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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督察整改、空气质量和审批事中事后第三方巡查综合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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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8210001538269 文档页数:95页 所需下载券:10
生态环保督察整改、空气质量和审批事中事后第三方巡查综合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第三方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保监督管理能力,结合翔安区实际情况,配合各科室、执法大队对辖区内采购人2023年存量、2024年及以后(项目合同期限内)新受理的报告书、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核发、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等行政许可开展全覆盖检查,按上级要求开展排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抽查,配合开展“双随机”检查、日常巡查和各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跟踪、指导和督促企业存在问题整改,推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二)环境空气质量巡查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翔安区2024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9%,6项污染物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不高于辖区前2年平均水平,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结合翔安区实际,推动各责任主体落实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升区域联防联控水平,顺利完成2024年度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三)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技术服务

为更好地做好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信访交办件整改任务,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解决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翔安区生态环境质量,现委托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安排人员及交通工具协助做好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翔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有关工作,举一反三开展问题全面排查,并配合协助翔安区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及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就相关事项进行交办、催办、督办、复核、回复、总结上会以及相关资料收集、规范资料建档,持续跟进问题整改进度,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严防问题反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四)排污许可证

对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包含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及延续)、排污登记、需要定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及需要核查按证排污执行情况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完善排污许可相关档案规范化管理,并组织辖区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培训。

(五)局档案规范化管理及日常档案资料整理

严格按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档案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协助对翔安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提升。完成截至本项目完结前局内档案资料的鉴定、保管期限区分、打页码、定编号、信息录入、装订纸质材料、扫描电子版、上传市局指定系统等归档工作,全力推进历史存量档案资料整理。进一步完善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协助优化档案室环境和布局,按照市局档案整理有关要求对我局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主要为环评、排污许可证、初始排污权核定、夜间施工审批等行政审批档案,以及行政处罚档案、专项资金补助档案、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档案等)、音像档案、实物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登记,电子档案及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资料存放有序,便于查找。在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整理过程中应详细检查核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推动相关责任人补全材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归档。配合做好上级检查迎检准备工作,并协助开展日常档案借阅登记管理。

(六)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序号

采购标的名称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

生态环保督察整改、空气质量和审批事中事后第三方巡查综合服务项目

其他未列明行业

(1)本采购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2)本采购项目以下列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资格条件(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第一节/3.2.1(2)-特定资格条件)

【】价格评审优惠(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价格扣除的规则

说明:

1.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的采购标的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作为资格条件时)或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

2.除“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外,其他均为采购标的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

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4.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

5.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6.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7.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8.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填报的企业类型与划型标准不对应的,磋商响应无效。

二、技术要求

(一)第三方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1.监管目的

1.1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各科室、执法大队对辖区内采购人2023年存量、2024年及以后(项目合同期限内)新受理的报告书、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核发、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开展环保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指导和督促企业存在问题整改,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有效管控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的目的,达到优质服务与严格监管相统一,推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1.2结合翔安区“双随机”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和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配合各科室、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跟踪、指导和督促企业存在问题整改,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监管。

1.3配合各科室、执法大队开展包含但不限于无组织粉尘企业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生态绿盾、企业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控系统、散乱污巡查、网络化巡查等专项执法行动。

2.监管对象

2.1对往年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辖区内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等企业;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备案等公共服务事项抽查企业;

2.3根据翔安区生态环境执法任务,包含但不限于“双随机”检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对象。

3.监管内容

3.1报告表(书)审批、登记备案

事中:检查建设单位:①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②是否发生重大变更;③对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的落实情况。

事后:核查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三废”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固废规范化处置情况等。

3.2排污许可证核发

核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3.3施工企业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核查施工企业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4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中: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情况;污染物处理落实情况;

事后:核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和闲置实施后相关污染物善后处理情况。

3.5排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事中:核实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展,核对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实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置等相关台账,环保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事后:核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规范处置情况等。

核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环境风险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应急池建设规模及规范性、制度上墙、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的落实情况。

3.6其他生态环境执法任务

3.6.1结合翔安区“双随机”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执法工作,配合各科室、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跟踪、指导和督促企业存在问题整改,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推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3.6.2配合各科室、执法大队开展包含但不限于无组织粉尘企业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生态绿盾、企业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控系统、散乱污巡查、网络化巡查等专项执法行动,跟踪、指导和督促企业存在问题整改,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报送相关材料,推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提升。

(二)环境空气质量巡查

1.监管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翔安区2024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9%,6项污染物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不高于辖区前2年平均水平,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结合翔安区实际,推动各责任主体落实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升区域联防联控水平,顺利完成2024年度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2.监管对象

2.1翔安区可能产生扬尘的各类工地、道路、运输车辆、秸杆焚烧、露天烧烤和工业企业。

2.2 VOCs整治和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治理等涉及空气质量调度企业。

2.3其他可能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企业或单位。

3.监管内容

3.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配合开展翔安区各类工地、道路、运输车辆、秸杆焚烧、露天烧烤和工业企业等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有计划有任务开展巡查取证,准备调度、总结和汇报材料,配合开展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调度和督办工作,并推进督促整改和提升。

3.2要以年度工作目标为导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以问题导向,配合重点推进“六步工作法”(拉清单、明责任、严标准、勤自查、强督查、广宣传)落地见效,配合实施VOCs整治、工业锅炉窑炉、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行动,配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和机动车路查路检,持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3.3配合开展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独立开展各类跟踪调度和督查督办,推动形成“六方共治”(镇街属地管理、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片区分指挥部协同监管、国有企业带头履责、参建单位主体履责、执法部门行政履责)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3.4配合推动落实“六查联动”(各部门行业自查、网格员日常巡查、区环委办专家督查、区考评办日常考评、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巡查、“雷霆行动”等渣土车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加强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

4.服务要求

4.1成交供应商应安排巡查人员常驻翔安区,24小时待命,应对日常巡查、调度和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值班,并根据指令要求配合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查任务及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巡查任务。本组巡查人员原则上法定节假日放假,但需安排节假日调度及巡查值班,遇到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调度或实际工作需要时,应按响应时间及时返岗开展调度、巡查。指定专人,负责大气类巡查、响应等数据汇总,协助编写环境空气质量报告等相关文件。

4.2扬尘污染和臭氧防治日常巡查任务按工作计划开展,因工作需要的不区分节假日,严格按照翔安区管控要求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巡查发现问题实时推送至指定的工作群或手机APP(包括但不限于:智慧环保等)上,每天的扬尘污染防治巡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巡查情况汇总报告,并将巡查情况形成电子档案建档,摸排、完善企业、工地、加油站、道路、餐饮业等清单,梳理重点区域周边各类型污染源清单。

4.3提供合理可行的应急响应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应急、环保督察应急等)。

4.4紧盯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及时对污染天气进行预警并发布相关响应指令,组织开展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防控工作,同时对空气质量六项主要污染物开展数据分析,对存在超标风险因子进行及时预警。

(三)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及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技术服务

1.服务目的

跟踪督促各责任单位完成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信访交办件整改任务及辖区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配合做好各级相关督察检查迎检工作;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协助解决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提升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2.服务内容

2.1根据采购人安排,安排人员配合做好各级生态环保督察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化解等有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相关检查迎检工作有关事宜的落实、后续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及跟踪推进、定期工作汇报、工作台账整理、整改验收销号等。

2.2结合翔安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整改工作进行跟踪调度;开展各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和辖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巡查取证等工作,并配合采购人对相关工作进展进行总结,整理档案资料,形成书面材料。

2.3强化任务进展跟踪调度,开展动态巡查和现场复核,收集相关资料,记录存在问题,推进问题整改。

2.4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2024年新版排污许可技术支持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结合翔安区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情况,通过采购第三方机构,进行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

1.工作目标

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厦门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的通知》(厦环评〔2024〕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及排污登记表合法合规性核查、检查及抽查,强化排污许可过程监管,促进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排污、依证执法,落实“一证式”监管。

2.工作内容

(1)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2)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

(3)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合法合规检查

对往年的排污登记表登记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登记质量及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等级等问题,对疑似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及督促排污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4)指导排污单位填报

4.1根据《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指导排污单位开展发证、换证工作。

4.2指导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4.3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采购人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4.4协助开展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和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5)组织排污单位培训

5.1编制排污单位排污申报培训计划,根据培训计划组织落实培训。

5.2对排污单位开展培训,跟踪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6)材料及现场审核

6.1审核企业填报材料对工业企业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核发后的台账、执行报告等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6.1.1是否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1.2对排污单位的基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包括:

①企业生产线填报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现场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多填、漏填等问题。

②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填报准确性进行审核。

③对企业的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进行审核,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是否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6.1.3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审核,包括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规定。

6.1.4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工业噪声排放信息进行审核。

6.1.5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6.1.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是否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6.1.7对企业其他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例如企业提交的相关附件等。

6.1.8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第三方需保障现场核查人员和交通工具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核查任务,且核查完毕需提交现场核查台账。

6.1.9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后,企业的台账、执行报告等内容进行审核。

6.2审核企业提交材料

6.2.1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6.2.2采购人组织对第三方机构质量核查工作,按一定比例抽样复核。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须重新开展核查工作。

(7)档案管理

7.1.对国家制定下发的排污许可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7.2.按一企一档,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归档。

7.3.对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内容进行归档。

7.4.对后期监管过程中,企业提交的台账、执行报告等内容进行归档。

7.5.完成其他档案资料整理。

(8)其他事项

8.1根据国家、省、市指导文件,对已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报告进行催报;

8.2协助现场对企业排污口规范化、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管理台账等排污许可证相关事进行现场指导。

8.3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企业污染源信息录入,协助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时督促企业开展监测,上传监测报告,填报监测数据,现场协助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五)局档案规范化管理及日常档案资料整理

1.服务目的

严格按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协助对翔安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提升。按期保质完成局内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全力推进历史存量档案资料整理。完善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协助优化档案室环境和布局,按照市局档案整理有关要求对我局文书档案、科技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类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登记,电子档案及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所有资料存放有序,便于查找。

2.服务内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厦门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则细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整理工作规范要求,完善我局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协助优化档案室布局,在项目服务结束前全面正确完成局内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等档案资料的鉴定、保管期限区分、打页码、定编号、信息录入、纸质材料装订、电子版扫描、信息上传市局指定系统等归档工作,同步全力推进历史存量档案资料整理。每季度对当季度产生的档案和整理完成的历史存量档案进行归档登记,动态补充完善局内档案资料清单,确保资料存放有序,便于查找。配合做好上级有关检查迎检准备工作,协助开展日常档案借阅登记管理。

需要整理的档案主要包含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主要为环评、排污许可证、初始排污权核定、夜间施工审批等行政审批档案,以及行政处罚档案、专项资金补助档案、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类档案。在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整理过程中应详细检查核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推动相关责任人补全材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归档。同时,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应用系统信息采集的内容和要求,要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并及时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能在系统上正常查阅相关档案。

3.其他要求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专业的档案规范化管理能力和充足的相关管理经验,能独立完成档案整理和档案室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保密材料及档案。遇到上级紧急检查任务,能够组织专业人员队伍配合开展相关档案台账的应急整理工作。

(六)其他要求

1.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分析及提出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环境空气质量巡查、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辖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技术服务、排污许可证审核)。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调查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2.应为本项目配备1位项目总负责人,至少确保11位服务人员在翔安区随时响应工作(不包含档案整理人员),档案整理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配合开展档案材料整理工作,服务服务人员中至少有8名在职工作人员及3名辅助人员,至少4台交通工作保障本项目服务人员开展项目工作。

3.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总负责人,须有在职的注册环评工程师或环境类或化学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挂靠,借用退休人员证书无效)。项目总负责人可不驻点翔安区。

4.项目巡查人员均应具有环境生态类或化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验,学历及专业可放宽)。应至少配合2名良好文字写作功底,能独立完成书面材料拟稿工作的人员(可不限于环境生态类或化学类专业);1名有排污许可证审核经验,能独立完成相关排污许可证工作的人员。

5.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必须与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填报的人员相一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如因违法、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客观原因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资质经验不低于中标时所承诺的条件。

6.供应商需提供培训方案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响应等)。

7.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诚信档案中不得有处罚信息,不得有违法记录和劣迹的人员。

8.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配,严格遵守采购人出勤、绩效、效能等工作规章管理制度。

9.除采购人招标服务内容中列出的要求外,供应商需提供的有效的服务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10.供应商应自行提供满足服务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耗材。

11.成交供应商每季度须向采购人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12.成交供应商不得以采购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以服务名义与被服务对象发生业务关系,如发生以上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应责任;因服务人员工作失职或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结果或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负完全责任;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小采购人相关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所有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与采购人无关。

13.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动接受翔安生态环境局等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整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针对人员、设施及可能产生的伤害、生命、财产损失和危险,应自行采取相关措施,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由本项目造成事故的责任以及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4.成交供应商对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或接触到的所有需要保密的数据严格进行保密,不能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不得随意发布调查数据、成果。届时将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合同。

15.成交供应商应安排总负责人,负责监督在翔安区随时响应项目服务的11位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按采购人标准实施日常考勤,督促相关人员完成翔安生态环境局完成下达需配合开展的任务。

16.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项目完成日前提交所有成果。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技术支持服务,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技术支持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项目验收后一年内,配合做好有关检查、交流,配合做好监管成果分析和应用研究。

17.项目后期服务:项目结束服务后一个月内与下一次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并在三个月内保持工作交接畅通,对新承接单位在工作上的问题进行答疑。

18.根据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采〔2023〕2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延续采购服务的规定,该服务项目结束前2个月对服务项目开展考核,考核结果90分(含90分,满分100分)以上的,在预算资金有保障、服务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经采购人单位研究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可续签一年服务合同。

(七)技术响应要求

供应商应根据技术条件要求及技术项评分条款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可能导致不得分:

1.供应商应提供服务相关方案,包括服务工作方案、档案管理方案、数据管理方案、应急响应方案、培训方案和制度、人员稳定性方案、团队组织方案等。

2.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列出本项目管理上的重点、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均为验收依据。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①验收依据: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合同、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本项目的验收依据。②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③中标人在服务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所有责任及义务。④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⑤每半年进行考核。低于90分扣除该半年度应付款的5%;考核分数低于80分,扣除该半年度应付款的10%;考核分数低于70分终止项目服务。考核内容见“(四)、考核方式”。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2、在合同生效后第4个月,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3、在合同生效后第7个月,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4、服务期结束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开具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8

 

其他

因系统格式问题,商务要求中“6、合同支付方式”更改为:1、合同签订后,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2、在合同生效后第4个月,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3、在合同生效后第7个月,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4、服务期结束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开具正式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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