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镇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服务
二、项目地点:
三林镇镇域范围
三、项目概况:
5、项目月工作量不少于 21500 小时。
五、采购标的数量: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岗位 |
工作量(年) |
1 |
实有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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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 |
14000 小时 |
2 |
杨思 |
110000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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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泰路 |
70000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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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滩 |
12000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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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水园 |
52000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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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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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0 小时 |
六、项目期限:
服务期限12个月,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七、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
人民币1500万元,最高限价1463.38万元。
八、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
1、结算原则:
1)成交价包括项目招标范围以及服务要求确定的内容,并达到采购人认可的效果所需的劳务、服装、装备、培训、福利、材料、场地、交通、补贴、管理、应急、风险防控、税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
2)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政策调整因素、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成交价不作调整,如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采购人不会因中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的遗漏和疏忽而调整服务经费,也不能免除中标人在项目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责任。
2、支付方式:
1)每3个月支付一次,结合服务期的实际工作量以及考核结果如实进行核算支付。
2)中标人每个月完成工作量后,需提供月度服务工作量清单,交由招标人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服务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每季度实际工作量低于合同同期规定工作量的15%,扣除合同同期金额的0.5%。
3)若全服务期(12个月)实际工作量费用超过合同总额,超过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4)服务过程中相关食、宿、加班、服装、设备、交通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九、投标人的资格或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3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
3.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十、服务及作业要求:
1、人员选聘要求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无犯罪违法记录。
(2)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高职及以上学历。
(3)女:年龄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男:5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特别优秀或岗位急需人员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需熟悉电脑、手机操作。
(4)中标人应保证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数量满足采购人要求和实际需要,符合所属派出所要求,并在实施之前由采购人审核通过。
2、服务要求
(1)确保采集的信息完整和准确;
(2)确保相关数据内容及时更新;
(3)对乡镇范围内重点的区域加强管理。
3、保密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要求建立项目保密制度,对项目组所有成员进行保密培训,需严格按照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
(2)中标人须无条件按照采购人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及项目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数据、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3)本次统计调查工作涉及所有资料及成果为采购人所有,中标人必须为采购人资料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或公开引用。若没有采购人的书面认可,中标人不能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公开本工作的任何资料。
4、人员管理
(1)由属地派出所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队员中可设1名队长、若干副队长或小队长、1-3名内勤等岗位管理人员。队伍应当建立定期例会、业务培训、考核奖惩、报告抄告等管理制度。
(2)队员日常在居(村)委工作,与属地社区民警对应协同,与居村力量策应叠加。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应服从于实际工作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或错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队员应服从管理,听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队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规定的,一律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程度严肃处理,追究其违反相应法规、法律的责任。
十一、承包方式: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十二、合同签订:
1、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
2、合同履约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调价(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经双方商定可以调整合同金额(调整原则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验收及考核要求:
1、考核主体:招标人或相关部门
2、考核内容
考核采用百分制扣分法,招标人或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在服务期限内对中标人的工作进行测评和考核,测评和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表),测评和考核成绩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3、考核形式:
每季度测评:招标人或相关执法部门每月对中标人执勤人员的出勤在位情况、仪态仪表、组织及岗位纪律等,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问题,记录发生事件,进行奖、扣分,每季度汇总。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