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有关说明:
(一)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二、工作目标
1.按品种和数量补足越秀区本级储备粮规模,确保区本级储备粮规模达标。
2.本项目允许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三、采购内容
(一)本项目确定1个中标人,负责储备3600吨普通大米。
(二)本项目购粮资金由中标人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或者由中标人自筹资金解决,不纳入本项目采购预算。
四、报价要求
(一)投标人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金额=《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即:所投报的单价(元/吨)×3600(吨)。
(二)★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4940000元。投标粮食入库单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150元/吨,所投单价为入库堆边交割价(即所投单价包含供应商储备粮费用、搬运装卸、运输、保险、伴随服务、全部税费、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由各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提出。
(三)★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报价表》(具体格式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2《投标报价表》)。
附件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参考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 年 月 日发布 2024年度越秀区区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项目(项目编号:CLF0124GZ05ZC78)的采购公告,本单位愿意参加投标,并声明:
一、本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本单位(如前三年内有名称变更的,含变更前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单位没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三、我方承诺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意按投标无效处理。
本单位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
说明:
1.本声明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删改。
2.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附件2:
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2024年度越秀区区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项目
序号 |
采购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 (元/吨) |
单价投标报价 (元/吨) |
1 |
普通大米 |
吨 |
3600 |
4150 |
|
投标总价 |
|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备注:此表的“投标总价”=“单价投标报价”ד数量”。此表的“投标总价”与投标人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金额保持一致。
附件3:
仓容响应情况
评审项目 |
投标人响应说明情况 |
仓容响应情况 |
承储粮食存放在1个粮库,储备粮库总仓容为: 吨,能承储普通大米 吨。 |
承储粮食存放在2个粮库: 储备粮库1总仓容为: 吨,能承储普通大米: 吨。 储备粮库2总仓容为: 吨,能承储普通大米: 吨。 |
|
承储粮食存放在3个粮库: 储备粮库1总仓容为: 吨,能承储普通大米: 吨。 储备粮库2总仓容为: 吨,能承储普通大米: 吨。 储备粮库3总仓容为: 吨,能承储普通大米: 吨。 |
采购包1(2024年度越秀区区本级储备粮承储招标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普通大米入库完成时间:为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确保越秀区库存储备粮食不少于储备任务规模的75%,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少于成品粮储备任务的90%,中标人需根据原储备企业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储备粮出库计划安排配合分批入库(双方协商决定批次数及每批入库的储备粮品种、数量等),原则上整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储备任务规模的100%入库。如需延迟入库,待采购人另行通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按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的存放库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购粮资金由中标人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或者由中标人自筹资金解决。粮食储备费用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按实拨付,具体金额以采购人每年核定的数额为准。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一)储备粮中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在规定期限内采购粮食入库。对超出标的数量,或品种、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视作储备粮。 (二)储备粮中标人要将承储的粮食存放在经核定的仓库,不得擅自更改存放库点。 (三)新入库储备粮按入库价格设立专账核算。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一、投标规则,(一)对投标粮库的要求: 1.★投入本项目的所有投标粮库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粮库的产权证明或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使用权证明;若提供粮库的产权证明,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粮库的不动产权证或粮库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须满足本批储备粮6年的承储期限,否则需同时提供承诺,承诺将续租至覆盖本批储备粮的承储期),且已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登记证或者广东省粮油企业管理系统备案证明)。 2.★投标人须承诺投标的单个库区的有效仓容不低于20000吨(有效仓容不含棚仓等简易仓房)。 3.★投标人须承诺存放粮库不超过3个。 (二)★投标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含下属支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投标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达到L14级(含)或以上(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 (三)粮库需保留一定的周转仓容。 (四)采购人保留在确认中标粮仓承储资格前依据投标承诺对中标粮仓进行现场投标承诺核查的权力。 (五)报价时需根据相关标准及预估调整情况在最高限价之下进行报价。 二、承储管理 ,(一)本合同储备粮的承储期为6年,自第一批储备粮入库之日起算。在第3年起,如遇国家、省、市、区涉及粮食储备政策发生调整,或者越秀区储备粮规模数量发生变动等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前18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采购人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赔偿。 第6年开始,越秀区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可择机要求中标人足额落实本合同涉及的储备粮库存,并开展相关储备粮的竞价销售工作。 (二)承储期间,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要求进行管理,如上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三)承储期间,中标人按照《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组织储备粮轮换,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采购人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政策要求适当调整区级储备粮入库指标。 三、其他,(一)投标人同意采购方以任何形式对其投标文件内容及采购方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验证。 (二)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应将招标公告中公布的“附件”内容填写好相关信息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如有)。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要求(“△”)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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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谷 |
普通大米储备粮承储 |
项 |
1.00 |
14,940,000.00 |
14,940,000.00 |
农、林、牧、渔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普通大米储备粮承储进口产品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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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品种:普通大米。 (四)包装: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符合《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推荐标准(GB/T 8946-2013)和广州市《储备粮塑料编织袋包装储藏技术规范》(穗储粮管〔2011〕22号)要求,包装规格符合《粮食销售包装》国家推荐标准(GB/T 17109-2008)规定,包装规格以25kg或50kg为主。 (五)普通大米入库完成时间:为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要求,确保越秀区库存储备粮食不少于储备任务规模的75%,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少于成品粮储备任务的90%,中标人需根据原储备企业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储备粮出库计划安排配合分批入库(双方协商决定批次数及每批入库的储备粮品种、数量等),原则上整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储备任务规模的100%入库。如需延迟入库,待采购人另行通知。 (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内产品,数量不足情况下,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补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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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其他相关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