

1120

6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540

590

1440

7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630

680

2000

8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720

770

2400

9

35吨以上货车

810

860

3200

10

交通保障服务

¥60元/小时·台

 

11

其他清障工作

¥180元/次

12

空驶

¥90元/台

说明:

1.采购人对拖吊交通违法车辆、拖吊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拖吊事故车辆、交通保障服务、其他清障工作、空驶报出统一的下浮率,下浮率报价范围:0%≤下浮率<100%。

2.被拖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被拖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核定载质量进行分类结算。

3.对客车、货车以外无核定载质量的其它类型机动车,按行驶证(未注册登记按整车出厂合格证)核定的整备质量,参考货车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如依据该规则,仍无法归类计费档次,按照“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含四轮)以上载人电瓶车”档次计算费用。

4.关于扣留拖挂车辆的计费。一是单独扣留牵引车辆(单独拖头,不含挂车)应以拖头的核定载质量参考货车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如该牵引车辆无核定载质量,以其行驶证核定的整备质量参考货车结算标准进行结算。二是同时暂扣牵引车辆与挂车,当牵引车辆与挂车需一并扣留时,以挂车的核定载质量参考货车结算标准进行结算,计为一次拖吊作业。

5.关于协助大队异地蹲点伏击,可参照专项整治备勤的标准报账;协助将涉案车辆从异地押送回穗扣留或押送回大队营区待查,可参照查扣同类型车辆入场的标准报账。

6.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不分车型,按每台拯救车每参加1小时的备勤(含常态化高峰期备勤、警保卫工作备勤、交通整治备勤、突发事件处置备勤等)以下浮率进行报价。基准价为60元/小时/台,采购人实付价=基准价×(1-下浮率)。

7.中标人从事采购人指定的其他清障工作,以出车车次计算,基准价为180元/次/台,采购人实付价=基准价×(1-下浮率)。

8.空驶的报价不分车型,基准价为90元/次/台,采购人实付价=基准价×(1-下浮率)。

9.拖车自身的过路费和被拖车辆由暂扣现场至停车场的过路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包含在拖吊费用内,不再另外支付)。

(二)关于基准价的设置参考

以上服务报价基准价,参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拟定。

采购包1(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交警大队 2024-2026年拖吊车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共24个月。服务期合同到期或总额预算金额用完时服务合同终止。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详见采购需求。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5%,说明: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交警大队 2024-2026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16,000,000.00

1.00

16,000,000.00

100.0

交通运输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交警大队 2024-2026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详见采购需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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