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服务/C05010400(养老服务)
(二)项目标的及采购限价:
标的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项目 |
1项 |
人民币3,150,000.00元 |
详细内容请参阅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全部内容进行响应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响应无效。如评审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响应无效。
(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采购包1(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小(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项目的服务期为三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期:每年合同签订,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的发票,经财政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运营经费人民币42万元。 2期:每年服务期满由采购人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安排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定后,以评定结果及最终白云区拨付金额为准,安排拨付运营经费63万元。 注:(一)服务对象资助经费(不在本项目采购预算内): 服务对象资助经费、助餐配餐服务资助经费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按照相关文件政策执行,根据实际开展服务情况,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数据作为结算依据,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二)服务奖励经费(不在本项目采购预算内):服务期满采购人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奖励资金。实际服务奖励按白云区相关文件落实执行。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街道(镇)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颐康中心)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 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服务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采购人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奖励资金。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交供应商每运营满1年需向采购人提交自评报告,由采购人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服务评估。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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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小(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项目 |
项 |
1.00 |
3,150,000.00 |
3,15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小(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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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报价 1.项目费用为松洲街街道级养老服务设施-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项目的服务期为三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年底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开展服务评估,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不予续签。运营经费含地水电费、人员经费、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设备维护经费、宣传经费、培训教育经费、办公经费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拨付。 ★表1 运营经费一览表
(注:服务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本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因采购文件中的格式为自动生成格式,与实际报价需求不符。为保证响应报价清晰合理,各响应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以下面格式为准。
二、项目需求 (一)项目内容 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规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服务区域内的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通过上门和到服务点等形式,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训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服务设施 运营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长者饭堂等服务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服务。 表2 服务设施一览表
注:(1)以上设施统计情况截止至2023年6月,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建设和运营,将所在社区(村)级分散设置的颐康服务站分站整合到该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如地址变更,以实际情况为准。 ★(2)如现有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点场地建设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其中颐康服务站确无合适场地的,按照不同的服务功能区分散设置,分散设置的分站须有专人负责(提供书面承诺函)。 表3 服务资助经费一览表
(注:1.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均对应《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第二十四条的资助对象类型;2.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3.以上服务对象人数属动态数据。) (三)服务区域: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 (四)服务对象:为白云区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享受政府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服务率须达到100%;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覆盖率须达到100%。 (五)服务形式:根据提供服务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六)工作需求指标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 成交供应商承办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1.1 全托(含短期照料)、日托、上门服务; 1.2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 1.3 积极探索推进在村居设立服务站点(颐康服务站)或统一运营街(镇)设立的颐康服务站,达到《广州市村居颐康服务站建设改造验收表》要求,且通过市、区、镇组织的验收,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 1.4 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根据辖区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提供全托、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精神慰藉、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各项综合养老服务项目(不设临终关怀服务)。重点包括: 1.4.1 助餐配餐服务。统筹设置养老机构食堂和长者饭堂,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1.4.2 医康养结合服务。设置独立法人的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设立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提供健康管理、转诊转介、预防保健等基本服务,依法提供上门和对外服务;为医疗机构术后康复期内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认知症照护专区; 1.4.3 家政养老服务。强化与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功能互补、服务转介,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药、助浴、陪护等养老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1.5 居家适老化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1.6 家庭养老床位。为有专业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纳入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根据需求提供紧急援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 1.7 智慧养老服务。在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村居颐康服务站设置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电子设备终端,实现咨询、申请受理、资源调配、质量监管等功能。建立“平安通”运营机构与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转介机制,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联动的专业化智慧养老服务。加强智能机器人、康复辅具等智能化养老产品用品运用,提升科技含量。依托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老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范、电子围栏、烟雾报警、跌倒报警、远程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 1.8 统筹指导。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颐康服务站等村居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培训,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安防等培训;定期开展护老者和老年人培训,动员社区开展邻里关怀、志愿服务,提升家庭养老功能; 1.9 供需对接。设置咨询服务台和“养老服务向导”,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方案制定、服务转介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1.10 提供辅具租赁服务。向社区老年人展示推广养老辅具等产品用品,并提供租赁服务; 1.11 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对于项目服务形式、内容、指标要求等有调整的,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落实执行。 2.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至少配备8名全职(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需配备至少1名养老向导员,保障开放时间。 3.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开展养老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每天不少于6个小时。每月制定并发布活动安排,结合送餐上门、平安通、居家护理等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每年组织老年人集体活动不少于6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0人参加。大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成立一支互助养老志愿服务队,每年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或在站点活动10次以上,服务时数不少于200小时,建立“公益时间”志愿服务站点。每个颐康服务站须设立长者饭堂功能,并按照相关规定及验收标准,配置应有设施。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村居颐康服务站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各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长者饭堂的消防安全等定期检查、维护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服务设施包括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平台、各社区(村)颐康服务站、长者饭堂产生的水、电、网络、物业管理、垃圾处理、因服务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及维护等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00%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和租赁服务。 6.已建有一个采取自建厨房模式的长者饭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配餐服务覆盖率不低于户籍老年人口的3.5%。 表4 工作需求指标表 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项目工作需求指标
注:1.工时计算:(1)个人年度总工时=8小时/天*245天=1960小时;(2)项目专业服务年度总工时=1960小时*8人=15680小时;(3)个人年度间接服务工时=年度会议时数+年度培训时数=2小时/周*49周+15小时=113小时;(4)项目年度直接服务工时=项目专业服务年度总工时﹣项目年度间接服务工时﹣1名预留员工年度服务工时=15680﹣113*8﹣1960=12816小时;(5)项目年度最低服务工时=项目年度直接服务工时=12816小时;项目年度最高服务工时=项目专业服务年度总工时×110%=15680×110%=17248小时。 2.服务工时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计算,其中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日间托管等5项服务的工时合计不少于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的75%。 3.如因政策变动或服务指标要求有调整,成交供应商应按政策最新的指标要求完成。 三、响应供应商和人员要求 (一)响应供应商要求 1. 响应供应商具备相关综合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验,且取得良好及以上成效。 2.按照养老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家政服务员、财务人员、工勤人员等,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中心主任。 3.响应供应商统一纳入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供应商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4.按照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响应供应商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5.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6.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7.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8.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9.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二)人员要求 ★1.响应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1名,执业医师1名(可以为兼职),执业护士1名(可以为兼职),康复治疗师1名(可以为兼职),社会工作师1名,养老护理员2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响应供应商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响应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2.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3.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4.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技师等专业人员; 5.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6.成交供应商应保障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三)服务要求 1.对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优先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独居、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提供服务; 2.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参照广州市地方标准《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3.为服务对象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4.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 5.服务人员应遵循职业操守,按规定开展服务; 6.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四)服务收费 1.成交供应商开展的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与指导参考价(试行)》(穗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办〔2018〕6号)的要求执行。 2.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载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成交供应商的网站、宣传栏等。 四、保密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之保密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五、监管条款 1.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成交供应商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3.运营期间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或出现欺老虐老行为、伙食费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未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低于80%的,民政部门将停止资助,并责令限期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终止和退出机制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运营期届满或成交供应商提前终止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白云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运营届满应按时移交政府,移交前产生的一切债务或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成交供应商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 4.2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4.3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4.4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4.5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7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4.8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4.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要求 1.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采购人将不作任何调整,具体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 2.成交供应商如需要对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改造方案需先报采购人审核,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3.服务期间如成交供应商在年度内的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成交供应商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成交供应商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应与接替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15天内,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完善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颐康服务站、长者饭堂等标牌标识,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和场地险;须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便于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6.运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造成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分包、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贷款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8.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运营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转租或改变经营项目。 9.运营期间,不得发生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等),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违法活动。成交供应商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任何场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采购人可视严重程度自行选择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运营期间,因成交供应商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如采购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的投诉或反映,采购人有权责令成交供应商在限期内改正,并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1.成交供应商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运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12.与成交供应商的特殊约定: (1)颐康中心命名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并对外挂牌,由白云区民政局编号管理,成交供应商不得冠名。 ★(2)服务期间,如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服务要求、场地建设和验收标准、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等,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根据最新政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运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3)服务期间,政府补助经费(包括但不限于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助餐配餐补贴、政府资助对象上门补助等经费)根据养老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拨付,根据实际服务量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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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