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按照《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24年)》要求,建设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示范和实施区,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到2024年12月底,项目完成9551.4亩安全利用面积,其中土壤跟踪调查42个点(采集土样),补充调查54个点(采集土壤-农产品样品),土壤样品检测PH、CEC、质地、有机质含量;镉、铅、砷、铬、汞全量及有效量;农产品检测镉、铅、砷、铬、汞含量。应实施安全利用措施的安全利用类耕地面积4838.50亩,技术模式一:植物源有机肥(200Kg/亩)+土壤调理剂(75Kg/亩),面积4588.76亩,适用于单Pb、Hg及Pb/Hg复合污染蔬菜、果树种植区;技术模式二:微生物菌肥(10Kg/)+植物源有机肥(250Kg/亩),面积249.74亩,适用于单Cd及Cd/Pb复合污染蔬菜、果树种植区;技术模式三:叶面阻控剂+土壤调理剂(200Kg/亩),适用于污染地块种植水稻区域。技术模式一和技术模式二是针对污染地块种植蔬菜和果树的情况,若实施单位在实际开展实施过程中,遇到污染地块内种植水稻,则将技术模式一或技术模式二更改为技术模式三。需要采购投入品土壤调理剂(牡蛎壳粉)344.19吨,微生物菌剂2498公斤,有机肥980.2吨。
2、示范区建设:为了更好的对技术推广人员和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以及植物源有机肥、微生物菌剂和土壤调理剂的落地适应性进行评价,设置4亩技术模式示范区。
3、通过技术模式示范和实施等措施后,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实施区中农产品的五种重金属(镉、铅、砷、汞、铬)超标率不超过7%。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4、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的设备、物料、工具、人工、检验检测、代理服务费、税金等相关费用,还要考虑到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1号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
农业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7年)
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6号,2017)
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工作方案》(闽农能函[2019]529号)
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环办2017]97号)
《土壤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闽农综〔2019〕43号)
★2、相关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环办土壤[2018]1021号)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2000)
《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范》(环办土壤[2017]59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479号)
《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图规范(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1462号)
《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范》(NY/T 497-2002)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2017)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的分级》(DB35/T 859-2016)
3、采购标的服务要求:
3.1农业投入品要求
★3.1.1质量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农用微生物菌剂、植物源有机肥、土壤调理剂、叶面阻控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对应元素的含量。
★3.1.2植物源有机肥产品质量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有机肥NY/T525-2021》标准,有机质≥30%、总养分(N+P2O5+k2O)≥4%、水分≤30%、PH5.5-8.5、种子发芽指数≥70%、机械杂质≤5%.
★3.1.3土壤调理剂(牡蛎壳粉)产品质量要符合土壤调理剂及使用规程《牡蛎壳原料(NY/T3937-2021)》标准,CaO含量≥40%、细度过80-100目筛。
★3.1.4微生物菌剂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有效活菌数≥2.0亿/克、杂菌率≥20%、水分≤35%、PH5.5-8.5。
★3.1.5叶面阻控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农业行业标准《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中量元素≥100g/L、水不溶物含量≤50g/L、PH3.0-9.0。在水稻一个生长周期最多不能超过3次,每次施用以不烧苗为准。
★3.1.6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批。归档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
3.2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3.2.1中标人按照《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24年)》要求进行实施;在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加密调查,并将加密调查结果通报采购人和方案编制方(福建土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如果加密调查结果确实显示出新的证据,需要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可以与方案编制方和采购人进行协商,对实施方案进行酌情调整。(评审项1)
3.2.2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应密切监控农作物生长状况和农产品重金属含量。一旦发现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出现超标或者明显显示有可能超标,应立即向方案编制方和采购人通报,必要时可以对实施方案进行部分调整。(评审项2)
3.2.3实施方案所列出的钝化或阻控材料是最基本的材料,中标人可以在保障无二次污染、且具有更好效果的前提下,征得方案编制方和采购人的同意,提出换用其他钝化或阻控材料或改变施用量。以上对方案的调整、对材料及其用量的改变,都不改变总的经费预算。(评审项3)
3.2.4由于本项目涉及不同的村落、不同的耕地、不同的农民,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策,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评审项4)
3.2.5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在项目所在每个乡镇举办不少于1期的培训班,向当地基层干部、农技人员、种植专业户等普及耕地安全利用方面的知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应与采购人单位协商决定。(评审项5)
3.2.6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做到“一地一档”。包括:定期监测灌溉水,种子(水稻)、农药、化肥、有机肥等投入品的登记。(评审项6)
3.2.7项目验收总结:中标人根据效果评价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评审项7)
4、其他要求
4.1投标人需提供不少于4人的服务团队,并固定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技术负责人。(评审项8)
4.2中标人应为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及商业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提供技术培训。(评审项9)
4.3中标人须负责补充调查和监测车辆、采样人员、分析化验、统计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等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评审项10)
4.4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双方或第三方的任何人身、设备安全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评审项11)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项目点。 |
3 |
★ |
交货条件 |
完成服务并验收通过。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验收标准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农能函【2021】370号)和《闽侯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2024年)》中相关要求及期次进行验收。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签订合同并进场开展实施一个月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2、中标人完成项目工作量100%,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由项目监理、效果评估方提交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确认表给采购人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3、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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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