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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VOCs(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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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8060001506498 发布时间:2024-08-06 文档页数:72页 所需下载券:10
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VOCs(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

商务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数量

 

项目名称

 

品目分类编码

 

预算类型

预算金额

(万元)

 

数量

 

1

 

1

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VOCs

(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项目

 

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2024年度预算

 

45.11

 

1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采购要求

1.项目概况: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V0Cs(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包括1套V0Cs主站设备和4套V0Cs子站设备。

5套设备具体安装位置如下:

1)总站:榆横工业大道榆林由东向西(榆林水务厂区内)

2)子站1:榆林西高速路口往北1公里(未来能源厂区门口向东200米)

3)子站2:榆横工业大道(榆林煤化延长石油北门)

4)子站3:榆横工业大道(凯越煤化北门正对面)

5)子站4:榆林明珠大道创业大厦南门(阳光广场)

2.采购内容及要求:

2.1采购内容;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V0Cs站点(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运维(一年期)项目包括:5套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数据收集汇总与分析、设备维修和更换、耗材更换、用电等费用缴纳、故障排除以及其它自动监测站等所有运维事项,确保自动监测站每天24小时的正常运行,为辖区大气治理提供相关依据,有效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自动监测站年度运维方案和计划,经甲方同意后遵照实行;

2.每天查看空气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诊断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无干扰;

3.提供7*24小时值班和技术服务,同时也设立7*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受理采购方的系统故障申告、技术咨询等服务。

4.按期检查和更换一般消耗性材料和易损件,如发现设备损坏及时通知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及时更换,并做好台账记录,保证监测站正常运行;

5.每周至少对总站和所有分站进行1次现场巡查和全面校准,检查站点设备是否齐全和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随时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并做好巡查图文记录。

6.每月上报各类记录表格,同时编制每月运维报告并上报分局,每月对数据进行移动硬盘备份;

7.如发现设备故障或运行数据持续异常时,须立即派专业运维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排查,处理故障,尽快恢复数据传输;

8.必须准确完整记录设备检修、维护、药剂添加、气体购置和更换等台账记录,并提供计量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年检记录.

9.监测站点设备用电等费用由运维方承担并负责缴纳:10.负责完成监测站点和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运维有关事项,确保运维站运行正常、数据准确。

2.2、采购要求

1.遵守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关于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运维方案和设备。

2.为本项目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运维技术人员,配备1辆运维车辆,如所配备人员达不到甲方工作要求须立即更换运维人员直至符合工作要求。

3.运维方人员须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当发现设备故障时,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确保各站点运行正常

4.服从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安排的其它相关运维安排。

三、商务要求

(一)服务地点:榆林高新区(榆横工业区)。

(二)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第一次支付:预付合同价款的40%,第二次支付:服务期满并通过相关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

(四)服务要求

1.按照标准及相关现场实施监测,保证要求的监测项目准确可靠;

2.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不弄虚作假,保证整个监测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3.监测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不违规操作;

4.监测资料完整全面,符合标准要求;

5.保证整个监测过程100%受控;

6.项目所需的其他要求。

(五)服务承诺

以投标文件、澄清表(函)、合同和随服务的相关文件为准。

(六)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采购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及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中标人未能达到服务标准,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应给予采购人经济赔偿。

4、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未能达到服务标准,中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预期未解决造成中标人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应给予中标人经济赔偿。

5、如因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中标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中标人服务质量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整改,中标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每发生一次,中标人须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关情形累计发生三次,采购人即有权通知中标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解除的,中标人仍须承担前述违约责任。

(七)验收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经济合同等;

2、国内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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