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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安局2024年在职人员及辅警商业补充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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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8220001541323 发布时间:2024-08-22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德市公安局2024年在职人员及辅警商业补充保险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2024年度宁德市公安局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市局党委“从优待警、暖警惠警”各项工作举措,开展本次关于在职人员(包含民警、行政工勤、事业编干部和辅警人员)商业补充保险的政府采购,保障在职人员人身权益。

2、每年度 837 元/人(单价招标),共计1491人,项目一年预算为 1247967 元。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保险内容

保险项目

保障内容

保额   (万元)

意外身故

因意外导致身故

60

意外伤残

因意外导致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支付

50

疾病身故

无观察期

10

疾病全残

无观察期,因疾病导致全残的

10

重大疾病

无观察期,轻症比例 30%

6

猝  死

因工作或生活原因猝死的

30

意外医疗费用(含门诊)

免赔额 100 元,赔付比例 90%

5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免赔额 100 元,赔付比例 90%

5

意外住院津贴

无免赔天数,按时间天数理赔

300 元/天

疾病住院津贴

无免赔天数,按时间天数理赔

300 元/天

注:以上保险项目均无观察期;本项目保险期间辅警人员商业补充保险自 2024年 8月 31日起至 2025年 9月 16日,民警、行政工勤和事业编干部商业补充保险自 2024年 9 月 17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6日。

(二)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 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疾病全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因疾病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大疾病。

轻度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轻度疾病。

6、猝死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7、意外医疗费用(含门诊):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意外住院津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 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续保非保证续保。

10、疾病住院津贴: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 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 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续保非保证续保。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服务内容即生效。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符合谈判文件及签订的合同要求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完成,成交供应商提供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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