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号及名称 |
服务区域 |
户籍人口(万人) |
备注 |
包1:2025年重庆市无偿献血者意外伤害保险及供血责任保险服务1 |
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高新区、两江新区、渝北区、城口县、万州区、梁平区、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垫江县、长寿区、合川区、潼南区、荣昌区 |
1597.94 |
2025年度,全市预计献血人次38.6万人,发出血液产品92万袋。 |
包2:2025年重庆市无偿献血者意外伤害保险及供血责任保险服务2 |
涪陵区、丰都县、武隆区、石柱县、南川区、黔江区、酉阳县、彭水县、万盛经开区、綦江区、江津区、璧山区、铜梁区、秀山县、大足区、永川区、忠县、北碚区、九龙坡区、巴南区、沙坪坝区 |
1607.46 |
(一)包1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
1.服务范围:全市无偿献血者意外险及供血责任保险
2.服务要求: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出险人员的理赔资料提交完整后,理赔金15个工作日内到达出险人员账户。
3.服务标准: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包2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
1.服务范围:全市无偿献血者意外险及供血责任保险
2.服务要求: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出险人员的理赔资料提交完整后,理赔金15个工作日内到达出险人员账户。
3.服务标准: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
“※”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包1、包2项目服务需求均为以下内容:
(一)服务原则、要求及标准
※1.保险公司的承保的险种涵盖献血者保险和供血责任保险两个险种。
2.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内的出险人员,发生保险事故的,由出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外的和献血者身份为军人的出险人员,发生献血者保险事故的,由献血者献血地点所在服务区域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对于用血者户籍地为重庆市外,发生供血责任保险事故的,由用血医院所在服务区域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5.特殊情况由采购人与承保公司协商解决。
(二)供血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用血者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了被保险人提供的血液时,因血液质量原因造成下列事故,用血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内容负责赔偿。
1.1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1.2因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而导致受血者的人身损害。
1.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也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2.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1.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1.2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2.1.3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医源性传播)。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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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丙肝或梅毒 |
艾滋病 |
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
|
800(包1、包2各800万元) |
20 |
50 |
20 |
超赔共享责任限额:超赔共享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每人次事故责任限额:乙肝、丙肝或梅毒(20万)、 艾滋病(50万)、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20万)用尽后未能全额覆盖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需在超赔共享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赔共享责任限额年度累计为300万(包1、包2各300万元)。 |
4.保险期限/索赔期限:
保险期限:1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索赔期限(含保险期限):五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5.特别约定
发生在保险期间的索赔案件,保险人直接介入调查、取证、诉讼事宜,并承担费用;被保险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全力配合,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三)献血者保险
1保险责任
(1)意外或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180日内(含18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指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全的且在本保险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病。广发性、传染性急性病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给付范围,如:非典等)导致身故的,中标人按照身故保险金额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180日内(含18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中标人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残疾保险金。
(3)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30日内(含3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献血导致头昏、眩晕、因静脉穿刺部位局部感染、皮下血肿、前臂紫癜等,以及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皮外伤、牙齿脱落损伤、骨折、脑外伤等)而就医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诊治费用(含部分材料费),以及交通费、120出诊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中标人按100%的比例给付。
在献血后30日(不含30日)至180日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就医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诊治费用,中标人按100%的比例给付。
(4)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及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180日内(含18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意外或疾病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理住院费用,在扣除其通过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保保障途径获得的补偿后,中标人对余额部分,医保目录内按10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其中检查费以2000元为限),医保目录外按50%进行赔付,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任何社会基本医疗的,中标人对其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内可报销的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其中检查费以2000元为限)。
若无偿献血者发生因献血后反应就诊(含门、急诊)保险责任后,又因前述原因而转为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交通费、120出诊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中标人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部分,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
2)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180日内(含180日)(从献血结束时起开始计算)因意外或疾病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标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与每天住院补贴金额的乘积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人一个保险年度最多以180日为限。
(5)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无偿献血者从初次投保本保险生效日起六十日后,经中标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中标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I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
(6)固定献血者无偿献血保险责任
从首次献血至本次保险合同截止日内,至少献过3次血并且每年至少献1次血的献血者,将作为固定无偿献血者,中标人不仅承担上述所有保险责任,而且提高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以鼓励更多的无偿献血者多次献血。具体保险金额详见保险金额部分。
2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
非定期献血者保险金额(元/次) |
定期(固定)献血者保险金额(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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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及突发急性病死亡 |
50000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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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50000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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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就诊(含门、急诊) |
10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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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就诊(含门、急诊) |
10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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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 |
10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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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
12600(70元/天,每次30天,全年最多不得超过6次) |
18000(100元/天,每次30天,全年最多不得超过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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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20000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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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赔共享责任限额:超赔共享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每人次的保险金额用尽后未能全额覆盖甲方和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标人需在超赔共享责任限额内额外赔付,超赔共享责任限额年度累计为30万元(包1、包2各30万元)。 |
(四)投保服务
投标人中标后应组织、督促下属分支机构在投保前积极主动到相关采供血单位做好前期工作衔接,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理赔服务
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该项目理赔服务、系统搭建、风险管理、咨询投诉等工作。要制定符合当地参保对象特点的理赔流程,理赔过程中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参保对象权益的原则,为参保对象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确保为参保对象提供方便、及时的理赔服务。要建立健全赔款发放到出险人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理赔公示制度和赔款支付回访制度,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要建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项目实施评价机制,实现数据信息系统对接,定期提供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六)考核与管理
本项目由中标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保险项目进行核实,出具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给采购人作为下一年度保险费调整的重要依据。根据审计报告,对上报数据不真实的、虚假报送资料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发现一次扣履约保证金5万)。对于工作开展不力,当地群众反响差,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险机构,采购人可以对保险公司采取扣减保证金、减少服务区域、终止合同等处罚方式。依据绩效评价报告,动态评价保险项目的实施情况,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下一年度保险方案的制定,保险政策的可持续性提供意见和建议(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七)保费调节机制
1.2025年度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低于80%时,保险公司将实际赔付率与最低赔付率80%之间的差额保险费,退还给重庆市血液中心;
2.2025年度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在不低于80%时,保险费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年按照上述的保险费调节机制,重庆市血液中心和保险公司进行清算。
释意:
赔付率=赔付金额(已决赔款+未决赔款)/缴纳保险费(献血者保险保险费+供血责任保险保险费)
(已决赔款即已经赔付的赔款;未决赔款即案件已发生,保险公司已立案,但案件尚在处理中未完成赔付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