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1.技术要求
1.1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应当具有独立封闭的场所。投标人对所投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者经营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有效的场地租赁合同且满足合同期限条件)。
1.2停车场位置要求:涉案车辆停车场坐落于高速公路支队所属京津塘大队(第1包)、
京津大队(第2包)、津蓟大队(第3包)、塘承大队(第3包)、唐津大队(第4包)、滨保大队(第4包)、京沪大队(第5包)、津静大队(第6包)、津汕大队(第7包)、海滨大队(第8包)管辖范围高速公路出口周边,便于就近存放。
1.3停车场面积要求:停车场实行车辆分类停放管理并需有大型货车车位不少10个、小型客车车位不少20个,且能满足甲方临时需求。停车场地面应有硬化措施,停车场出入口及周边道路需便于大型货车出入并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公开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1.4停车场工作人员配备要求: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事故、违法车辆的存取车、业务办理、安全巡视及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等服务,每班次不少于2人。工作人员须掌握工作所需的应急处置能力。
1.5硬件设备要求:投标人在运营的停车场配有24小时全场无死角的监控设备,支持多路同步回放功能,监控图像数据至少可以保存半年;停车场的进出门必须安装抓拍装置(逐车正向抓拍车辆全貌并附时间水印)作为硬性招标需求,同时保留抓拍照片不少于半年备查;配备灭火装置和防疫器材,满足消防要求和防疫要求;能够提供普通车辆举升作业、大型车辆地沟设施,便于民警对车辆底部进行勘察,配备苫盖设施并认真落实防雨、防晒、防火、防盗、防腐蚀措施。
1.6软件设备要求: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具备停车场存放车辆登记台账,详细记载序号、交接凭证号、入场日期时间、机动车牌号、车辆类型、识别代码、扣车民警姓名、取车日期时间、事故编号、清单标注金额、收取当事方金额、取车人证件号码、取车人签字等信息。并将台账分为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信息录入计算机电子台账,以便后期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各对应大队核对台账数据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1.7停放车辆意外损坏处理办法:投标人需对存放车辆妥善保管,如出现物品丢失、车辆丢失、损坏(事故面除外)、浸泡、机件丢失等情况,由中标供应商予以承担责任。在停车场内出现的一切车辆及物品丢失、损坏、碰撞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负责,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无关。
1.8原有车辆的处置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对原停车场内车辆全部接收,与原停车场结清费用并负责拖运挪移至新址,同时重新造册登记并免费存放。
1.9其他要求:
1.9.1办案民警将涉案车辆移交停车场后,由停车场填写《扣留涉案车辆交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民警留存入卷,一份停车场留存,一份由停车场塑封或防水防污密封、悬挂或置于涉案车辆明显位置),并与办案民警办理交接手续。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停放的涉案车辆进行核实登记,当场检查车辆的基本状况,并核对车辆信息;经核对无误后,与办案民警共同签名确认。停车场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违法车辆的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法律及《涉案车辆停车场存放合同》规定的保管期间内产生的停车费即自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时起,至办案单位依法出具《发还涉案车辆通知书》之时止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行政强制措施专项经费列支,且免收自办案单位依法出具《发还涉案车辆通知书》之时起24小时内产生的停车费,超过24小时及其他情况下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涉案车辆权益人承担或依法依规解决。
1.9.2本项目采取据实结算、合同额全年封顶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即当实际停车费支付金额小于合同额时,按实际停车费支付金额结算;当实际停车费支付金额大于合同额时,按合同额全年封顶结算。中标停车场服务企业严禁将服务分包、转包给其他人经营。投标人应按照天津市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及《涉案车辆停车场存放合同》进行管理,服从公安交管部门及高速公路支队日常的管理并协助对事故车辆勘验及对痕迹部位进行妥善的遮盖,防止证据的丢失。
1.10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停放的车辆,落实值班人员巡查制度及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承担车辆进场停放后的被盗、损毁、灭失、严重锈蚀等情况的赔偿责任。
1.11中标供应商须严格遵守车辆存取手续,事故及违法车辆的存入和放行均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事件处理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存放费。自采购人依法出具《发还涉案车辆通知书》之时起24小时内产生的停车费,投标人免收;超过24小时产生的停车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收取费用不得高于《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0〕81号)中规定,对高收费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12不经采购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提取车辆和货物,或对车辆进行勘验。
1.13其他服务:投标人应按照停车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且服从所属支队的管理及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违法停车场管理。对事故车辆痕迹部位进行妥善的遮盖,防止证据的丢失。供应商需负责停车场计时、信息采集、车辆管控及相关统计汇总工作,所有存取手续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1.14计费标准为:
1.14.1停放不同车辆类型、号牌种类涉案车辆的计费标准,并根据保管期限区别计费。停放车辆计费标准
1.14.2停车费用的计费、结费需以“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记录为准,该系统记录以外的车辆一律不予计费结费。
1.14.3除机动车外其他车辆免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